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会议纪要 > 黄石市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某管理咨询公司2004年1月黄石市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黄石市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银行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职能,根据《银行法》、《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银行设监事会,监事会是银行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银行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银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银行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产生。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第六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二)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可以列席银行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经营会议,但不具有决策权和表决权。(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六)列席董事会会议;(七)本行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七条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银行承担。第八条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并阐明会议议题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如果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监事会在报经银行所在地的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银行给予监事会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第九条监事列席银行股东大会,除涉及银行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第十条监事列席银行董事会会议,对银行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银行章程规定、是否符合银行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第十一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长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表明要求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第十二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第十三条监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第十四条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在获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时,方可通过。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银行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六条本规则解释权属银行监事会。第十七条本规则自银行监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文标题:黄石市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1557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