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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台县地震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授权组织(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5.《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2-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6《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条“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7.《甘肃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四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高台县地震局是管理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或修订与防震减灾事业相关的地方性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2、组织编制我县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组织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计划的实施。3、负责管理全县地震监测台站和群测群防工作队伍;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3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5、承担县人民政府防震减灾指挥机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6、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7、承担市地震局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高台县地震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法律(1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实施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3月1日建设公安、科技、计划、经贸、民政行政法规(4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实施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1995年4月1日公安、民政、交通、卫生、电信局2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12月17日公安科技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1月1日计划、建设经贸-4-4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9月1日公安计划、经贸、建设、科技地方性法规(1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实施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9月28日建设公安、科技、计划、民政、经贸部门规章(7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实施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中国地震局1998年12月29日2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1999年8月10日3地震行政复议规定中国地震局1999年10月1日4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中国地震局2000年3月1日5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地震局2000年3月1日6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2002年1月28日计划、建设科技、经贸7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2002年2月27日政府规章(1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实施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甘肃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政府2004年6月25日计划、建设经贸、科技、公安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一)行政许可(共4项)1.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5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4)《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按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同意,并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拆迁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2.建设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核-6-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4)《甘肃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四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7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把经过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作为必备文件交项目审批部门查验。”3.地震安全性评价甲、乙、丙级及个人二级执业资格验证单位执业资格验证法律依据:(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2)《甘肃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条“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进行资格审查管理;”(3)《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4、个人执业资格验证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375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2)《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8-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二)行政处罚(共20项)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2)《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依照防震减灾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9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2)《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依照防震减灾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10-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三款“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点,进行抗震设防;”(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4)《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下列工程应当在建设前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11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重要工程;地震研究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重要工程;占地范围较大或横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建设工程。”4.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
本文标题:高台县地震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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