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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环境权及公众参与制度案例1A某从B开发商处购得住房一套。入住后经常感觉室内有刺鼻异味,A某及其家人在室内不通风时也常有流泪、咳嗽等症状发生。后经监测表明,室内氨气浓度严重超标是造成A某及其家人发生不良症状的直接原因。据调查,该商品房建筑于冬季,C施工方为防止混凝土冻结影响建筑进度而在混凝土中添加了一种溶剂,而A某住房中的氨气则是这种溶剂不断挥发所致。案例2B大厦项目用地位于A花园南侧,与其2栋住宅比邻。1999年1月,B大厦获得市规划局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等手续并开工建设。A花园1998年经规划审批开工建设,至2000年业主入住时,相邻的B大厦项目完成了基础及地下室及地下室部分,但被认为距A花园过近、侵犯了业主的采光权益,因A花园业主阻止而停工。2001年1月市规划局作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对B大厦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了部分修改,规定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2米,大楼开始继续施工。但A花园业主仍认为该项目存在违法审批并对业主主权益构成侵害,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2003年底B大厦建成,2004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原告认为,B大厦实际高度为24米,与A花园2栋住宅相距仅16米,使部分居室大寒日日照不足3小时,不能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侵犯了其采光权,原因是被告违法审批及第三人违反审批意见增加建筑高度,故请求撤销审批意见,第三方对大厦进行改建并赔偿侵犯采光权的损失。讨论:原告主张的采光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对这项权利的保护有没有法律依据?除了阳光权,你认为还有哪些类型的环境权?第一节环境权一、环境权的产生1、环境权产生的过程60年代初,美国展开了一场令世人瞩目的大讨论--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萨克斯教授根据公共信托原理从民主主义的立场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理论。1960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弃物的做法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条例。1972斯德哥尔摩的人类环境会议中的《人类环境宣言》: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思考:为什么会出现环境权?2、环境权出现的原因(1)根本原因是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2)社会原因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紧张。(3)法律原因在于制度化地解决利益冲突的需要。二、什么是环境权主体利用或享受环境资源、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1、主体包括公民、组织和国家2、环境权的内容具有特殊性3、环境权的客体是环境利益4、环境权是有待法定化的权利空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在形态上与传统的财产权不同,分割而确定其所有权的个别归属已不可能;其与传统的人格权在性质上有所不同,环境侵权除损害人格权益外,还损害人们享受具有特殊美学价值和卫生价值的优美环境等权利;其与传统的相邻权也不相同,相邻权只限于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相互制约而产生的权利,而环境权主体和权利的产生都比其要广泛得多。因此,环境权是一种新型权利。三、环境权的内容(一)环境利用权1、宁静权2、自然景观权3、清洁水权4、清洁空气权5、通风权6、眺望权7、公园利用权(二)环境状况知情权公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有获得的权利。《我们共同的未来》:“人们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况”。乌克兰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的确实可靠的全部信息。(三)环境事务参与权1、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2、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过程3、组成环境保护团体4、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四)环境侵害请求权指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关部门保护的权利。英国《污染控制法》规定:如果水管理局无理拒发许可证或在许可证中加上无理的限制条件等有关人员可向环境部大臣提出申诉。美国《清洁水法》规定:任何公民可代表自己对美国政府、政府其他机构或环保局提起诉讼,指控他们违反了本法规定的排放标准。四、环境权的立法发展1、在宪法中对环境权做出规定2、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环境权做出规定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三条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一)国外立法日本的《东京公害防治条例》规定:所有市民都有过健康、安全以及舒适的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因公害而滥受侵害。(二)国际上的环境权立法环境权为国际上所接受主要表现在一系列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1992年的《里约宣言》环境权为基本人权的观点为欧洲人权会所接受。(三)我国的环境权立法我国法学界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近20年以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环境权立法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直接、明确对环境权做出规定。五、环境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环境权保护程度难以衡量2、环境权与环境物权的界线模糊实际生活中仍然无法主张现实的环境权利,环境权成为停留在理论上的权利法院判决根据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测算认定被告主张属实,驳回原告撤销审批意见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建筑构架的理由不成立,判令其拆除屋顶构架;原告采光权损失计算缺乏依据,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第二节公众参与制度一、概念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活动中,并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从本质上讲,公众参与是民主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要求政府在行使可能致人或者社会公众以不利影响的权力时,听取并尊重对方或者社会公众的意见,这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准则。