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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安全环境管理条例文件编号COSCO-SYGN-C(09)-03版本及修改号1.0编制安全环境监督部生效日期2008.8.20员工环境、安全行为规范1.服从环境、安全管理。1.1要求必须做的事(遵守事项),坚决要做。1.2规定不能做的事(禁止事项),坚决不做。1.3制度没有修订前(原有制度),必须执行。2.确保5S状态:提高素养,做好整理、整顿、清扫、清洁。2.1忙而不乱,多而不脏。2.2完成作业,清理现场。2.3自己负责的物料,有责任自己整理。2.4自己产生的垃圾,有责任自己清理。2.5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不乱丢杂物,不重复劳动。3.不在非吸烟点吸烟,不游食。4.按要求穿戴和使用劳护用品。4.1不穿破损的工作服,衣扣、衣袖要扣牢。4.2安全帽带应系牢。4.4高处作业要系扣好安全带。5.开(骑)车注意观察,不超速行驶。6.行走注意避让;现场行走时,不要双手插在口袋中。7.认真接受班前安全交底。9.按有效的安全帽上特种作业资格标识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10.上高下舱走爬梯,做到三点着力,不翻越栏杆。11.不进入与自己无关的场所,不摆弄与自己无关的设备、设施。12.安全用电。12.1不私拉不乱接。12.2手上有水,不要动电源开关插座。13.看清安全标志,不盲目施工。14.动作之前,暂停5秒,预知危险,确认安全。15.发现隐患,及时报告。16.作业中相互提醒,团结合作。17.仔细做好收工确认。18.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第一章总则文件名安全环境管理条例文件编号COSCO-SYGN-C(09)-03版本及修改号1.0编制安全环境监督部生效日期2008.8.20第1条为明确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的职责,加强对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安全与健康及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政策法规以及其他行业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责任制。第2条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各项经营生产活动中,各级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工业职业卫生的政策、法规、标准及上级有关的指令、规定,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天候的控制。第3条各级领导人员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为主、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本部门)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本部门)的安全、消防、环保、工业职业卫生工作负主要责任,公司(部门)领导人员的职责包括副职、助理。各级领导人员必须对公司(部门)下属人员贯彻执行本规定负责,真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负其责。第4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暨防火委员会由公司党政领导及各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是公司安全、消防、环保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处理安全生产委员会暨防火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章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暨防火委员会职责第5条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上级部门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以及消防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第6条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公司安全、消防、环境状况,研究对策,协调和解决公司内安全、消防、环保工作的重大问题。第7条听取公司和各部门安全、消防、环保工作总结,审定安全、消防、环保工作方针目标和工作规划,审定安全、消防、环保工作重大奖罚事项。第8条审定公司有关安全、消防、环保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第9条部署、指导各部门开展安全、消防、环保工作。第三章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责第10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自觉遵守员工安全行为规范,坚决“反三违”(反违章指挥、反违章操作、反违反劳动纪律),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11条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及环境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主动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建议。第12条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13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14条接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及环保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环保意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15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文件名安全环境管理条例文件编号COSCO-SYGN-C(09)-03版本及修改号1.0编制安全环境监督部生效日期2008.8.20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16条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或污染环境的紧急情况时,应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17条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章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本职责第18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以及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各项规定,遵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负责。第19条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公司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环保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环保工作,公司的各部门都应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责),正确处理安全、环保与生产的关系,在各项经营生产活动中,应把安全、环保工作做为重要内容,在保证安全、环境的前提下,组织均衡生产,做到劳逸结合。第20条在编制生产、财务等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环境保护措施计划。第21条强化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认真开展专业性、季节性、日常性和节假日安全、环境方面的检查。检查要有计划、有记录、有效果、有总结,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及时的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第22条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环保方面的制度或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环境方面的管理,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禁强令冒险作业,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第23条加强对全体员工及外来人员的安全及环保方面的教育,做好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工段长和班组长的安全、环保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复)训、复工或调换工种人员的转岗教育和全员教育等安全、环保教育。第24条开展各项安全、环保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保护和改善环境,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奖惩制度。第25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事故报告规程与处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后,及时组织现场抢救和保护,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和按“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第26条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第五章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责第27条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是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第28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有关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建文件名安全环境管理条例文件编号COSCO-SYGN-C(09)-03版本及修改号1.0编制安全环境监督部生效日期2008.8.20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第29条组织制定、审定、颁发安全生产、环保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持续进行改进。第30条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对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第31条审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目标。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项目,保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环境质量及劳动者的作业条件。第32条在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责、安全、环保管理要求和安全、环保技术指标等条款,并认真考核落实。第33条在领导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中,将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工作放到主要位置,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第34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时,应明确要求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和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和使用。第35条根据本企业生产特点,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第36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门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消防、环保技术管理人员,确认并授予安全、消防、环保专职机构的管理权限,支持其工作。定期听取安全、消防、环保方面的工作汇报,决定安全、消防、环保工作的重要奖惩。第37条发生重大事故必须按规定立即上报,亲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调查。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第38条自觉接受上级环保、安全监察、监督部门组织的检查,及时组织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理人员表率,施工人员自觉。第七章分管安全公司领导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责第43条协助总经理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和职业卫生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44条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第45条协助总经理做好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第46条定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环境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总经理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定可靠的临时防范措施。第47条负责审批上报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其执行。第48条发生严重以上事件,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件(事故)调查,确定事件(事故)责任,提出对事件(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八章分管生产公司领导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责第49条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公司的生产安全、环境保护负有领导责任。文件名安全环境管理条例文件编号COSCO-SYGN-C(09)-03版本及修改号1.0编制安全环境监督部生效日期2008.8.20第50条按照“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和其他下属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环保职责和执行安全环境管理规章的情况,及时纠正生产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第51条发生生产事故时,立即到现场指挥采取应急行动,组织调查处理和报告生产事故情况。第52条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设备事故隐患的整改。第53条参加重大安全、环保活动的组织工作,分析公司生产安全、环保的动态,协调生产与安全、环保的关系,监督检查外包工劳务合同和工程分包合同中的安全、环保条款。第九章分管物资、外管公司领导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责第54条对采购、仓库、外包工安全、消防、环保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第55条组织建立和完善供应和外包工管理制度。按照“五同时”的要求,在自己的管理层次上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供应、外管工作。第56条对供方和外包施工队的资质评审和选择进行监督,确保不采用不合格的供方和外包施工队。第57条参加公司安全、环保大检查,重点检查外包施工队的生产环境、人、行为和工具设备设施状态。第58条督促检查自己负责监管部门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制订技术措施计划。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第十章分管经营公司领导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责第59条在制定公司生产发展规划时,应把环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同时纳入规划,并确保实施。第60条在对外经济合同中和承接任务时,应从公司实际出发,考虑实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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