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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加强我省电磁辐射环境管理,摸清电磁辐射环境状况,控制电磁环境污染源的污染排放,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3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一、目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是排污申报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申报登记工作,提高环保部门电磁辐射环境监管意识和电磁辐射排污单位的环保意识;摸清我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环境管理,为2008年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完全纳入排污申报登记的整体工作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二、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38号)。三、申报登记范围凡列入《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产生电磁场的设备(设施),均纳入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范围。此次申报涉及的行业主要有广播、电视、通信、气象、民航、长江航运、电力、轨道交通、教育、科研、卫生、冶金、机械等。(一)发射系统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2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包括短波通信发射台、微波通信站、专业通信网站、寻呼通信基站;4、雷达系统:包括地面卫星发射站、雷达及导航发射设备;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不包括小灵通)。(二)工频强辐射系统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2、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3、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频率大于500hz)1、介质加热设备;2、感应加热设备;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4、工业微波加热设备;5、射频溅射设备。(四)注意事项:1.豁免水平的确认由省环保局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执行,业主不能自行豁免。对于未列入名录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应按照湖北省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的要求决定是否填报。2.军队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不纳入此次申报范围。3.根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天线属于频率在3—300000mhz范围的电磁辐射设备,其可豁免的电磁辐射等效辐射功率为100w以下。4.等效辐射功率的计算,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不考虑其他损耗。35.对于频率在1000mhz以下的设备,等效辐射功率等于发射机标称功率与相对于半波天线而言的天线增益(dBd)的乘积。四、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规定按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和《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填报技术规定》执行。电子表格请登陆进行下载。主要内容为:1.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基本情况2.广播电视电磁设备情况3.通信、雷达及导航发射设备情况4.通信发射基站设备情况(不含小灵通)5.工、科、医电磁设备(以电磁波为利用目的的设备)。功率限于1kW(含)以上的设备;对工业强电流设备限于100A(含)以上的设备。6.交通电磁辐射设备。轻轨和电气化铁路系统。7.架空输电线系统设备情况限于110kV(含)以上。8.变电站系统设备情况限于110kV(含)以上。五、申报登记工作程序和步骤(一)工作准备阶段(9月15日至9月30日)主要工作是申报登记工作的动员、培训等工作。1、各地根据申报登记工作需要,成立地方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为申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2、申报登记部署、培训(1)省环保局定于2008年9月在武汉,举办“湖北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会议暨技术培训会议”,部署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及申报登记工作,明确申报单位的责任、具体申报内容及技术要求。4(2)培训会议结束后,省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将派出工作组分赴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对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和部分重点申报企事业单位开展业务督导。3.各市制定本辖区内申报登记工作方案,并于9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局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二)申报登记阶段(10月5日至11月30日)1.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在湖北省环境保护网提供下载。2.组织申报单位填报。各市(州)、县(市、区)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向本辖区内涉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单位发放《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并组织本辖区内各涉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单位根据申报登记办公室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有关资料。对每个类别电磁辐射设备(设施)拍摄一张全景数码照片,并注明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名称和所属单位。(三)逐级审查、抽查、核实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各地(州、市)、县(市、区)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组织对本辖区内涉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单位的申报资料(包括《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和其它申报材料),从申报的手续是否完备、数据是否齐全及逻辑合理性等方面审查申报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和实地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核实确认无误后将本辖区内申报单位申报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照片汇总,12月15日前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文字版和电子版、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照片上报湖北省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其中省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负责协调全省重点申报单位(省移动、省联通、省电力公司、省民航空管局、省气象局、长江航道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申报工作,以上各部门各单位具体组5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制订相应的申报工作程序和计划,做好申报登记工作的安排、培训、汇总、审核和检查,经初步审核无误后,将本行业本系统的申报登记材料(含文字版和电子版),直接报湖北省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审核、存档。