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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第五章环境保护法的实施
主编曹明德副主编张志辽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五章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第一节环境保护法实施概述一、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概念二、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意义第二节环境守法一、环境守法概述二、环境守法的影响因素三、环境守法促进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环境执法一、环境执法概述二、环境执法原则三、环境执法主体四、环境执法方式五、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第四节环境司法一、环境司法概述二、环境司法的原则三、环境司法的种类第五节环境法律监督一、环境法律监督概述二、环境法律监督的构成三、环境法律监督的体系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重点问题1环境守法的影响因素2环境执法的原则、主体和方式3环境司法的原则4环境法律监督的体系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环境保护法实施概述一、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概念广义而言,环境保护法实施包括了环境保护法的遵守、执行、适用与监督四个方面。狭义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仅指环境保护法的遵守与执行。我们采用广义的环境保护法实施概念。环境保护法实施就是指各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国家授予他们的权利和履行其义务的活动,包括环境守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与环境法律监督等方面。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意义第一,环境保护法规范如果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则不过是一纸空文。环境保护法实施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环境法律关系,起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与人类健康的目的。第二,环境保护法实施有利于落实政府、法人、公民与其他组织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环境保护法实施有利于规范政府的行为,迫使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第四,环境保护法实施有利于保护受到环境污染与自然资源破坏行为损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环境保护法实施有利于加强对环境执法与司法的监督。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环境守法一、环境守法概述环境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环境守法就是全面履行、实施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去作为或不作为,实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和目标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环境守法的影响因素(一)威慑(二)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是指守法能够比违法更节约资金与成本,或者政府能够为守法者提供某种形式的补贴时,人们可能会更愿意守法而非违法(三)机构的可信度(四)社会因素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也影响行为。伦理的和社会的价值观可能鼓励或妨碍守法(五)知识和技术可行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环境守法促进(一)完善现有环境保护立法技术与手段(二)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获取公众支持(三)引入市场机制,采取经济激励手段(四)增强企业的环境管理能力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环境执法一、环境执法概述(一)环境执法的概念环境执法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其权力和履行其义务的活动。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环境执法的特征1.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多元性2.环境行政执法互动的单方性与强制性3.环境行政执法方式的多样性4.环境行政执法的科学技术性5.环境行政执法的超前性与补救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环境执法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为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依法而行。环境执法主体必须能够证实自己所做的事是有法律授权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二)公平性原则公平性原则要求环境行政主体必须平等保护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享有的环境权利,同时对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在履行环境执法行为时,应当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公允适当地进行处理(四)效率性原则效率性原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进行环境执法行为应讲求效率,做到迅速、及时、准确、有效不能以效率性原则为由,破坏公平性原则。相反,环境执法主体应在维护公平性原则的基础上提高环境执法效率。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环境执法主体(一)环境行政主体环境行政主体是指那些享有环境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由立法授予其行使环境执法权的机构。我国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多元性,决定了环境行政执法行政管理主体的多元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行政执法的最重要的主体,但并非环境行政执法的唯一主体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3.其他行政主管部门4.其他经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或机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环境行政相对人环境行政相对人是指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与环境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四、环境执法方式环境行政执法方式,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依照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针对环境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措施和手段。环境执法方式,包括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检查、环境行政处理、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复议等。这些执法方式并不是各自独立、互不关联的。相反,一项环境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会涉及所有环境行政执法方式。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许可是指享有环境行政许可权的环境行政主体根据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依法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行政相对人从事某项一般为环境法律法规禁止事项的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环境行政许可是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因此,环境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消极行政行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环境行政许可的上述特点必然要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环境行政许可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既不能把此种资格授予不适格的环境行政相对人,也不能无故不把此种资格授予适格的环境行政相对人。此外,环境行政执法主体有权在作出许可决定时,依法附加环境行政相对人一定的义务或责任。环境行政许可行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管理程序进行,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与处理等环节。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环境行政检查环境行政检查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行政相对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验查证。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环境行政检查的目的是督促排污单位履行自己的承诺,切实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环境行政检查与其他环境执法方式的区别在于:后者都是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设定、取消或确认,即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和后果。但环境行政检查只对环境行政相对人按照环境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了解,并不会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环境行政调解处理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对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程序。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既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最终程序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没有沿用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行政处理”一词,而明确表述为“调解处理”。该法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四)环境行政处罚1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环境行政处罚是指,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环境行政主体或者根据环境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环境行政主体的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环境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它是环境行政执法中最常见的执法方式,也是一种环境行政责任形式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环境行政处罚的特点(1)广泛性。指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与对象非常广泛(2)法定性。指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权限、管辖范围与程序等法律法规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环境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处罚权,不得滥用(3)单方性。指环境行政处罚是由环境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的,不需要征求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同意(4)强制性。指不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或公平,环境行政相对人都必须服从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3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一般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与听证程序。(1)简易程序。环境行政主体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1)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6)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一般程序。指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环境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环境行政处罚应遵守的法定基本程序。环境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审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书面告知、说明理由、陈述与申辩、送达。(3)听证程序。环境行政主体在依照环境法律法规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听证程序。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五)环境行政复议1环境行政复议的概念环境行政复议是环境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环境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请,由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环境行政主体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环境行政执法活动。环境行政复议是以解决环境行政争议为前提与内容的环境行政执法的一种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环境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3)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4)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5)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6)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情形:(1)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2)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3)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本文标题:第五章环境保护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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