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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1-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与监督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2-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与抽查。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以下建设工程(简称市管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一)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市委、市政府明确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监管的建设工程。-3-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市管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指定负责。第五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相关责任,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从业人员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第六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八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4-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九条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前,应按照施工图联合审查的要求,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按程序审批后出具审查意见。未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并形成清晰、明确的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并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依据。(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5-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本条款所称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第十二条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及《工作细则》第八至十一条执行,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政务服务中心(含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和各区县政务服务大厅)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凭证;不合格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四条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审查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专业工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审查意见。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6-(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出现技术疑难问题或重大争议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建设单位申请,组织召开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咨询会进行研究论证,专家咨询意见可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技术审查的依据,具体要求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专题研究论证,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研究论证意见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第十八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各专业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结合各专业工程建设管理具体实际,在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建设工程消-7-防技术服务机构或邀请行业专家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二十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消防查验工作,组织编制消防查验文件,查验意见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查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政务服务中心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凭证;不合格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8-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现场评定具体项目按照《工作细则》第十八条列举内容实施。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第二十四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二)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9-(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第二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清晰、明确的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第二十六条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属于专业工程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10-实行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按联合验收有关要求执行。第二十七条专业工程的消防验收可以根据行业特点邀请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参加。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的结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现场功能测试及评定意见或专家意见可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二十八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应当满足施工的需要。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不满足施工需要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二十九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建设单位申报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11-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第三十一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按规定的抽查比例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出具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合格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抽查比例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出具检查结果书;属于专业工程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结果书。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与抽查。第三十三条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复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建设工程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12-第五章档案管理与监督工作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在审批结束后三十日内归档,并应长期保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的相关档案,参照《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列入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业务档案的接收、保管及查阅工作。第三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委结合实际,建立消防技术专家库,制定完善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技术服务标准,完善诚信管理体系,督促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第三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本文标题: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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