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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国际法第十三章国际环境法
第十三章国际环境法第一节概述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国际环境法(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是指各国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进环境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它们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包括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从广义的角度讲,还包括有关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国际环境法的特点1、在法律渊源上,以“框架公约+议定书+附件”类型文件为集中表现形式,具有“软法”性质。2、边缘性较强。其体系内涉及多种学科的知识相互渗透,有密切的联系。如公法里空间环境和海洋环境的利用和保护的规则;国际经济法上环境保护和贸易的管制的“绿色壁垒”等。国际环境问题人类所面临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从现象上看大致可划分为10类:①臭氧层破坏;②全球变暖;③酸雨;④热带雨林减少;⑤土地荒漠化;⑥发展中国家的公害问题;⑦生物多样性减少;⑧海洋污染;⑨有害废弃物的越境转移;⑩水资源问题。国际环境问题的起因1、工业化进程与人口增加以及科技进步是全球环境破坏的直接原因。2、人类传统的发展观念是全球环境恶化的思想根源。市场失灵与政策失误。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历程早期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仲裁判例有重要的影响,如1893年的“太平洋海豹案”、1941年的“特雷尔冶炼厂案”等。1954年在伦敦签署的《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是国际环境法产生的一个重要标志。发展的特点:①重要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提供了组织基础。②全球性和区域性的环境保护公约大量涌现。③环境保护合作的领域多局限于海洋、极地区域和外层空间的保护等。1、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有114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宗旨是“取得共同的看法和制定共同的原则----”。①《人类环境宣言》奠定了思想基础。内容包括两部分:7项共同认识、26项基本原则。口号:“人类只有一个地球”。②《斯德哥尔摩行动计划》的三个部分(环境评估、环境管理、支持措施)。③《关于机构和资金安排的决议》成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此后出现重要的多边环境条约或公约有: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5年《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91年《越界情况的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等。2、1992年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183个国家参加。宗旨:“-----拟定各种战略和措施,终止和扭转环境恶化的影响”。①《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布27项原则,四个突破:环境与发展是辩证的统一;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②《2l世纪议程》是行动计划,要求兼顾环境与发展;在国内立法、司法体制中贯彻实施;注意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的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受到破坏性干扰的程度之下,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势头。④《生物多样性公约》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规定,不跨境损害他国环境。⑤《关于所有类型森林问题的不具法律约束的权威性原则声明》宣布了15项有关森林利用和保护的原则。在联合国内设立一个政府间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CSD)负责各项决议落实。3、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的发展①环境条约和“软法”方面的新发展。1992年《东北大西洋环境保护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1993年《蒙特的维亚方案》。②司法判例的发展。国际法院对1993年匈、斯多瑙河大坝争端的审理;1996年对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③国际组织的发展。1993年成立了可持续发展委员会;WTO设立了环境与贸易委员会。4、2002年南非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190多国参加,宗旨:推动里约会议所倡导的全球伙伴关系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①《执行计划》重申里约峰会的原则;全面贯彻实施《21世纪议程》;消除贫困;敦促发达国家兑现将国民生产总值的0.7%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的庄严承诺。②《政治宣言》强调世界各国领导人的集体责任和做出的政治承诺。国际环境法未能满足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的原因①“软法”特征限制其规范作用的进一步增强。可持续发展原则仅限于无拘束力的国际文件。②内部体系尚不完备,且其实施机制仍很欠缺,无法发挥强有效的作用;③各国在政治、经济利益上的巨大差异也是阻碍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障碍。《京都议定书》简介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旨在抑制全球变暖。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排放量55%以上并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生效。美国占25%。2005年2月16日生效。142国。布什政府否决《京都议定书》理由有三:科学上具有不确定性;美国的经济代价太大;没有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的有效参与不公平。第二节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内容一、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宣言》:“在发展中国家,多数环境问题是发展不足造成的。----在工业化国家,环境问题多半是因为工业化和技术发展而产生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达到代际公平的状态。2、当代人与人、国与国之间实现代内公平。3、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二、国际组织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为环境条约的实施提供一定的保障;为处理争端提供方法和途径;大多数环境条约都设有高级别的专门机构来监督条约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决策和执行能力。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非联合国系统的普遍性国际组织、区域组织等是推动国际环境法发展的主要力量。三、国家主权与环境义务主权原则也被称为“各国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义务的原则”。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贫穷与环境恶化的双重困境,发展经济、保护环境是发展中国家承担的双重任务。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主权,反对外来干涉,坚持“发展权”的合理要求,最终为国际社会所承认和接受。四、贸易与环境保护协调原则环境保护不一定非要通过限制自由贸易来实现,同样,自由贸易化并不必然导致环境的恶化。《21世纪议程》“一个开放的多边贸易制度使得资源的更有效的配置和利用成为可能,从而有助于增加生产和收入,有助于减轻环境压力。----另一方面,良好的环境为持续增长和贸易的不断扩展所需的生态资源和其他资源。”过分强调环境保护,必然形成新的贸易壁垒,即“绿色壁垒”。五、环境污染与国际责任1996年提出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有害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文草案》。“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海洋的义务”即构成国际罪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减少自然资源的浪费,减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通过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不以环境为借口设置贸易壁垒;国际组织及机构采取措施,保证贸易和经济发展的公平性。第三节国际环境法的各项制度一、大气环境的国际保护①1992年5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确立了五项重要原则。②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③1979年制定于1983年生效的《远程跨界空气污染公约》及其议定书。二、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①1946年在华盛顿签订《国际捕鲸规则协定》;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设立世界遗产委员会编制《世界遗产目录》。②1973年在华盛顿签订《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1979年在波恩签订《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③1992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内容有六项。三、土壤资源与森林的保护①1994年《防治荒漠化公约》。荒漠化指:“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导致的干旱、半干旱和干旱次湿润地区的土地退化”。②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198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四、海洋环境保护①1954年的《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②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国际公约》(简称《伦敦倾废公约》)。1973年签订的《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及1978年的《议定书》。③1969年制定的《关于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④1975年环境规划署《地中海行动计划》。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五、淡水资源的国际保护①1966年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国际河流利用的赫尔辛基规则》与1979年国际法研究院通过的《河流和湖泊的污染与国际法》。②国际法委员会于1997年制定的《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公约法草案》。国际水道:两个或以上国家共有的河流、湖泊、运河等水道系统。了解莱茵河防污国际委员会于1976年签订的两个公约。六、南北极环境保护①1959年《南极条约》1964年《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1972年《养护南极海豹公约》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91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②1991年在芬兰举行首届北极部长会议,缔结了《保护北极环境宣言》、《北极环境保护战略》。1996年,北极国家宣布成立北极理事会。七、外层空间环境的国际保护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试验条约》。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和条约》。1975年《空间物体登记公约》。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在外空利用核动力源的原则决议》。八、危险物质与废物的国际管制①化学品的国际管制:联大于1983年通过第37/137号决议。确立了越境转移的“事先知情同意”(PIC)原则。②放射性物质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1980年《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1986年《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试验条约》。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1年《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977年《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环境致变技术公约》、1993年《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并销毁此类武器公约》、1996年《全面禁止核武器条约》。③生物安全管理: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环境规划署1995年制定《关于生物技术生物安全的国际技术准则》。④废物的国际管制: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有12项规定。确定了“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本文标题:国际法第十三章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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