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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及环境标准环境法制体系环境标准环境工程系闫来洪2001年春主要内容一、环境法的发展历程二、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三、环境保护法的原则四、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制度五、环境标准简介一、环境法的发展历程法律体系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国际法—公约、条约国内法私法民法、商法、刑法公法宪法、行政法社会法经济法、社会立法、劳动法环境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一、环境法的发展历程环境法—在我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环境法被定义为“调整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美国环环境法手册上,环境法被定义为“用以减少、预防、惩罚和修正危害或威胁环境、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所有法律法规组成的法律系统。”1、1978年以前的环境法产生和发展农业文明时代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制鞋匠城外不准在城里,只许在城外营业”的法令中国—夏代“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以成鱼鳖之长”。秦代“田律”—第一部完善的环保法一、环境法的发展历程工业文明时代1873年日本爱知县铜山冶炼所污染农田事件以及大量的污染事件英国制碱法,美国煤烟法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后,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是我国后来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雏形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在这一阶段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开始起步一、环境法的发展历程2、1979-1993年的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的环保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开始建立。该法总结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经验,参考了外国环境法中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对环境保护的对象、任务、方针、政策,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基本要求和措施,环境管理的机构和职责。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奖励和惩罚等作了全面的原则规定。该法还把环境影响评价、污染者的责任、征收排污费。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等,作为强制性的法律制度确定下来一、环境法的发展历程环境法自成体系宪法之关于环保的规定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按保护对象(土地、水、大气等)和防治对象(水、气、声、渣)制定的专门法律各种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部门法有关环保的规定3、1993年以后的环境法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成立,可以独立组织起草或组织修改一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在新的立法程序和机制下,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直接准备法律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在制定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给予了更大的关注二、环境保护法的体系1、宪法1982年的《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2、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签订的国际条约《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就是说,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签订的国际条约,较我国的国内环境法有优先的权利。参与或缔结国际公约和条约三十几件二、环境保护法的体系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目前我国已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6部侧重于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以及《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节约能源法》、《防洪法》、《煤炭法》、《防震减灾法》等12部侧重于资源保护的法律二、环境保护法的体系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国务院已制定100多件防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行政法规,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5、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部门规章和标准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其他依法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行政规章二、环境保护法的体系6、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地方环境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地方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地方法规。7、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地方行政规章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规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依法有地方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地方行政规章二、环境保护法的体系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基础,在整个环境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层次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环境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除宪法以外的其他层次不得与其相抵触;环境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地方环境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环境行政规章必须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环境行政规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从立法体制的角度建立环境法规体系,要注意维护我国环境法制的统一性,发挥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以及各个层次法规的作用三、环境保护法的原则1、协调发展的原则所谓协调发展,是指经济建设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协调,其主要含义被归纳为著名的“三建设、三同步、三效益”,即: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从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关系方面,对发展方式提出的要求,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这种发展思想要求既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损害的严重后果,也不能刻意要求环境保护超越现实经济的承受能力三、环境保护法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中,要采取各种预防性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或限制在最小的程度,尽量在生产的过程中解决环境问题,而不是等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产生以后再去想办法治理。在各项法律中的具体措施包括: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确保所建项目不产生新污染;三、环境保护法的原则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使用;在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中,发展低消耗、轻污染、效益好的产业和产品,逐步淘汰消耗大、污染重、效益差的产业和产品,从经济结构上控制污染的产生;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把控制污染贯穿于整个生产过程之中。三、环境保护法的原则3、全面规划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是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对工业、农业、城市、乡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统一考虑,把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进行统筹安排、规划和布局。4、各负其责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是指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治理环境污染和补偿损害的责任,实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指一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义务;三、环境保护法的原则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这项原则是指,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有主要责任。这项原则的目的在于明确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职权和责任,使其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和监督。5、可持续发展原则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和思想在我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并很快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不能杀鸡取蛋四、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制度一般把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归纳为著名的“八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四、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阶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项目建议书之后进行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和环境近期、远期影响分析和预测、环境监测制度建议、评价结论。评价单位需取得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三同时”制度则是我国独创的一项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法制度四、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制度“三同时”内含:其主要内容大致有: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环境保护投资的概算、预算等;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的预审和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造成不应有的破坏和污染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简言之: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四、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制度2、环境标准与许可证制度按照环境标准的性质和限制的对象,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仪器设备标准以及有关的方法、标准样品和基础等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两类最重要的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良性循环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保证环境质量,对污染源所排出或释放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进行限制的技术指标,是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按照环境标准的管理权限和使用范围,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两级四、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尽管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政策,已经试行多年,但作为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还刚刚起步。总的来说,我国关于排污许可证的法律规定大多是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3、经济刺激与限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的一定数额的费用。财政援助以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自身进行污染防治税收优待与低息贷款间接的财政援助美国规定:凡采用环保局规定的先进工艺在建成后五年内不征收财产税四、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制度4、强制执法与司法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依法要求污染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采用的方式:限期治理通常采用限期治理决定通知书的形式,有的地方则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政府部门的限期治理决定。四、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制度5、公众参与制度《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6、法律责任制度在我国的所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中,都规定有破坏环境与资源的法律责任。与绝大多数国家的情况一样,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我国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民事和刑事处罚。四、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制度无过失责任制的采用与传统民法无过失、即无责任相悖。福建某糖厂卫生大扫除,排污→遇大雨→溢进养鱼塘
本文标题:环境法制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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