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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不來源明確整治場址控制場址超過管制標準危害評估土地禁止處分劃定污染管制區定期監測並公告一般土壤整治計畫出門控制計畫與人的關係整治場址限制鑿井等地下水利用行為被污染地下水體被污染土地污染管制區整治計畫一般土壤低於管制標準例外情況設定整治目標控制場址達成控制計畫受限與政府資源與現有技術整治基金整治計畫宣告污染管制區進行整治一般土壤控制場址定期監測並公告污染土地行為人非法排放棄置污染物等仲介或容許非法排放提整治計畫並負擔整治費用污染土地關係人違反重大過失處理義務(連帶清償費用責任)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15~75萬)善良管理人土地資產管理時污染土地關係人有告知土地污染及採行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之責任。(第6條、第7條)指定事業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其設立、停業或歇業時需檢具土壤污染檢測資料申報申請。(第8條、第9條)公告之土壤污染管制區限制土地使用,禁止土地處分登記。(第14、15條)不得規避或拒絕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第18條)污染土地關係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第25條)污染清除費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第44條)土壤污染行為人,污染土地關係人受破產或裁定公司重整前土壤污染調查、清除及整治之費用,於破產宣告或公司重整裁定時,視為已到期之破產債權或重整債權。(第45條)由上述土污法條文之摘述可歸納該法實施後對銀行業經營環境風險方面的影響至少將有:業者對高潛在性污染產業之借貸及投貿將更趨慎重。抵押土地廠房價值之評倩將加入環境污染之考量,並要求事先進行環境污染調查及評估。對接管土地及投資興辦事業之管理需更加注意環境之維護已擁有受污染土地之處分將受限制,並可能需擔負清除處理或造成危害之賠償責任。
本文标题: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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