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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环境与人类文明 第八节人类与自然环境保护
第九章人类与自然·环境保护9.1正确认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我们只是宇宙中无穷空间里众多小行星上的许多生物中的一种,这就是人类在自然界中的位臵;生态文明时代的必然选择——生态人类中心论:并非只有人类才是唯一的中心。1.摆正人类在大自然中的位臵人类中心论:认为人是宇宙中心这种观点来源于神学世界观。中世纪神学世界观把人类中心论建立在地球中心说的基础上,认为地球是宇宙的中心,而世界又是上帝为了人创造的,因而人是宇宙的中心,人可以征服、利用和统治自然。以这一思想深化而来的统治自然的环境观,其核心是开始都以人为尺度;主张自然环境不仅是人的活动条件,同时还是被人能动改造、被人所加工的客体;片面强调只有人才是能动的、自然是受动的观点。缺陷:1、人对自然改造能力的无限性;2、人类在自然中的主宰地位。生态人类中心论的特点古代的人类中心论是在割裂人类与自然的生命联系的基础上来看待人类在宇宙中的地位的,而生态人类中心论则是在人与自然的生命联系中来考察人类的地位;当代的生态人类中心论: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目标,旨在实现人的完整本质和需要同自然之多维价值的全面联系。2.重建人与自然和谐关系人口与地球环境容量的协调:人口问题是当前人类环境的首要问题;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自然再生产能力的协调污染物排放与自然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的协调人类的活动与自然规律的协调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关系应破除的几个误区人是自然的征服者和统治者发展必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自然界的自净能力是无限的总之,要建立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的朋友和伙伴关系,关键在于提高人类的认识,摆正人类自己在大自然中的位臵。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特点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基本内容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9.3我国环境立法的进展9.3.1环境保护法的概念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国家强制力保证下,必须执行的行为规则总称。环境保护法,是为了调整因保护环境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分为两类:一是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二是因保护生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通常是由人类活动造成的,所以环保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表面上看是人与物的关系,实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环保法目的就是在于通过这种调整,造成一个良好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9.3.2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它是调整环境保护方面社会关系的基本指导方针和规范,也是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本质的反映,并贯穿在全部环境保护法中,研究和掌握这些原则,对正确理解、认识和贯彻环境保护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3.污染者付费的原则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6.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9.3.3环境保护法的特点环保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就其本质而言,都属社会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了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愿望和要求,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的工具。环保法具有以下特点:(1)广泛性(2)科学性(3)复杂性(4)区域性(5)奖励与惩罚相结合(1)广泛性由环境包括围绕在人群周围的一切自然要素和社会要素,所以保护环境涉及到整个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涉及到全社会的各个领域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环保法以环境科学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保护和改善环境为宗旨,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在许多国家,环保法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2)科学性保护和改善环境,不但需要必要的经济基础,而且必须有相应的科学技术保证。环境质量的描述、监测、评价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等,都涉及到多方面的现代科学技术。环境科学又是一门新兴的综合学科,有许多问题还处于开拓发展时期,环保法直接反映环境规律和经济规律,环保法的制定和实施都具有鲜明的科学牲。(3)复杂性环保法同刑法等法不同,它所约束的对象通常不是公民个人,而包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环保法的实施又涉及到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所以,环保法执行起来,要比其他法律更为困难而复杂。(4)区域性各国各地的自然环境、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别很大,因此各地都可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标准,体现了地方间的差异。(5)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环保法不仅要对违法者给予惩罚,而且还要对保护资源和对环保有功者给予相应的奖励,做到赏罚分明。9.3.4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60年代以前,国家在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产资源、森林、野生动植物、文化遗产以及农药管理等方面先后颁布了一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70年代,我国建立了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农业生产也有了一定的基础;1979年,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展开。9.3.5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基本内容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范;环境保护基本法律规范;专门性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环境标准;其他法律部门中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我国加入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法律体系国内环境法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文环境保护基本法律规范——《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其他相关法土地利用规划法污染防治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国际条约专门性环境保护法律规范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第五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宪法中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等等。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是环境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2.环境保护法1979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并根据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1989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于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法,并从公布之日起实行,该法是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也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是规定了国家的环境政策、环境保护的方针、原则和措施,是制定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的基本依据,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颁布。3.环境保护单行法律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是针对特定的污染防治领域和特定资源保护对象而制定的单项法律,目前已经颁布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等。这些法律属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等方面的专门性法规。通过这些环保法律的颁布与修订完善,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这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5.地方性环境法规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环境法规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综合性或单行环境法规,是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是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环境问题为目标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杭州西湖水域保护条例》等等。6.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标准是为了执行各种专门环境法而制定的技术规范。它是中国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也是环境法制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如已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工业“三废”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等等。7.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这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而颁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环保局颁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此外,在我国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经济法等),以及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由他国签定为我国承认的国际协定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也属我国环保法体系的组成部分。9.3.7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环境管理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教育等手段,限制人类损害环境质量的行为。环境管理不是管理自然环境本身,而是管理人的社会行为。我国现行的主要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淘汰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质量:是环境系统客观存在的一种本质属性,并能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加以描述的环境系统所处的状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适用范围: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报批和分级审批:要求30天内批复环境影响评价评价类型单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公共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2)“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以及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适用范围:新、改、扩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环保行政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3)排污收费制度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向环境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范围:对污水、废气、固废、噪声、放射性等5大类排污费应按国家统一标准征收,个别情况可作调整收费计算方法:同一排污口排放两种以上污染物的,只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4)限期治理污染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限期治理的对象: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有关的人民政府法律后果:加收超标排污费、罚款、停业、关闭等(5)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规则系统适用对象: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要求动态申报法律后果:罚款等(6)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环境保护许可证有三类: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7)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一种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污染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8)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是指把城市环境作为一个系统、一个整体、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采取多功能、多目标、多层次的综合战略、手段和措施,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规划、综合管理、综合控制,以最小的投入,换取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国家级考核的城市32个,省级考核城市242个以上。考核对象是人民政府。指标21项,分大气、水、噪声、固废及绿化5方面。(9
本文标题:环境与人类文明 第八节人类与自然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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