直接向湖北省申报的行业和系统的申报登记材料,由湖北省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按照行政区划反馈给相应地(州、市)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存档。省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的申报工作进行现场指导、检查,以保证申报登记工作的质量。申报登记指导、检查工作分别由湖北省电磁辐射申报登记领导小组领导和申报登记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三个组进行现场督察。(四)汇总、建档阶段(12月15日至12月30日)。1.湖北省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对全省申报内容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建立文本档案和数据库,确定全省重点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和监控目标,建立电磁环境污染源管理系统。2.总结申报登记工作,并向申报登记领导小组提交《湖北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报告》和《湖北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技术报告》,审查同意后报送环保部。3.总结、表彰。对各市、州在此次申报登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同志进行表彰。(五)纳入排污申报登记体系阶段(2008年12月15日至12月30日)各市根据申报登记的结果,将申报登记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使用或者建设单位纳入排污申报登记体系,实行排污动态申报制度。六、组织领导机构和分工(一)组织机构6省环保局成立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申报办)。1.申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申报登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成如下:组长:邹清平成员:程新华、高水生、刘义荣。2.申报登记办公室,设在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申报登记工作的具体安排、制定方案、培训、检查、验收,负责各行业与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工作技术指导、现场督查,数据汇总和报告编写工作并向申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组成如下:主任:高水生副主任:孙本华成员:祁洪喜、于鸣、金文浩、饶丹、冯敏、刘建华为集中开展这次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要成立专门的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工作机构,要有一名局领导亲自负责、确定辐射环境安全监督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做好本次申报登记工作;组织和督促辖区内县(市、区)环保局确定和落实专门申报协调员,帮助和指导排污申报单位填报各类相关报表;申报登记工作分工要明确,责任要落实到人。2008年9月30日前各地(州、市)环保局将成立的电磁辐射申报登记组织机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上报湖北省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二)申报登记分工1.省环保局负责组织下达全省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任务,负责协调全省重点申报单位(省移动、省联通、省电力公司、省广播电视局、省民航局、气象局、长江航道管理局)7申报工作;组织开展设区市环保局和重点申报单位有关人员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对各设区市申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负责对全省申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建立申报登记档案和数据库,编写全省申报登记工作情况总结,并上报环保部。2.设区市、州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除向湖北省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直接申报以外的工业、科研、医疗等行业或系统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县(市、区)环保局有关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对县(市、区)申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负责对全市申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建立申报登记档案和数据库,编写全市申报登记工作情况总结,并上报省环保局。3.神农架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负责其它个行业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排查和申报登记工作,并将审核后申报表格汇总后,上报设区的市环保局。4.申报资料逐级上报,逐级审核。县(市、区)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负责审核本辖区内企事业的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上报市(州、直管市)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负责审核辖区内直属企事业的县(市、区)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辖区内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建设单位(直接向省电磁辐射申报登记的单位除外)辖区内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建设单位(直接向省电磁辐射申报登记的单位除外)省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移动、联通、电力、省级广电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等等建设单位8申报材料和县(市、区)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上报的申报材料,经初步审核无误后,将本辖区的申报登记材料(含文字版和电子版),报湖北省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审核。七、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是辐射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成立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要把责任心强、业务能力高的同志选配到此项工作上来,按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申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二)加强培训,保证质量。市、县环保部门大多数工作人员对电磁辐射环境管理接触较少,申报登记工作难度相对较大,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确保申报登记工作质量。(三)保障经费,落实设备。各级环保部门要保障该项工作开展的经费,并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落实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所需器材,如电脑、GPS卫星定位仪、激光测距仪、数码照相机等,确保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硬件保障,做到任务明确、统一指挥、经费落实、责任到人。(四)加强督促检查,规范管理制度。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管理纳入良性的辐射管理轨道。申报登记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市要以本次申报登记为契机,着手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建立队伍,提高水平,到2008年底,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完全纳入排污申报登记体系。
本文标题:局长办公会议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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