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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622-2002部分代替GB14621-1993代替GB/T14622-1993,GB14622-2000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Limitsandmeasurementmethodsforexhaustemissionsfrommotorcyclesunderrunningmode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11-27发布2003-01-01实施发布GB14622-2002-2-GB14622-2002目次前言1范围……………………………………………………………………………………(1)2引用标准………………………………………………………………………………(1)3定义……………………………………………………………………………………(1)4试验分类………………………………………………………………………………(2)5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2)6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及排放限值……………………………………………………(3)7试验方法………………………………………………………………………………(3)8核准扩展………………………………………………………………………………(4)附录A(标准的附录)发动机的主要特性和与进行试验有关的资料……………(5)附录B(标准的附录)试验结果报告………………………………………………(8)附录C(标准的附录)工况法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9)GB14622-2002-3-GB14622-200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GB14621-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部分修订;GB/T14622-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工况法》的全部修订。本标准代替GB14621-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部分的内容。本标准全部代替GB/T14622-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工况法》。本标准等效采用欧盟(EU)1999年6月17日生效的97/24/EC《关于二轮和三轮摩托车主要部件和特性的指令》中第五章附录2《关于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产生的气体污染物的测量要求》的全部技术内容,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等同采用97/24/EC对摩托车的排放要求(即欧Ⅰ),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等同采用97/24/EC修订稿对摩托车的排放要求(即欧Ⅱ);并对摩托车排放的污染控制装置提出了耐久性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GB14621-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2-2000《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T14622-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工况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1月27日批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GB14622-2002-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排气污染物中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整车整备质量小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装有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GB/T5359.5-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两轮车质量GB/T5359.6-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三轮车质量GB/T4570-199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耐久性试验方法GB/T5374-199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靠性试验方法3定义3.1基准质量指摩托车的整车整备质量(按GB/T5359.5、GB/T5359.6)再加75kg驾驶员质量。3.2发动机曲轴箱指发动机的内部或外部空间,该空间通过内部或外部的通道与油底壳相连,气体或蒸气可以通过该通道逸出。3.3排气污染物指摩托车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用二氧化氮当量表示的氮氧化物(NOX)。3.4稀释排气指摩托车排气用周围空气稀释后的均匀混合气。3.5污染控制装置指摩托车用于控制或者限制排气排放的装置。4试验分类按试验性质,分为型式核准试验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4.1型式核准试验时,生产企业应提交一辆该车型的代表车辆,进行第5章规定的试验。4.2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时,从已经本标准型式核准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车辆中任意抽取一辆,进行第6章规定的试验。5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GB14622-2002-5-5.1概述凡是影响到排气污染物的零部件,其设计、制造和装配应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5.2试验说明5.2.1车辆应进行下述的试验,其规定如下:5.2.1.1车辆在市区行驶时排气污染物平均排放量的检验5.2.1.1.1试验应按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各种气体用规定的方法收集和分析。5.2.1.1.2除5.2.1.1.3条规定情况外,试验应重复进行三次。