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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什么是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一、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的含义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是指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的特定体系。实质内容,是以环境管理的职权职责及行使程序为核心,调整的是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意义:1、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制度化2、统领整个环境管理体系特点:1、规范化2、体系化3、相关性二、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的分类1、源头控制基本制度是指在可能影响环境资源的人类活动进行前,赋予国家机关或被管理人某种责任及义务,使其在行为之前可依法进行必要的管理以使该活动不致危害环境资源的环境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环境统计制度,规划、计划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过程控制基本制度是指开发利用环境或排污活动进行过程中,要求行为人或与其相关的其他人采取某些措施或履行某些义务以避免或减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管理制度。主要有:“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环境标志制度第二节源头控制的基本制度一、环境统计制度(一)环境统计制度的含义:是指关于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环境统计的类型: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二)环境统计制度的内容1、环境统计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2、环境统计机构和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包含在环境保护部的规划计划职能行使中,每年发布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全国环境统计公报和各省环境状况公报。二、规划、计划制度(一)规划、计划制度的含义是指对一定时期内环境目标和措施所作出的规定,是对环境资源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行动方案,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广义的环境计划,包括国土规划、城市规划、乡(镇)村规划、自然资源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计划。(二)环境保护计划:短期规划:5年中期规划:15年长期规划:20、30、50年按规划的性质: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国土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城市环境质量控制、污染排放控制、污染治理、自然生态保护和其他有关方面。(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和作用: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1998年颁布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专设一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城市规划大城市,人口50万以上;中等城市,人口20万以上不足50万;小城市,人口不足20万。1984年,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生效,废止了国务院的条例。1、城市规划的任务和性质: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城市规划是城市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和城市管理的依据,它具有法律的性质。2、城市规划的制定:总体规划详细规划3、城市旧城区的改造: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于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城市旧城区的改造国外的做法:采取工业分散政策,使工业布局郊区化,最有效的办法是建设“卫星城”;外迁“有害工厂”;发展“工业小区”。我国的做法: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对于污染企业,特别是在首都、省会、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染企业,要制订限期治理的规划,责令限期治理。对于污染严重又不能治理的企业,要有计划地实行关、停、并、转、迁3、村镇规划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布点和规模村镇住宅规划村镇建设规划4、自然资源规划自然资源规划是指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对一定时期内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法》——水资源规划《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功能区化《草原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森林法》——林业长远规划、植树造林规划深度思考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耕地资源的数量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进程的加快不断减少。从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统计资料看,1978~2004年,我国耕地面积从13394.32万hm2下降到12244.43万hm2,年均减少44.23万hm2。作为一个农业和人口大国,“吃饭”始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头等大事。因此,耕地保护也就成为我国现阶段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必须恪守的一道防线。工业化、城市化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要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这是经济发展必须要付出的代价,也称农地代价性损失。但是,其中不乏大量以经济发展为名的“圈地”行为。为了保护耕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国家实行了世界上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作为土地管理的“龙头”,以政府和规划专家为主体的“精英式”的土地利用规划往往脱离社会,缺乏可操作性和广泛的监督,以至于建国以来几十年来的土地利用规划只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思考:如何规范土地利用规划?三、环境监测制度(一)环境监测制度的含义是指根据保护环境资源的需要,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反映环境资源质量的某些代表值进行长时间地监视和测定,跟踪其变化及其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过程。环境监测工作是指围绕环境监测展开的一切活动,包括监测计划、组织、具体操作、编报、管理等活动(二)环境监测的分类按照环境监测的目的来分,可以分为三类:①研究性监测。②预防性监测。包括经常性监测、监视性监测等。③特定目的监测。又可分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监督监测等。(三)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我国环境监测实行报告制度。包括:①环境监测月报制度。由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编制。②环境监测季报制度。由地、州、市以上环境监测站编制。③环境质量报告书制度。分为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5年环境质量报告书两种。由各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④环境监测年鉴制度。由地、州、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编写。国家环境保护部下设派出机构: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环保部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是部直属事业单位。受环保部委托,督查中心在所辖区域内承担环保监测、督察职责四、环境标准制度(一)环境标准与环境标准制度1、环境标准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况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有机结合的综合体,是环境管理的依据。2、环境标准的意义(1)环境标准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手段。(2)环境标准的发布和实施,能够促进排污者推行清洁生产。(3)环境标准的规范性决定了它在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独特作用。(二)环境标准的分类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和环境保护方法标准等都是强制性标准。三、环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环境标准一经颁布,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标。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越权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效。对不执行强制性环境标准的,依据法律和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含义是指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以责任制为核心,以行政制约为机制,把责任、权利、义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明确地方行政负责人在改善环境资源质量上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一系列法律、措施的总称。确立了政府在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上的责任。我国各地推行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是确定政府目标和环境资源管理目标,通过行政机构逐层签订责任书,对指标进行层层分解,逐级下达直至企业。二是各个系统都签订责任书。三是政府直接与企业签订责任书或实行环境保护指标承包;四是把环境资源效益与城市经济效益挂钩签订责任书。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影响,是针对环境质量而言的影响。环境质量,一般指在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对人类的生存繁衍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宜程度。环境质量评价时对环境质量的优劣进行的一种定量描述。即按一定的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进行说明、评定和预测。按发展阶段来分,环境质量评价可以分为环境质量回顾评价、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含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环境影响评价具有预测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国外: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瑞典《环境保护法》1974年澳大利亚《联邦环境保护法》1976年法国《自然保护法》1997年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4年台湾《环境影响评估法》国内: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环境保护法》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1、客观、公开、公平原则2、综合评价原则3、可运用性原则(二)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3、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法里的运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在于:1、预防因规划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2、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3、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1、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项目:综合规划与专项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凡是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引进的建设项目(三资企业的建设项目)。(五)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和内容:形式:编制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于一些比较重要、实施后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规划,用“篇章”形式对于一些重要性较弱、实施后对环境影响相对比较小的规划,可以用“说明”或者“专项说明”的形式内容:(1)实施该项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2)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
本文标题:环境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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