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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第一章环境法总论第一节环境、自然资源与环境问题概述一、环境的概念(一)环境的一般定义环境一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般是指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世界。即所围绕的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含义也随之不同。由此也决定了环境概念在不同领域里有不同的侧重点和内容。(二)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概念在环境科学领域里,环境概念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环境一词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该书同时指出:“也有人认为环境除自然因素,还应包括有关的社会因素。”简言之,环境是指为生物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资源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通常是指环绕生物社会的自然界,其主要组成因素有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和生物等。它是整个生物界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社会环境是指人类为了不断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改造而形成的环境,如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区、疗养区、城市、乡村、工厂矿山、人工开发区等。社会环境是随着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的。(三)法学中的环境概念目前法学中环境定义尚未统一。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环境的定义不尽相同,各国一般都是根据本国的环境状况和特点将与本国经济、社会以及人民生活关系密切,必须并且可能加以保护的环境要素规定为环境的定义。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从以上各国国内法和国际立法中各种环境定义的比较来看,虽然含义和规定范围不尽一致,但有一些相同的特征:第一,在环境的界定中都包含两方面因素——环境的自然因素和环境的社会因素;第二,在对环境进行界定时一般都以人为中心;第三,都认识到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即自然对于人类的重要意义和人类对于自然的重大影响;第四,法学的环境概念包含着环境概念的一般定义,又吸收了环境科学中环境概念的基本成分,同时又反映了法律的特殊要求。•综上分析环境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大概念,它应包括生物圈的全部生态系统,既包括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也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二、自然资源的概念在1987年我国发布的《中国自然保护纲要》中,对自然资源的解释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按照《自然资源简明词典》的解释,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三、环境问题及其本质(一)环境问题的定义与分类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根据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环境问题分为第一环境问题和第二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是因自然界自身变化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产生这类环境问题的原因有火山爆发、地震、洪水、冰川运动等,人们通常将其称为自然灾害。这类环境问题是人类无法控制的,其危害后果也难以为人们所估量,但这类环境问题发生的数量和影响范围都是有限的。•第二环境问题是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不恰当地开发利用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这类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由于人类活动的面广量大,对环境的影响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因此这类环境问题发生的数量、影响范围大。根据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以将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它是对第二环境问题所进行的再分类。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它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资源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二)环境问题的成因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进化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起来的,环境的大多数变化也主要是人为因素引起的。第一阶段:原始人类时期,由于人口的自然增长和盲目利用环境而产生环境问题。第二阶段:这一阶段是农牧业社会时期,人类对于自然环境的认识已经有了极大的进步,随着农牧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城市的出现和发展,逐步出现了环境问题。•第三阶段:这一阶段是自18世纪60年代蒸汽机的发明开始至20世纪60年代工业革命时期,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西方工业革命浪潮席卷全球,创造了比人类有史以来生产力之和还要大得多的生产力。人类对自然的开发程度空前,大规模的垦殖、采矿以及森林采伐使得局部地区的自然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同时,人类又将环境做为天然垃圾场,毫无顾忌地向自然界排放废弃物,造成了严重的城市和工业区的环境污染,而且环境污染发展的速度超过了自然环境破坏的速度。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关注。•第四阶段:这一阶段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至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引起了人类社会对环境问题的重视,许多国家开始了对环境污染的治理。(三)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自然资源,特别是森林资源遭到了比较严重的破坏。从总体上看,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仍在发展,并向农村蔓延,生态破坏的范围仍在扩大。最近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在向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公开披露,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实行环境统计的300个中国城市当中,70%处于或者超过大气环境质量三级标准,中国已有70%的城市不适合居住。