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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与环境法的产生一.环境问题的产生环境问题自古就有,从最早原始社会因乱采、乱捕、破坏人类聚居地局部的生物资源从而导致的生活资源缺乏甚至饥荒;到农业为主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人口聚居区的居民或手工业者抛弃生活垃圾曾出现的污染;再到工业革命之后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出现的大规模的环境污染与各种公害事件的出现,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造成的资源的稀缺与枯竭,照成的局部区域的生态失衡现象;在到最后的当前世界的范围大难防范的威海中的全球环境危机,都反映着不同时期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相关关系。随着人类的发展,环境与人类之间的紧张关系表现的越来越严重,两者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强烈。人类总是迟钝的,任何事物只有严重危及到他们的安危,以至于让他们感到恐慌,他们才能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正应为如此,环境问题被人们真正当一个问题予以讨论,重视的则是从工业革命后机械化大生产对于环境严重破坏和污染之后才出现的,自工业革命之后的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才是我们平时观念里典型的环境问题,也是我们今天所要讨论的环境问题。对于它的产生,我们可以从经济根源、宗教根源、哲学根源等几个方面来探讨一下。经济根源:应为人类的生产行为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负外部性而环境作为一种共有资源也存在着非排他性,使得环境问题的产生变成了一种必然。所谓负外部性,是指一个人的行为或企业的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使之支付了额外的成本费用,但后者又无法获得相应补偿的现象。例如:工厂在生产中所排放的污染物就是一种负外部性。它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包括政府治理污染的花费,自然资源的减少,以及污染物对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而环境作为一种共有法人资源存在的非排他性则更是加重了生产行为的负外部性的严厉程度。共有资源是有竞争性而无排他性的物品,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和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导致共有资源的枯竭。把这两方面综合起来看就是我们个人不需要对自己对于利用环境资源所产生的负外部性买单,而在造成的这一部分危害则会平摊在政府,社会,甚至其他完全与利用这部分环境资源不相关的人身上。用一句比较有趣和话来形容这就是,“光上车、不买票”。马克思说:资本家为了百分百的利润就不惜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不惜上绞刑架,而正是由于环境这种共有资源的对于个人的低风险性,则贪图便宜的资本家蜂拥而至,则环境资源被过度使用也在意料之中。宗教根源:西方的基督教对环境问题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传统基督教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经典解释是:惟有人是按上帝的形象造的;上帝造人是要人在地上行使统治万物的权利。根据这些教义,传统基督教认为,只要为了人的利益,征服和掠夺自然是天经地义的。《旧约全书·创世记》的第1章第28节说,“上帝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创世记》的第9章说,“神就赐福给挪亚和他的儿子,对他们说,你们要生养众多,遍满了地。凡地上的走兽和空中的飞鸟都必惊恐,惧怕你们,连地上一切的昆虫并海里一切的鱼都交付你们的手。凡活着的动物都可以作你们的食物。”正式在这样一种对于人类的超然与自然地地位的强调,使得资本主义在发展过程中对于环境利用不可能自发的去寻找一个适当的限度,完全是一种支配一切的世界统治者的姿态去面对环境,所以人们从心理上不会对自然有所敬畏,夹杂着利用环境资源蕴藏的巨大的利益的诱惑,也就不可能有着对于这种行为可能照成的后果的考量,从这一点看出现现在严重的环境问题是一种必然。哲学根源:哲学是科学的科学,是我们时代精神的反映。环境问题的产生与西方世界“主客二分”的哲学传统有密切的关系。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开“主客二分”思想之先河,近代的伽利略、培根和笛卡尔,特别是笛卡尔,对“主客二分”式的机械论哲学的最终确立和占据统治地位,做出了最有成效的努力。