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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无效(精选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协议书无效(精选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合同无效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离婚协议书涉及的哪些条款无效2离婚协议书涉及的哪些条款无效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夫妻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自然需要按照规定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书,这是办理离婚手续中必须要提供的材料之一。而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自然就是由离婚夫妻在充分协商之后约定的,不过有些时候因为没有注意法律方面的规定,导致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那究竟离婚协议书涉及的哪些条款无效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其次,当事人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二、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虽然这样的协议书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并且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但也要注意此时不能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条款约定,否则必然会导致离婚协议书无效,自然之后也就无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了。而要是不清楚该如何写离婚协议书的话,其实可以委托我们的专业律师来提供帮助。卖报废车协议书被判无效3卖报废车协议书被判无效冯某将报废的车辆私下卖给王某,后因无法过户,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无效,此案已由西城法院审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冯某于2009年8月6日签订购车协议,约定购买冯某神龙富康小轿车一辆。车款12000元于当日给付冯某。后在河北某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该车是报废车,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现认为冯某构成欺诈,故起诉要求确认购车协议无效,双倍返还购车款共计24000元,赔偿误工费、办理过户时发生的高速路费、汽油费、食宿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并要求杜某退还过户费2000元。被告冯某辩称,其只收到10000万元购车款,其余2000元作为好处费给了杜某,其没有欺骗原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杜某辩称,原告请其帮忙打听买二手车,后得知冯某想卖车。冯某称车不能在北京过户,可以外迁到河北,并未告知是报废车。原告给了2000元用于过户,同意退还原告。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冯某私下进行机动买卖的行为违法,且涉案车辆未登记在冯某名下,故双方之间签订购车协议无效。虽然购车协议中购车款为12000元,但冯某为原告出具的收条中写明收到购车款的数额为10000元,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冯某实际收到购车款的数额是12000元,故原告要求冯某返还12000元购车款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杜某返还过户费2000元,杜某表示同意,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最终,法院判决如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原告王某将红色神龙富康小轿车返还被告冯某;被告冯某返还原告王某购车款人民币1万元,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5元;被告杜某返还原告王某人民币2000元。精神病人签离婚协议书无效4精神病人签《离婚协议书》无效妻子朱甜甜得了精神分裂症,丈夫不是积极为其治疗,而是嫌弃她并选择离婚。离婚半年后,妻子以显著疗效出院。结果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为朱甜甜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对离婚行为的性妻子朱甜甜得了精神分裂症,丈夫不是积极为其治疗,而是嫌弃她并选择离婚。离婚半年后,妻子以显著疗效出院。结果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为朱甜甜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对离婚行为的性质、后果不能正确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协议书》无效。随后,朱甜甜的父亲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龙小阳与朱甜甜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朱某与被告龙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离婚行为受幻觉支配,乃系精神病状所致,判决原、被告于XX年6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律师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朱甜甜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律师认为,该协议应当是无效的。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的前提是“自愿”。具体到本案中,就要求朱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其次,本案中一份很关键的证据就是某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认为朱甜甜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前述规定,朱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故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就无效了。最后,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父母;……”朱甜甜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合法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该《离婚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朱甜甜与龙小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本文标题:协议书无效(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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