四、人类环境观与环境保护(一)人类环境观人类环境观又称人类环境价值观,它是一种环境意义上的意识,它是人们对自然界的看法、观点和观念的总和。(二)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它是人类针对环境问题而提出的积极对策。环境保护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的。环境保护的任务就是保护人类发展和生态平衡,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人类在环境的不良影响下产生变异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同时也保护自然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强、科学技术性强、涉及范围广的工作,它需要多个领域、多种手段和多种措施的协同配合。树立环境意识,提高国民的环境素质,以企业为主体扎扎实实地进行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法制,建立起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社会自动机制,才能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环境意识“是指人们在认识环境状况和了解环境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环境意识是衡量社会进步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第二节环境法概述一、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的观念被正式引入法律制度,始于五六十年代的美国。我国法学界对环境法概念的表达可归纳为三种情况:第一种为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种为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等组成的法律部门,相当于广义的环境法。”第三种为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上述三种称谓对环境法概念或法律对环境关系保护的范围和重心的认识是不同的。由于环境法概念的不同与环境概念的不确定性直接相关,而环境概念特别是哪些环境因素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则直接取决于立法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的,环境法的概念应当体现这种立法要求。所以,环境法的概念应表述为: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一,环境法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调整的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二,环境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它的调整对象包括全部与环境相关的人为活动。其三,环境法体系的范畴还包括其他调整与环境相关社会关系部门法的法律规范。二、环境法的特征其一,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法除了具有法的一般性质外,还具有比较明显的社会法特征。其二,环境法是与科技发展应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其三,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观为价值理念。其四,环境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三、环境法的立法目的综观世界各国环境立法,其立法目的各异。金瑞林教授认为,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他认为,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接目的方面,世界各国立法都是相同的;但是,在最终目的方面,各国规定是有差异的。我国环境法学学者吕忠梅教授在其《环境法新视野》一书中提出了公平与安全构成环境法的两大目的。她认为公平是环境法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安全则是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公平与安全既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观念在环境法中体现,又是保障可持续发展实现的法律前提和基础。在此意义上,环境法的目的具有了现实性与普遍性,也具有了适应传统的模式进行转变更新的内在动力。四、环境法律关系(一)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环境权利的享有者和环境义务的承担者,即参加环境法律关系享受环境权利和承担环境义务的当事人。(二)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环境权利和承担的环境义务的总和。(三)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环境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第三节环境法的历史沿革一、环境法的兴起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因为法律的调整是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或者要求,环境法的产生也不例外。环境法的观念被正式引入法律制度,始于五六十年代的美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环境问题首先在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尤其是各种由环境污染引起的公害病使得社会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产生恐慌,引发了社会的、法律的乃至政治的危机。各西方发达国家针对环境问题,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开始了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二、外国环境法的发展(一)外国环境法发展概况外国环境法的历史可以溯及至中世纪以前的欧洲。在中古时期的十一世纪,由于西欧兴起了城市,因此环境卫生和空气污染问题便开始产生。由于城市化的原因,欧洲一些国家便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为目的进行有关环境的立法。(二)美国环境法发展概况美国于1969年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作为联邦及各州环境立法和环境保护的基本行为准则,该法在美国被称为环境宪法或环境基本法。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开始重视联邦统一立法。自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出台后,美国在环境立法指导思想上实现了从治理为主到预防为主的转变,对环境实行综合性保护,并大量制定和修改了单行法规。到七十年代末,美国已制定了几十个联邦环境法律及近千件联邦环境法规,扩大了环境法的领域。(三)日本环境法发展概况日本较早的自然保护制度是在明治6年(1874年)由太政官司布达设立的自然公园制度。之后由于都市化进程以及受1872年美国设立黄石国家公园以及欧洲国家公园制度影响,明治44年(1912年)日本帝国议会审议了“关于将日光山建成大日本帝国公园的请愿”以及以富士山为中心的“关于国家设置国立大公园的建议”。○11919年日本制定了《狩猎法》,其目的是禁止和限制捕获野生鸟兽。1920年,日本制定了《都市计划法》,规定了“风致地区保全制度”。日本战后为恢复因战争带来的国土荒废和产业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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