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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前言随着世界贸易壁垒的打开,全球战略、全球采购使得地球越来越小――地球村的名字有此而产生。目前我国各类企业都面临着外国企业的竞争压力,我们如何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我们各类企业面临的一个很大的课题。就我国而言如何提高中国企业的素质,摸索中国企业的发展模式,是以后中国企业长远发展的策略。要彻底改变中国企业在世界上的不利地位,使中国企业能在国内外市场上站稳脚根并具备成为跨国公司的素质,核心问题还在于要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经验表明,一个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外乎建立在如下三种战略基础上:成本战略、差异战略和集聚战略。成本战略着眼于通过专有技术、优惠原材料、规模经济等方式来控制成本;差异战略着眼于提供特质的商品和服务,以满足顾客的需求;集聚战略则选择产业中一种细分市场作为目标市场,同时着眼于目标市场的战略优势而不是全面市场的竞争优势。无论是成本战略、差异战略还是集聚战略,都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战略。我们的企业必须回到市场的轨道上,在市场化的环境中寻找自己的定位,确定自己的竞争力战略。从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战略角度,如何保证“向用户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显得尤为重要.众所周知,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向用户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要以优质的产品质量作保证,产品质量的优质要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来保证。因此,一个企业是否建有一整套严格、科学、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我们企业的产品正在逐步面向国际市场,为了提高我们的产品正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也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所以我们需要了解我国在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1由于世界各国对产品的质量责任的认定各不相同,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大不一样,所以我们更需要了解相关国家在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本文所要叙述的仅仅是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产品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简要内容。一、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我们所研究的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我国的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起来看,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有:(1)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的要求,有强制性标准的,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这些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不能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地方)标准相抵触;(3)产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的实际状况是否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的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是否真实。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责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四章“损害赔偿”和第五章“罚则”中作出规2定。(—)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人因产品缺陷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应当承担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有三种情况:(1)一般伤害的赔偿,即产品的缺陷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未引起伤残并经治疗可以恢复的伤害。此时,侵害人应当向受害人赔偿:医疗费(属受害人直接损失范围,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就医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致人残疾伤害的赔偿,侵害人除向受害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如购置轮椅、按装假肢、助听器等);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包括因残疾所失去的收入、解决残疾后的生活困难所需的费用);残疾赔偿金,即除上述赔偿外,还应当赔偿一定的金钱;由残疾人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3)致人死亡伤害的赔偿: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1)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2)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包括赔偿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受害人能够及时、有效并充分地对产品责任的诉讼,获得赔偿,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可以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要求,享有选择被告人的权利。3同时,法律还对“先行赔偿”和“追偿”作出规定: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追还先行已支付的赔偿费用。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期间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刑事责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对因产品质量责任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了迫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情况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第四十九条)(2)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五十条)(3)“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依照《刑法》(1997年修改版)有关罪名处罚的5种犯罪:(1)第五十七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第六十一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3)第六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B、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C、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4)第六十八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第六十九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行政责任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是指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产品质量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受到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共规定了九种主要的行政处罚形式:(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吊销营业执照;(6)责令改正;(7)警告;(8)停业整顿;(9)撤销资格。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产品质量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8种形式,主要适用于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二、产品质量责任在美国世界各地有着多种多样的法律体系和诉讼环境,因此,不可能从各人和所有人的观点来叙述产品责任的基本要点。现今最为成熟的产品责任法规存在于美5国。从上海汽车工业的现况来看,我们行业和美国同行打交道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了解美国在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因此,我们下面用美国的法律环境作为介绍的基础,阐述适合美国法律体系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一)产品许多人认为,产品责任中的“产品”就是顾客购买的工厂制造的单项产品。以装配自行车的购买者为例,人们认为产品只限于制造商所提供的实际组成部分及部件。然而,在美国情况并非如此。根据美国法律体系,产品不但包括组成的部件,还包括装配部件的安全指示。以购买装配自行车这一商品为例,包括关于自行车安全方面潜在危险的警告,如何使用自行车的说明及包装材料、塑料袋、玻璃胶或其他。此外,还可能包括其他项目,如销售资料和广告,以及对安全方面潜在危险的答复。这类潜在危险,在市场上的产品销售情况下,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因此,我们对产品的定义包括:----为被保人所制造、售出、分配或修理的物品;----已不为被保人所拥有;----所有同时提供的包装、容器、部件、设备;----所有有关此产品的说明、警告、担保、销售资料等。从法律观点来看,这就是产品的定义。从一个美国制造商需要为之承担的许多法律责任来看,它的意义就会变得更加明白了。(二)产生损失引起的法律责任根据美国法律,在3种情况下,一个人要负责赔偿另一个人,那就是: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以及法定的责任。1、民事侵权责任在所有这些要素中,最复杂、最重要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行为是6指一方伤害另一方的侵权行为。它的整个理论围绕着日常生活过程中社会的一员对另一员的责任。民事侵权行为有4种:疏忽责任、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及故意民事侵权责任。(1)疏忽责任推动民事侵权行为概念的是疏忽责任。简而言之,疏忽的意思是指没有去做“一个合乎情理及谨慎的人”会在同样情况之下去做的事;或者是不像“一个合乎情理及谨慎的人”那样去做事,结果由于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对另一人的不必要的伤害。在许多情况下,疏忽责任又称为普通责任,一方负有明显的责任,即一方是造成某一特定事件的直接原因。不过在其他情况下,各种各样的责任不太容易识别。(2)严格责任相对来说,它是最近数年来逐渐形成的一个理论。它的意思是无过失或疏忽的责任,即不能识别一个人有不合情理或不安全的任何行为。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产品责任中。事实上仅仅是把—个有缺陷的产品交给一个用户,用户使用时出于这个缺陷而受到伤害,法院就能据此追究制造商的责任,而不管该制造商是否已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尽力做到预防,并减少这类潜在的伤害。这个理论即“事物为其本身辩护”,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产品有缺陷,伤害就不会发生。因此,仅仅由于产生了伤害,就证明产品事实上是有缺陷的,虽然并不能详细说明缺陷的本身。(3)绝对责任绝对责任存在于一些规定得非常详细的区域。某些活动是非常危险的,因而社会不得不规定任何参予此项活动的人要对由此产生的损害负责。在英国可以找到像爆破承包商这样的例子。使用炸药是危险的工作,不论人们如何当心,如果另一方遭受偶然的损失,爆破承包商仍然是负有责任的。目前,绝对责任制只在极少的区域内存在。7(4)故意民事侵权责任以上3类民事侵权行为中的一个共同点是:随之而产生的人身伤害或损害是一个意外事故,它是一个非故意的行为;或者是一个故意的行为,但并非故意地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然而有一些行为是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例如殴打,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人,是要对他的行为负有责任,因而要负法律责任。当然这样的故意行为不在可保风险范围之内。因此,我们将集中目标谈论疏忽民事侵权行为及严格责任民事侵权行为。2、合同责任与民事侵权法分不开的另一部法是合同法。虽然合同法很复杂,但它能有效地说明:如果双方之问
本文标题:产品责任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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