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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保护工作汇报(精编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湖泊保护工作汇报(精编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总结1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总结本文作者:清冽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总结**区水利局2009年,我区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人湖和谐为目标,湖泊管理与保护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完成了湖泊管理目标任务。现将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加强宣传,造浓湖泊管理保护氛围我们紧紧围绕“维护湖区生态健康,人湖和谐共处”宣传主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宣传内容,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做到阶段性宣传与长期性宣传相结合,与案例宣传相结合,营造湖泊管理与保护的良好氛围。具体主要措施:一是阶段性宣传,结合“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宣传活动,在漕运广场设置大型拱门宣传标语及水法规咨询台,接受群众咨询200多人次。二是长期性宣传,建立固定湖泊宣传阵地,在沿湖堤防上设立了20处(块)永久性的湖泊保护宣传标牌。三是大力宣传已查处的严百圩等实际案例,进一步扩大宣传效果。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全社会对参与维护水利工程的认识有了提高,特别是沿湖周边干群的湖泊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二、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湖泊管理网络近年来,我们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湖泊管理组织网络,夯实工作基础,做到了四个到位。一是管理组织到位,进一步明确了湖泊管理——局、所、站三级管理网络,充实湖泊管理站专职湖泊管理人员10人,加强了一线巡查力量,提高了巡查效率。二是方案制度到位,根据《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和《江苏省湖泊巡查指导意见(试行)》,制定了《白马湖湖泊管理巡查方案(试行)》,规范了工作内容,并相应编制了各湖泊管理岗位的责任制,落实湖泊管理人员奖惩措施。三是管理保障到位,湖泊管理巡查人员配备了巡查交通工具和电脑、GPS等现代化装备,湖泊管理站落实了办公场所,管理阵地前移。及时下达湖泊管理经费,重点保障一线巡查经费。四是沟通协调到位,工作中加强与涉湖相关部门及乡镇沟通交流,积极参加省属湖泊管理机构及市局召开的各类湖泊管理工作会议,并谋划参照区“河长制”管理模式创新湖泊管理机制,为建立区湖泊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准备。三、常抓不懈,加大湖泊日常管理保护力度根据《江苏省湖泊巡查指导意见》的要求及我局制定的相应湖泊巡查方案,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原则切实开展湖泊巡查工作,及时了解湖泊情况,维护湖泊健康生命,保障湖泊功能的有效发挥。日常工作中我们严格实行湖泊管理站、河道湖泊管理所、区水利局三级巡查制度,确保湖泊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河道湖泊管理所及各湖泊管理站每月巡查不少于4次,区水利局单独组织或会同湖泊管理所督查、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对巡查情况及时通报。各级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到边、到点、到沿,对巡查中发现的从事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湖泊功能区划要求的活动,未经批准的涉湖建设项目等违反水法规行为做到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当场记录(拍照)、及时汇报,务求将违法(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及个别无视管理、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联合行动进行查处。今年5月上旬**镇严百村擅自加宽里下河湖荡严百圩(省水利厅批准开发圩)堤防,在市水利局及泰州引江河管理处领导的直接支持、指导下,我局立即会同区防办、区水政大队及区河道湖泊管理所到现场处理,并责成**镇政府组织人力、机械对严百圩堤防进行清障,期间我局又多次组织人员到现场督查,至6月底该处圩堤已全面恢复到位,通过这一事件的处理,既提升了水利部门的形象,鼓舞了湖泊管理人员的士气,又做了一次湖泊管理实例宣传,提高了沿湖群众的湖泊保护意识,有利于湖泊管理与保护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夯实。范集镇李许村擅自加高圩堤会办意见已报省湖泊管理机构转呈省水政总队。四、认真落实,完成各项突击性工作任务一是区水政大队会同河湖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白马湖开发利用及水面占用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与湖泊占用单位(人员)逐一进行了沟通,实地了解了相关情况,并进行了认真的登记,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此项工作。二是以湖泊资料整编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湖泊管理资料档案。10月底,我们在省属湖泊管理机构、市水利局及市中运河管理处的指导下,组织了局工管科及河湖所相关人员全力投入资料整编工作,做到了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工作职责。工作实施中,我们首先是跑现场,对湖区的圩子数量、位置、圩堤、涉湖涵闸泵站等湖泊情况逐一过堂,取得了第一手的数据;其次做好内业,根据前期踏勘结果,对照湖泊资料整编格式要求,进行数据汇总、分类填列,按期完成了资料整编任务。三是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里下河湖泊保护范围勘界设桩工作。勘界设桩是湖泊12全文查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三十六号)《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5月30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和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以加强保护。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第四条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渔)业、林业、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应保必保原则拟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区域内的人民政府负责。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及其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湖泊保护职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湖泊保护工作。第六条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目标包括湖泊数量、面(容)积、水质、功能、水污染防治、生态等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湖泊状况普查和信息发布;(二)拟定湖泊保护规划及湖泊保护范围;(三)编制与调整湖泊水功能区划;(四)湖泊水质监测和水资源统一管理;(五)防汛抗旱水利设施建设;(六)涉湖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七)湖泊水生态修复;(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湖泊的日常保护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三)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四)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监督;(五)审批涉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组织指导湖泊流域内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设定禁渔区和确定禁渔期;(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三)渔业养殖的监管;(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五)组织制定和实施渔业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二)环湖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工程建设;(三)湖泊湿地生态修复;(四)湖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的部门联动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将湖泊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使用、能源供应、政府采购等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为减少湖泊污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转产、搬迁、关闭。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和恢复湖泊生态功能的需要,对居住在湖上,岸上无房屋、无耕地的渔民和居住在湖泊保护区内的其他农(渔)民实施生态移民,采取资金支持、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方式予以扶持。第十三条对重要湖泊的保护,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湖泊的监测、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第三章湖泊保护规划与保护范围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湿地保护规划和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湖泊保护总体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分别拟定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湖泊水功能区划分和水质保护目标,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防洪、除涝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种植、养殖控制目标,退田(池)还湖,生态修复等内容。第十七条湖泊保护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开发利用湖泊资源。第十八条实行湖泊普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湖泊状况普查,建立包括名称、位置、面(容)积、调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内容的湖泊档案。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湖泊保护规划,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确定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条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泊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湖泊控制区在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第二十一条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建设的,应当做到工完场清;对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第二十二条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湖泊已经被围垦或者筑坝拦汊的,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
本文标题:湖泊保护工作汇报(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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