在著名的笛卡尔的“心物二元论”中,他在精神和肉体之间划出了一道截然分明的界限,他“以外科手术般的精细态度,从物质本性中剔除精神的每一丝痕迹,留下一片由惰性的物质碎片杂乱堆积而成的、没有生命的疆域。”主客二分的哲学模式对于确立人的主体性和科技的发展,的确发挥了进步的历史意义。但是它忽视了大自然的整体性和价值尊严,它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界盲目的肆无忌惮的征服和改造。对于以人类的纯粹的理性去征服改变世界妄想,使得人们盲目的相信通过运用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创造去改变就可以克服一切的困难,以至于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之时,人们还没有意识到环境问题存在的必然性,还妄想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完善最终可以克服自然的反作用。小结: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大体感知到当代社会出现如此严重的环境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用一个模式来总结环境问题的产生来说,我想用佛家的一个因果关系理论来解释,环境问题这是一个“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问题。对于这“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问题,不是通常意义做了“好事就会有福报,进天堂,做了恶事就会入地狱”的简单的单线因果关系,这是被世俗庸俗化了的佛教哲学。原始佛教上的善恶报应之便是一个复杂的关系网,使得人们难以正确选择其中的多样化的利益关系。以环境问题举个简单的例子:某做山上有着一片稀疏的树林,但也有一定数量的树木可以被人利用,现在你和你的朋友来到这片山上,你们有两种选择,善的方向是你们可以在这座山上广泛种植花草树木,这样做的结果是山林变得郁郁葱葱,鸟语花香变成一片人间天堂这算是你们善行的善报;还有一种选择是砍伐山上所有的树木,这片山头的生态从此被破坏,变成寸草不生的荒原,这就是你们恶行的恶报。在这样的情况下,你们会选择善行还是恶性?相信大多数人一定选择的是善行。现在我们继续看看这个问题,你要种植花草树木把这片荒地变成人间天堂可能需要花费很大的财力物力,以及漫长的的时间,而当你的不断地付出,快要或者已经要得到福报的时候,你已近死去了,虽然你的行为时造成的福报可是这种福报并不是落在你的身上,而如果你砍伐所有的树木,把这些变卖,你有了一笔不小的财富,然后你离开了这片山林,去其他的地方,可能你拿着这笔钱做生意发了一大笔财,虽然还是会有这片山林变成荒原从此被完全破坏的恶报存在,可这样的恶报与你个人没有什么关系,只是可能会落在其它人身上。在这样的情况下,你们是会选择辛辛苦苦一场,到头来却为他人做的嫁衣裳的善行呢,还是选择虽然会让其他人受到危害而自己却走向完美生活的恶性呢?善恶行为与报应之间的不对等,造就了这样选择的纠结,似乎没有一种选择是绝对正确的。的西方资本主义的经济学上,则是以完全理性人作为他们建立学说的主体,所谓的理性人就是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人,按照他们学说的选择则是选择作恶行而自己得福报,而把恶报转嫁给他人的身上。在这样的学说理论体系的指导下,环境问题的产生,对于环境的污染破坏是不可避免的。二.环境法的产生与效用我们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就是:面对这样不可避免的环境问题,我们要如何解决,如何消除这些负外部性对我们带来的损害?我们都知道,目前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都是建构在一些列法治原则下运行的,那么人们在解决棘手问题的时候,第一想到的还是走法律途径。于是乎环境法则由此产生,这也是历史发展上的必然。环境法产生问题的辨析:对于环境法的产生,不少人认为这是近代社会人与自然的不可调和的矛盾激化不可调和的产物。但是,其实这样的提法有所不妥。首先,古代社会人们与环境之间的矛盾远较现在人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来的更加激烈。许多人只是将人类对自然的破坏、对环境的污染看作是二者矛盾的表现,其实,自然对人类近乎残忍的反作用也是这对矛盾的重要表现啊!在生产力极不发达的近代以前,人类改造自然、应对自然的能力是极其有限的,在与自然的相处中总是处于绝对的劣势,一个灾害发生,动辄数万人的生命丧失,而我们却没有一点抵抗的能力,而现在虽然面对环境的反作用,至少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从这个角度来说,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是现在大还是以前大呢?可以说,人类与自然的矛盾自古有之,且古胜于今,现在的矛盾相对于以前来说是减轻了的。