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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1页共7页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监事会及其成员的组织和行为,保证监事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维护公司、股东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公司存续期间,应当设置监事会。第四条本规则是监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第五条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监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第七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即至少一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更换。第八条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监事会换届任期未满三年的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第九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监事会会议选举或者罢免。第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有权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2页共7页(二)监督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三)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存在侵害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应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权部门报告,并可提议撤换其职务;(四)检查公司业务、财务、资产状况,查阅帐簿和会计资料;(五)核查董事会为提交股东大会而制作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方案、会计报告和营业报告;(六)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监督,以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七)对公司与关联方的关系及关联交易进行监督,以保证交易公允、合理;(八)有权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经营行为进行督查,并提出独立的意见和建议;(九)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十)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监事会不应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第十二条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的财务或专项检查结果是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上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第十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章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一节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十五条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的影响。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有权检查公司业务、财务、资产状况,查阅帐簿和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董事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3页共7页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实提交相关情况报告;(二)有权核查董事会为提交股东大会而制作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方案、会计报告和营业报告,并将个人或集体的意见制作成报告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三)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职权。第十八条为保证监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一)公司应当保证监事享有与董事会成员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向监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二)公司应提供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监事发表的监督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三)监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四)公司应给予监事报酬。报酬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五)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监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监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六)监事因出席董事会会议所支付的交通费(监事所在地到会议地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由公司支付,其他费用由本人自理。第十九条监事应当忠实履行以下义务:(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监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4页共7页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第二十条监事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依法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程序对其予以撤换。第二十一条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第二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股东大会也可按规定程序对其予以撤换。第二十三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辞职应当进行离任审计,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以外,该监事通过离任审计后,其辞职报告经监事会审议批准即可生效。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二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二节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主席除享有监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以下职权:(一)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和领导监事会日常工作;(三)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四)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股东大会特别授权的其他职权。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5页共7页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主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监事应当承担的义务;(三)超越监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四)对监事的监管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有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监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二次。监事会例会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交审议议案;(三)提交审议议题应有相应的工作底稿及相关的说明文件和报告;(四)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二)会议地点;(三)会议期限;(四)事由及议题;(五)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其行使职权。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外部审计人员及法律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三十五条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请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以上请求经监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6页共7页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第五章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和议案第三十六条根据监事会职权,监事会会议议案主要有:(一)检查公司业务、财务、资产状况时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二)对监督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经会议讨论后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相应议案;(三)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存在侵害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的,作出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定,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权部门报告,并可提出撤换的议案;(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六章监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与决议第三十七条与会监事或监事代理人应当认真对提交审议的议案进行讨论、分析并进行表决。第三十八条与会监事或监事代理人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第三十九条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监事会会议审议表决事项时,实行一事一议的审议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且只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四十条代为出席监事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内容均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内容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该项责任。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7页共7页第七章监事会会议记录第四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不少于十年。第四十五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监事发言要点;(五)对每一决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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