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说明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4]20号文,建筑外窗产品增加“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化学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建工测试部)”,“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检验工作。建筑幕墙产品增加:建筑幕墙产品增加“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化学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建工测试部)”(能承担硅酮胶相溶性检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能承担硅酮胶相溶性检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检验工作。2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建筑外窗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产品。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筑外窗为:用铝合金建筑型材、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型材、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型材制作的建筑外窗。建筑外窗产品的申证单元为: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见附件2。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做好相关领域的生产许可证工作。2.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门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起草《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二)配合组织对《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三)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负责按比例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建筑外窗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结果;(四)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五)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3(六)配合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七)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门窗审查部地址:北京百万庄建设部内(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邮政编码:100835电话:(010)68394476(010)68394721联系人:刘秀林宋丕鹏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窗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窗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5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检验单位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检测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个检验机构。3企业取得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2)。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申请和受理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44.1.3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2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建筑外窗。“规格型号”一栏填写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4.4.2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6)。54.5增项的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时,除提交4.1.1、4.1.2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对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例如:对于已取得建筑外窗铝合金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再取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上述规定办理增项申请。其它情况依此类推。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5.1.2审查组应由具有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商请相关产品审查部派专家参加;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2现场审查5.2.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5.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5.2.7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产品抽样与检验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从成品库中抽取产品进行实测检查,实测检查合格后,根据《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产品检验规则》(见附件5)6的规定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至检验单位。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检测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6.5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7审定与发证7.1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建筑外窗(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申证单元,每个企业一张附件。7.2在本次换证时,按照全许办(2002)57号文中有关规定,对于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1年)补证的企业,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后报审查部,审查部汇总后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动更换为有效期为4年的生产许可证,免收各种费用。7.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报审查部。7.4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45日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原件一份)、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产品检验规则(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7.5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6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77.7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7.8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8.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
本文标题: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13627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