既然环境法或许不像多数人所说的那样——是近代社会人与自然矛盾激化的产物,那么,它到底是源于什么而产生?依我浅薄的见解,它还是是人与人的矛盾的产物!我们可以顺着以下的思路展开:人类为什么要制定环境法?是因为要保护环境。为什么要保护环境?因为不保护,环境会恶化。环境恶化又有什么后果?环境一旦恶化,人类自身将受到致命的打击。而使得环境恶化的罪魁祸首又是谁?是人类自身。仔细分析从以上的因果关系链,可以看出,制定环境法是因为人类自身的原因,而环境法由人类制定出来以后,又是规范谁的行为呢?毫无疑问,还是在规范人的行为。所以简单地说,从环境法产生的原因、环境法的制定者、环境法产生后规制的对象、环境法实施后的受益者等诸方面来谈,这些统统只和人类自身有关!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换言之,法律是由于人与人的矛盾而产生的。环境法的产生的确源于一对矛盾,但是这对矛盾与其说是人与自然的矛盾,倒不如说是人与人的矛盾更恰当!人与人之间的矛盾,那么大家到底在争些什么?我觉得是一种利益,用法律语言来说,是一种权利,即人类对自然所享有的权利。人类从自然中获取资源满足自己的需求,就是在行使这种权利。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时候,当然人口也比较少,无论自然与人类的矛盾又多么尖锐,人类的这种权利都可以得到相应的满足,其实这个时候人类只是行使了可行使权利中的一小部分。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增多,人类行使这类权利的能力增强了,诸多人行使权利时,矛盾就产生了:你行使了这些权利,就很有可能侵犯了我的权利,比如你有权在这块草地上放羊,以前我可以去别的地方;现在人口膨胀,资源没有增加,甚至还减少了,我去哪里放羊?单独个体之间、各个群体之间,对环境利用权力的争夺使大家迫切需要一种行为规范来指导大家合理、公平地行使这种权利,使大家在行使权利时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于是,大家在一起制定了各种规范,我们给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总和一个气势恢宏的名字——环境法!马克思诉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虽然这单一的决定论存在着一定可商榷的空间,但是在更大程度上还是存在一定的普世性的。我们现在的环境法的立法观念与其运行模式,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发展模式之上的,还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创造的市场经济制度而维持的,虽然对于其奢望能调和当下所存在的环境问题,但是现在似乎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而且我敢妄加断言,这样的环境法的调整,不可能取得任何的实质性的效果,更本没法妥善解决我们现在所面对的环境的威胁。道理很简单,你想维护现有的制度,但是又想极力消除这种制度的副产品,这是没有任何可能性的。这就如何朱元璋想肃清吏治,但贪官越杀越多的道理一样。环境问题中的超稳定结构:上次听了王加卫老师对于中国传统社会超稳定结构的剖析,感触良多。于是在整理这个报告的时候呢,不自觉的与那超稳定结构的那套概念去套这个论题,居然找到了一定的契合点。按照超稳定结构的说法,对于我们的社会生活,又三个方面的组成,经济基础、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放在环境法问题上,经济制度自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制度;而意识形态方面则是以自由主义、功利主义、实用主义三大资本主义思潮所建立的,对于广泛自由和纯粹理性的鼓吹;在政治制度方面的,又是以法治为核心,强调私法自制的权利本位论,和民主制度。是的这三者联系起来的,则是作为掌握了当代社会话语权的企业或资本家们。他们渴望建立无线的私有制,与广泛的自由,从而决定了资本主义指导下的市场经济的特性,从而影响意识形态的形成,当资本家们掌握了政治权利之后,又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治制度来维护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并且迫使更多的人接受他们意识形态的洗礼。然而超稳定结构中有一种无组织力量的蔓延,是的原本设计好的完美路线出现了异化,这种无组织力量就是上面我们所提到的生产的负外部性,由于资本主义对与生产力的无限制的要求解放,则这种负外部性不断的累积,从而导致了环境问题的越发严峻,众多的生态资源被完全的破坏而人们却束手无策,从而种种公害事件频发。当然,资产阶级也不是傻瓜,他们意识到这种负外部性的难以可克服之后,开始吧这种风险向外转嫁,而这些发外部性引发的
本文标题:环境问题与环境法的产生(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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