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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的交通调解协议书3篇实用交通调解协议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协议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交通调解协议书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交通调解协议书篇1甲方:乙方:男汉族xx岁xx省xx县xx乡xx村人。女汉族xx岁xx省xx县xx乡xx村人。xxxx年xx月xx日,乙方xxx人乘坐甲方xx县xxxx公司的x号大客车,大客车在x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详情见xx公交认字(xxxx)第x号)造成乙方xx人不同程度受伤,现乙方根据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起索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1、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住院至xxxx年xx月xx日出院,住院x天,共花去医疗费:xx元,住院期间护理费:×=元,伙食补助费×15=元,误工费:出院后按x个月计算×=元,合计人民币x元大写:x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整,由甲方先行支付。2、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住院至xxxx年xx月xx日出院,住院x天,共花去医疗费:xx元,住院期间护理费:×=元,伙食补助费×15=元,误工费:出院后按个月计算×=元,合计人民币x元大写:x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整,由甲方先行支付。3、乙方xxx人将向本次事故第三方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力移交给甲方,由甲方全权负责。4、本协议经甲、乙方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生效后乙方的一切生、老、并死都与甲方无关。甲方:乙方:xxxx年xx月xx日交通调解协议书篇2交通调解协议书多半是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之下作出的,双方接收签字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那么,此时要是一方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是否可以反悔呢?小编整理了有关内容,将在下文中为您具体介绍。一、交警部门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交警部门达成的协议书是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给予维持,是司法实践中众说不一的问题。交通肇事行为中因肇事司机侵权行为而引起的赔偿,使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而赔偿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又使双方原有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转化为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当事人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由合同法予以调整。既然由合同法调整,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因此,只要原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协商签订的,订立合同时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或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可撤消和可变更的情形,原协议都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成立的,应予认定有效。同时,依据《合同法》91条的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一旦一方当事人将协议中的赔偿义务履行完毕,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告消亡,当事人不得再行反悔,法院对此也不应该给予支持。二、交通调解协议书能否反悔首先,原协议订立时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变更原协议。我们知道,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其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消和可变更的合同。因此,交警部门的协议书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诉讼之案由应为撤消和变更协议而不是本案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其次,合同显失公平的正确认定。实践中,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及重大误解比较好把握和认定,笔者在这里就不加赘述,仅对显失公平的协议作以阐述。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也就是说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2、该合同是在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实施的。也就是说一方利益的受损,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为,即利用对方没经验或利用自己的优势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损,但并不是由对方故意为上述行为而造成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综上,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警部门主持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只要是在双方自愿,综上可知,交通调解协议书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必须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反悔。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网站上的在线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和了解吧。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交通调解协议书篇3甲方:李辉,男、汉族、1982年12月2月出生,住本市区街号乙方:张杰,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生,住本市回族区楼号20xx年3月21日19时左右,李辉在市区解放大道由西向东行走过横线道时,张杰驾驶轿车沿解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过横道口的李辉相撞,造成李辉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张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辉不负事故责任。李辉受伤后经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7000元,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发生争议,于20xx年4月15日,向交通事故调解中心申请调解,中心受理后于当月16日进行调解,经中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由张杰一次性向李辉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8300元2、3、赔偿方式和期限:20xx年4月18日上午在调解中心一次付清李辉收到上述赔偿金后,自愿放弃追究张杰一切责任的权利,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4、5、本协议经双方自愿调解达成,一经签订不得反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调解中心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20xx年4月16日
本文标题:通用的交通调解协议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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