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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宜昌市经济委员会宜昌市监察局宜昌市司法局宜昌市建设委员会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宜市环[2008]57号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确保我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节能减排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环保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等八部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45号)和湖文件2北省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厅、司法局、建设厅、工商局、安监局、华中电管局等九部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发[2008]34号)要求,我市今年将继续开展以环保后督察及造纸、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集中整治;三峡库区等重点流域的综合治理为重点的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我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宜昌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宜昌市2008年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宜昌供电公司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3主题词:环保专项行动通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8年8月6日印发共印160份4附件1:宜昌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的关键年。各县、市、区要在前五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环保后督察工作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确保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的实现。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和创模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集中进行核查和督查。1、2005年以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5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确保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市、区)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3、2007年以来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整改和查处情况。重点督查各地环保部门矛盾排查、纠纷化解、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对违法企业查处情况。督促违法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环境危害和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不利因素,确保信访案件受理率、查处率和回复率均达到100%。4、涉危化工及尾矿库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对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重点检查尾矿库安全与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安全与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重点核查尾矿库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督查突出环境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对未执行安全与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责令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停用;6对非法生产、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依法坚决取缔。(二)集中开展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1.城市污水厂专项治理(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3)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力度,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建成配套工程,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收集管网等配套工程;设市城市和三峡库区的县城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60%以上;县城所在地在2008年底前收费标准达到0.8元/吨。2.垃圾处理场专项整治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3、小造纸专项治理继续开展小造纸专项治理,坚决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造纸生产企业,关闭向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的造纸厂,淘汰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关闭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对环保不达标的各类造纸企业实施停产治理。(三)深入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重点对三峡库区及长江、清江等重点流域污染企业开展集中整治。1、对重点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8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执行停止审批重点流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日常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要及时报请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法律的企业,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对于2008年6月底后重点流域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三、主要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发动,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专项整治;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9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二)加强督察督办,确保组织到位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扎实有序进行。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重点对对各地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将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三)实施“五个一批”,确保查处到位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各地要重点查处,做到跟踪督查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要通过实施“五个一批”,即挂牌督办一批、严厉查处一批、媒体曝光10一批、上收审批权一批、移交移送一批,保证重点违法问题查处到位。(四)加强部门联动,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进出口、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对环境违法问题严重和违法性质恶劣的企业,经济综合部门不能审批新建项目;工商和安监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供电公司要依法实施停电;行政监察部门要不断加大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五)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批重点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重点案件和典型案件地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公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四、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至8月10日)11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在8月18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环保专项行动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上报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10月)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环保后督察、重点行业和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8月20日、9月20日、10月20日前按照重点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2附件2:宜昌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王宏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雷元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
本文标题:08年专项行动方案doc-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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