案例地方政府A拟批准电力公司B在所辖的一条以风景优美闻名的河流上游修建一个拦水大坝蓄水发电,公民D是在C地方注册的一个保护河流环保团体的成员,他在来该河流旅游的途中听导游介绍了A拟批准B在河流上游修建大坝的情况。为此,D以该保护河流环保团体地名义找到A的主管机关E,请求提供拟建大坝的环境影响等信息资料,但被E以保密为由予以拒绝。问:D是否有权请求A或者E提供拟建大坝的信息资料?当A或者E未提供法定保密理由的证据予以拒绝时,D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众参与决策的三方面权利:公众被告知信息的权利;公众被咨询相关意见的权利;公众意见被慎重考虑的权利。我国的相关规定2002年我国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在环境立法中规定了较为明确的公众参与条款。2006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专门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与暂行办法》。在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中也专门就涉及公众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规定了听证制度。美国的公众参与美国的环境保护体系比较完善,法律条文很详细,可操作性强,美国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rt,NEPA)明确规定,任何对人类环境产生重要影响的立法议案、政策等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规定其过程中必需有公众参与具体做法:1)通过新闻媒介(报纸、电台、电视台)或张贴广告,发布拟建项目的厂址、内容,让公众了解建设项目的情况。绝大多数公民能读到报纸、听到收音机广播和看到电视,而且可以看得懂。2)新闻媒介公布公众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请公众参加。如果公民得知某项目,而且知道在哪些场合可以讨论其环境意义,那些最感兴趣的公民就会去参加。联邦主管机关必须邀请受影响的联邦、州和地方机构,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提议行动的敌对者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征询他们的意见。3)通过公众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并进行答辩。参加会议的公民习惯于坦率的、有来有往的民主讨论,并且在质询拟议的政府行动后,不会遭到重大的个人或政治风险。包括草案完成后、定稿前的参与、作出决策前的对最终评价报告的参与。在草案阶段,规定应广泛征求意见。对作出决定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参与,规定联邦机构应对外征询对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意见,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其他机构或个人都可以在90天内对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主动表示意见。4)对意见的反馈对公众参与意见的反馈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即主办机关在准备最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时必须采取手段予以积极回应:第一,修正可选择方案,包括原方案;第二,制定和评估原先未加认真考虑的方案;第三,补充、改进和修正原先的分析;第四,作出事实资料上的修正;第五,解释所提意见因何不加采用。所有对环境影响评价草案的意见,不论是否被采纳,都应附在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二、意义⑴有利于调动各行各业和广大群众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共同搞好环境保护工作。⑵有利于吸收群众参加环境管理(3)有利于决策的科学性三峡库区现重大险情验证专家预测据重庆晚报报导,受暴雨和三峡水库水位涨落影响,云阳县故陵镇凉水井总体积约360万立方米的坡体随时有下滑入江的可能,届时整个长江将有半个江面被堵塞。目前该县已启动应急预案,禁止所有人员进入该地区。据该县故陵镇楚副镇长说:“如真的滑坡,一半的长江航道将被堵。”该滑体长约300米,宽约600米,平均厚度20米,总体积约360万立方米,前缘高程150米,后缘高程301米,基岩滑面平均倾角51度。如滑坡,将阻塞江面,对过往船只有巨大安全威胁。专家担忧不幸言中早在去年,专家们就有预测,蓄水期并不是地质灾害出现的高潮,今年4、5月份退水的时候,才是最严峻的考验,目前出现的重大滑坡险情证实了专家们的预言。据该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的监测,今年3月10日以来,滑坡以每天1厘米的速度加剧变形。4月1日,重庆市资深地质灾害防治专家黄家瑜对滑坡现场踏勘后表示:滑坡已处于临滑状态,库水位进一步下降和强降雨叠加的情况下,总体积约360万立方米的滑体随时有下滑入江的可能。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对三峡工程进行论证,黄万里教授没有被邀请参加工程论证。黄万里数次给中央领导人和政治局,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家监察部写信,痛述三峡工程的危害。要求中央决策层给他半个小时的时间,陈述为什么三峡工程永不可建的原因。但没有答覆。黄万里原清华大学水利系教授,著名水利工程专家,曾六次上书中共中央,反对在长江三峡上建大坝,他认为:从自然地理观点,长江大坝拦截水沙流,阻碍江口苏北每年十万亩的造陆运动;淤塞重庆以上河槽,阻断航道,壅塞将漫延到泸州、合川以上,势必毁坏四川坝田。目前测量底水输移率尚缺乏可靠的手段,河工模型动床试验在长期内长段落中尚欠合理基础,只可定性,不能定量,不足以推算长江长期堆积量。故此而论,长江三峡大坝永不可修。此外,从国防的角度看,大坝建起来后无法确保不被敌袭,也很不安全。黄万里预言:“三峡高坝若修建,终将被迫炸掉。”同时,他还指出,公布的论证报告错误百出,必须悬崖勒马、重新审查,建议立即停止一切筹备工作,分专题公开讨论,不难得出正确的结论。1992年4月3日,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议案,1767票赞成,177票反对,664票弃权,25人未按表决器。通过三峡工程。黄万里先生有个遗愿,要模仿杭州的岳坟,在白帝城上立四个跪着的铁像,让他们向长江请罪,向中国人民请罪,向子孙后代请罪。德国多特蒙得大学水利专家王维洛曾撰文说,我坚信,黄万里先生的这个遗愿能够得以实现。至于四个铁像具体是谁,还是不要具体地指出来为好,免得这四人的后代将来到了三峡就像秦桧的后代一样无地自容。另外一定要在这铁像前立一个碑,一个向子孙后代表示我们歉意的碑,碑文的内容应该是∶请原谅,我们没有能够阻止他们。学校让他申请带博士。他说我有资格带博士,我不用申请,要考虑我的资历,考虑我的学识,你们认为我能带博士,那就应该聘请我,而不是我来申请。他不申请,但学校有关方面说,假如你不申请的话,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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