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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主要修订内容一、固定资产抵扣办法1.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抵扣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可以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3.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含在可以抵扣的范围之内。二、统一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原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199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第十二条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出发点:•(1)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便利征收和纳税,•(2)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3)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与发票关联,修订后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加规定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控制,深入开展以票控税,综合管理的管理工作。•解决了购物卡纳税问题。•对报刊、杂志发行纳税人带来冲击。四、调整了纳税期限修订后条例第二十三条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出发点:•为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降低征收和纳税成本。五、将现行政策规定纳入条例•条例第八条修订后,新纳入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进项税内容。•将“完税凭证”修订为“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将“购进免税农业产品”修订为“购进农产品”,将按照买价农产品扣除率10%修订为“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六、其他增加项目•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一、非正常损失(细则第二十四条)原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但从当前社会认知度来看,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同时,原细则规定的“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争议较大。为此,仅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细则第二十八条)•现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1994年时制定的,已不适应实际情况需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增值税管理能力,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到50万元和80万元。三、销售放弃免税权(细则第三十六条)•现行政策(财税[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为规范执法,将现行规定的内容纳入细则。四、价外费用(细则第十二条)•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价外费用,在条例第七条已明确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为简化表述,删除了原细则“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表述。•根据现行政策增列了“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和“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属价外费用的规定。五、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征税依据(细则第七条)原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由国家税务局确定。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国家税务局很难单方面处理,往往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情况,有损税法权威。为此,取消了上述规定,改为不分别核算时,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定销售额。六、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细则第十一条)•现行政策(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对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为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在细则加以明确。七、混合销售行为(细则第五条、第六条)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较为常见,与其他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需要特殊处理。现行政策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如果具有建筑业资质,并将合同价款分别列明,就可以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解决建筑业重复征收两税问题,将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划分界限,分别征收。八、固定资产(细则第二十一条)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九、游艇、汽车、摩托车抵扣规定(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上述物品属于奢侈消费品,个人拥有的上述物品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漏洞,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凡纳税人自己使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十、交际应酬消费(细则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购进用于交际应酬的货物,国际通行做法是不得抵扣的。因此,在解释个人消费的内涵时,新增规定凡是用于交际应酬的消费(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三十九条)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将纳税期限延长到1个季度。但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明确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十二、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按照工业和商业两类划分为区别:•(1)商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以下,•(2)工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以下。十三、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第三十八条)•总的原则是结合财务会计制度,方便准确地确认收入。•1、目前很多交易已经不使用提货单,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即可确认销售实现。因此删除了“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内容。•2、赊销是信用销售的俗称,是指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是赊销的一种形式。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将分期收款作为企业的融资行为,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在货物发出时确定销售收入。原则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会计规定保持一致,但考虑到企业一次性支付税金会负担较重,因此,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规定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但对于没有合同的,无法确认约定收款日期的,按会计法规的规定,在货物发出是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收货款•3、纳税人生产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大多采取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方式。在实际执行中,上述行为通常比照建筑安装业以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缺乏依据。为保证税款均衡入库,对于上述行为明确比照分期收款方式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对于代销行为,按现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物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配套政策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五、《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即将明确废止文件内容一、海关合同报备二、发票开具和付款方一致方可抵扣规定。三、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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