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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1)环境保护规划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三同时”制度;(4)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5)现场检查制度;(6)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7)生态红线制度;(8)生态保护补偿制度;(9)征收排污费制度;(10)排污许可证制度;(1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12)环境信息公开制度;(1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一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的概念•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为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依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调整某一类或者某一方面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的,具有重大意义和起主要作用的法律规范的统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基本特征:具体性系统性稳定性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意义:1、实现环境保护法目的、任务的重要保障2、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举措3、实现协调发展原则的有效手段需要关注的问题:·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具体体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第二节环境保护规划制度一、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一)环境保护规划简称环境规划,是根据国家或者一定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活动所做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环境保护规划的基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区域性·动态性·约束性环境规划制度,是指有关环境规划目标、任务、指标体系、编制原则和程序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所做规定的总称。(二)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的意义1、是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2、为环境保护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了保障3、是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二环境保护规划的类型1、从时间上来划分,可分为:短期规划、中期规划、长期规划;2、从范围上来划分,可分:全国性环境保护规划,地区性环境保护规划,区域、流域环境保护规划;3、从环境要素上来划分,可分为:大气环境保护规划,水质环境保护规划,噪声环境保护规划,等等;4、从内容上来划分,可分为:污染控制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环境规划;5、从行政区划类型上来划分,可分为: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规划,区、县环境保护规划。三、环境规划原则1、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原则2、协调发展、互惠共赢原则3、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4、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原则5、依靠科技进步保护环境原则第三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5年中国的“环评风暴”事件2005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京宣布:责令立即停建包括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在内的13个省市的30个违法开工项目,并处以最高20万元的处罚。其中包括: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负责建设的三峡地下电站项目;三峡工程电源电站项目;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项目等。这30个项目都没有依法经过环保部门批准,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就先行开始建设的,有些工程已基本完成,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的违法工程。此举一度轰动全国,被新闻媒体誉为“环评风暴”。然而,作为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国务院政府部门中同样具有正部级头衔的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对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决定不以为然。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决定作出后不到l周的时间内,只有22个项目按规定停建,而包括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负责兴建的3个工程项目在内的8个项目没有执行停建的决定。2005年1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了对8个拒不执行停建决定的企业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对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进而作出表示:若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等拒不执行决定的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提请司法机关予以强制执行。这一决定就连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都感到吃惊。在1月下旬召开的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环境保护总局现在也动真格了,查处了一批违规上马的项目,非常好!”正是由于国务院总理此时的表态,才使得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的态度有所转变。1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水电开发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ImpactAssessment,英文缩写EIA),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在从事工程建设、开发行为或国家制定规划、政策和法律时,应当于计划阶段或正式实施前,就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通过)第2条:“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广义狭义对开发建设者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政府宏观决策活动(主要是法规、政策、计划等)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预测性、客观性、综合性、强制性(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1、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2、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3、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美国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肯定下来的国家瑞典制定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中心的环境保护法日本1972年开始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重要政策来实施1976年提出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列为国家专门法律英国1970年开始探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西兰1973年内阁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与改善步骤”捷克20世纪70年代中期进行全国环境质量评价工作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The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1969,NEPA)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第102条规定“联邦政府的一切机构在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设报告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中,均应由负责官员提出一份包括拟议定的行为将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的详细说明。”我国1、初步尝试阶段(1972~1976)从官厅水库水质调查工作开始到成都区域会议为止2、广泛探索阶段(1977~1979)从成都区域环境会议开始到南京区域环境学术讨论会为止3、全面发展阶段(1979~1981)从南京区域环境学术讨论会开始到第一次全国环境质量评价学术讨论会为止4、环境影响评价阶段1978年,中共中央在批转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向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环评制度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该制度1986年《建设项目环评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对从事环评工作的单位予以规定(2005年修订,并更名为《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办法》)1989年《环境保护法》再次确立环评制度第6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1993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确立环评机制,提高环评质量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扩大了环评范围,将“重大决策”纳入环境影响论证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完善了环评报告书的申报、批准程序、指出规划环评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06年《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9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内容、审批程序、法律后果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一)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等。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综合性规划的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对环境影响较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规划所需编制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文书是由组织编制综合性规划的行政机关依法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的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文件第7条第2款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1、规划环评制度的主要内容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综合指导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同步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不必另外单独编写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所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由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行政机关依法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的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文件第10条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评,并向审批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26(五)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预审、审批、重新审核)(1)预审•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评文件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要先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2)审批•申请阶段(报批)–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阶段报批–铁路交通:经环保部门同意,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不需可行性研究的,在项目开工前报批–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应重新报批•审批期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接到环评文件之日起60日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接到环评文件之日起30日内–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接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5日内•审批机关–国家环保总局的权限•核设施、绝密工程、军工项目•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国务院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总投资在2亿以上的水利、铁路、民用机场等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跨区项目,环保部门对结论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审批费用:免费(3)重新审核•环评文件经批准后超过5年才开工建设的,报原审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机关在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后评价及跟踪检查•(1)后评价–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主动的)–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正措施。(被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后评价及跟踪检查•(2)跟踪检查–环保部门:对项目投产或使用后产生的环境影响跟踪检查–目的:对环境污染破坏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责任•环评文件编制不实的,上级机关给编制机构的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环评制度在单行法中的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
本文标题: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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