每次试验所得到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值均应低于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表1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执行日期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二冲程四冲程二冲程四冲程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CO8131219.55.57HC4364.51.21.5NOx0.10.30.150.450.30.4注:①第一阶段型式核准试验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②第二阶段型式核准试验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上述污染物的每一种,当三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低于规定限值时,则三次测量结果中允许有一次超过相应的规定限值,但不得超过限值的110%,对于一种以上的污染物超过规定限值的情况,不管是发生在同一次试验中,还是发生在不同次的试验中都是允许的。5.2.1.1.3在以下特定的条件下,5.2.1.1.2条规定的试验次数可减少。对5.2.1.1.2条提到的每种污染物,V1为第一次测量结果,V2为第二次测量结果。L为表1中规定的每种污染物的限值。5.2.1.1.3.1如果每种污染物均满足V1≤0.70L时,则只需进行一次试验。5.2.1.1.3.2如果每种污染物均满足V1≤0.85L,但至少有一种污染物的V1>0.70L,则要进行第二次试验;如果每种污染物的V2<L且V1+V2<1.70L时,则只需进行两次试验。5.2.1.2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要求5.2.1.2.1第一阶段对装有污染控制装置的摩托车,其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为6000km。耐久性行驶的试验条件、里程分配、行驶试验方法按GB/T5374的规定。5.2.1.2.2第二阶段对装有污染控制装置的摩托车,其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为10000km。耐久性行驶的试验条件、里程分配、行驶试验方法按GB/T4570的规定。5.2.2发动机的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任何气体泄露入大气。6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及排放限值排放限值,g/km排气污染物第一阶段第二阶段GB14622-2002-6-6.1对已通过本标准型式核准试验而获准生产的成批摩托车,凡影响发动机排气污染物的部件均应与进行型式核准试验车型的部件一致。6.2为验证6.1条规定的一致性,应从成批生产的产品中抽取样车。6.3通常,应以型式核准试验的摩托车的试验结果报告及附录A所规定的项目为基础,检查样车的一致性;必要时,样车应全部或部分进行5.2条所规定的试验。6.3.1为检查试验摩托车的一致性,应采用以下程序:从批量产品中抽取一辆样车进行5.2.1.1条所述的试验。排放限值见5.2.1.1.2条中表1规定。6.3.2若从批量产品中抽取的样车不能满足上述6.3.1条的要求,生产企业可要求从该批产品中另抽取若干辆样车,包含昀初抽取的样车进行测量。生产企业应决定样品的数目n。对于每种气体污染物,确定其样车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X和标准偏差S,若满足下面条件,则认为该批产品符合一致性要求。X+kS≤L式中:L——6.3.1中给定的各种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xi——n辆样车中任何一辆的测量结果;k——根据n确定的统计因数,其数值见表2。表2n2345678910k0.9730.6130.4890.4210.3760.3420.3170.2960.279n111213141516171819k0.2650.2530.2420.2330.2240.2160.2100.2030.198若n≥20,则7试验方法摩托车在市区行驶时排气污染物平均排放量的检验,见附录C。8核准扩展8.1基准质量不同的车型一种车型的核准可以扩展到仅在基准质量上与核准车型不同的其他车型,可以核准扩展的车型仅限于其基准质量所对应的当量惯量为通过核准车型当量惯量相邻的较高或较低的当量惯量的车型。8.2总传动比不同的车型nk860.0=∑=−−=niixxnS12)(11GB14622-2002-7-通过核准的车型在下列条件下可以扩展到与核准车型仅在总传动比不同的其他车型。8.2.1对试验中使用的各种传动比均需确定其比例:112aaaVVVE−=式中:Va1、Va2——分别为核准车型和要求扩展核准车型其发动机转速为1000r/min时所对应的车速。8.2.2若各传动比均满足E≤8%,则核准可以扩展而无需重复该试验。8.2.3若至少有一个传动比E>8%且每一个传动比均满足E≤13%,试验需重复进行,但该试验可由生产企业选定经核准主管机关认可的试验室进行。试验报告应送交认可的检验机构。8.3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均不同的车型如果满足8.1和8.2的全部条件,一种车型的核准可以扩展到在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方面和核准车型不同的其他车型。8.4三轮车辆一种两轮车型的核准可以扩展到采用相同发动机、相同排气系统,相同传动装置或仅在总传动比不同的三轮车型。8.5当一种车型按8.1~8.4方法通过核准后,该核准不得再扩展到其他车型。GB14622-2002-8-附录A(标准的附录)发动机的主要特性和与进行试验有关的资料A1发动机A1.1生产企业A1.2型号A1.3冲程数:四冲程/二冲程1)A1.4气缸数及排列型式A1.5缸径mmA1.6冲程mmA1.7气缸工作容积cm3A1.8压缩比A1.9燃烧室和活塞(包括活塞环)的图纸A1.10冷却系统(液冷/风冷)1)A1.11有无增压器及增压系统的说明A1.12曲轴箱气体再循环装置(说明及简图)A1.13空气滤清器:图纸或生产企业及型号A1.14润滑系统(二冲程发动机:分离润滑或混合润滑)A2污染控制装置A2.1催化转化器:有/无1)A2.1.1催化转化器和催化单元的数目A2.1.2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及形状(体积,……)A2.1.3催化反应的类型(氧化型,三元型,……)A2.1.4贵金属的总含量和比例A2.1.5载体(结构和材料)A2.1.6孔密度A2.1.7催化转化器封装型式A2.1.8催化转化器的位置(在排气系统中的位置与参照距离)A2.2空气喷射装置:有/无1)A2.2.1类型(空气脉冲,空气泵,……)A2.3废气再循环装置(EGR):有/无1)A2.3.1特性(流量,……)A3进气和燃油供给A3.1进气系统和附件(进气消声器、加热装置、附加进气口等)的说明和图示A3.2燃料供给1)划掉不适用者。GB14622-2002-9-A3.2.1化油器式:是/否1)A3.2.1.1数目A3.2.1.2生产企业A3.2.1.3型号A3.2.1.4调整2)A3.2.1.4.1量孔A3.2.1.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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