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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2022最新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具体实施方案文昌市2020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确保“十三五”相关政策在过渡期间顺利衔接,切实做好2020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2020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办〔2021〕229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贴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琼财农〔2021〕1201号)等文件要求,确保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渔民和渔业企业,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渔船管理实际,制订本方案。一、基本原则2020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养护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发放工作。发放工作依据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执行后的补助方式发放,即当年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参照渔船入库换证工作,结合2020年度渔船年检、捕捞许可证年审等日常管理工作,确定每艘渔船的船长、功率、作业类型、生产时间等参数核算全年补贴数额。二、申领对象和条件(一)申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必须是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二)申领的海洋捕捞渔船已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即已导入农业农村部渔船数据库管理。(三)申领的海洋捕捞渔船要同时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且2020年度渔船检验合格。(四)2014年全省渔船普查后经审批建造、更新改造的渔船。对于多人持股渔船,必须为我省传统渔民、渔业公司持最大比例股份且持股比例总和达到51%以上(含)的渔船。(五)南海作业的大中型渔船,要提供在南海海域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的北斗轨迹记录、进出港报告记录、所属渔业协会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跟帮编队等相关证明材料。(六)大中型渔船,应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时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2013年第5号令)要求,提交所填写的《渔捞日志》。(七)小型渔船,应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出海作业证明。(八)严格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相关规定。三、不予补贴渔船类型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不予以补贴。四、资金情况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贴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琼财农〔2021〕1201号),下达我市2020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1708.8万元。五、核定参数与作业类型(一)船长与功率1.未按《海南省“船证不符”渔业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琼海渔办〔2015〕59号)要求,完成整改的“船证不符”、“四证不一”的渔船,船长与功率数据依照“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核定。2.按《海南省“船证不符”渔业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琼海渔办〔2015〕59号)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船检发放新证书的,自渔业主管部门发放新证书的下一个月份起,按新证书上的船长与功率进行核定。(二)作业类型1.未按《海南省“船证不符”渔业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琼海渔办〔2015〕59号),完成整改的“船证不符”、“四证不一”渔船,根据该船许可的主作业类型确定,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核定;若当年度年检年审生产作业类型与许可主作业类型不一致的,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核定其补贴标准。2.已按《海南省“船证不符”渔业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琼海渔办〔2015〕59号),完成整改并通过船检发放证书的渔船,按新证书认定的作业类型进行核定。3.补助作业类型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认定类型执行。4.作业类型与作业方式登记命名不规范的渔船,要根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规范的渔具名称进行补贴申领。5.年度中作业类型变更的,自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下一个月份起,按新的作业类型进行核定。六、补贴标准及发放规定(一)补贴标准1.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2.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要求,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比重各占50%。3.根据每艘渔船的船长、功率、作业类型,依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要求,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核定该船全年补贴金额;不得擅自扩大补贴渔船范围,不得擅自改变申领与发放标准。(二)补贴发放1.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伏季休渔期渔船跨海区异地伏季休渔、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不服从船籍港或停靠渔港渔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2.渔船违反相关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不给予相应比重系数的负责任捕捞补贴。根据渔船年检年审、出海生产作业、安全生产及救生器材配备使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其中大中型渔船要依据北斗轨迹记录、进出港报告、《渔捞日志》填写等情况,测算每艘渔船的补贴金额。3.渔船有电炸毒鱼作业、暴力抗拒检查;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擅自跨海区界限作业、违法违规进入各类保护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不给予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4.渔船擅自关闭北斗船位设备未报告或设备出现故障后24小时内未及时向船籍港主管部门报告的,一年内违规一次扣减30%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违规两次扣减50%,违规三次以上不给予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5.休渔期渔船因船籍港泊位有限,未经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及未取得省内他港渔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靠他港休渔的,扣减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休渔期间渔船因违规出海被执法部门处罚的,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扣减;休渔期内违规一次扣减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违规两次及以上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6.大中型渔船违反船位监控有关规定,将船位监控设备交给他船使用或使用他船船位监控设备、伪造渔船船位监控数据、违规使用网具等其他违规行为的渔船,一年内违规一次扣减50%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违规两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7.渔船在防台风前不服从船籍港主管部门指挥及时返港避风,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50%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8.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可根据渔船执行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规定的具体情况,视情发放补贴。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9.利用渔船载客等其他违规行为,扣减50%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七、核实渔船情况核实掌握本辖区内的渔船情况。一是渔船生产、违纪违法以及北斗监控、安全救生设备的配备使用情况;二是及时掌握本年度渔船变更底数;三是核实渔船买卖、灭失、更新改造等情况。八、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文昌市2020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领导小组组长:韩亮(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许环峰(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成员:肖学文(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窦妍(市财政局副局长)、王茀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陈瑜(市农商行资金部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肖学文副局长兼任。九、职责分工(一)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切实做好2020年度文昌市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解释;2020年度文昌市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件有效性的审查,统计全市海洋渔船总船数和总功率数;组织全市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数据录入、申报,并承担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日常工作;渔船登记、检验证书的核查;大中型渔船捕捞生产活动时间核查;出海期间未按规定保持渔船北斗终端系统正常开机运行的核查;对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渔船的审查等工作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公示、总结并上报相关材料,建立健全渔船档案并妥善保管全市渔船档案。(三)市财政局负责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的划拨,确保专款专用。市农商行负责通过社保卡将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到渔民手中。(四)各沿海镇要按照方案要求,配合市农业农村局落实好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五)市农业农村、市财政部门负责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过程中的全程监督;接受渔民群众信访举报,受理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信访案件。十、开展宣传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事关渔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加强开展宣传工作。一是进港上船直接向渔民宣传;二是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三是宣传车、电视广播宣传;四是信息平台宣传。十一、实施步骤我市海岸线长,港湾多,渔船停泊分散,且小型渔船较多,增加了补贴对象审核的难度。要按时实施补助,必须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工作组、各镇政府要紧密配合,扎实开展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一)摸底阶段(2月7日至3月4日)依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2020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办〔2021〕229号)的规定,对我市2020年符合补贴的渔船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对,掌握各类型作业渔船的数量、船长及其功率。在此基础上汇总造册,形成2020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发放依据。(二)审核阶段(3月5日至3月20日)根据摸底阶段的统计,对享受该项补贴资金的渔船进行逐船核实。审核内容有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产权证书。核实内容有渔船的作业类型及主机功率。同时与各镇政府、村委会联系,复查是否漏登记或虚报的渔船。(三)公示阶段(3月21日至4月15日)完成第一、第二阶段工作后,将各镇符合补贴条件的渔船列表印发至相关镇政府,并在渔船所在村委会、镇政府、船籍港及文昌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告,让群众监督,进一步核实补贴对象,杜绝差错和漏报。(四)申请审批阶段(4月16日至5日15日)为确保补贴资金分配准确无误,实行一船一档管理,每艘领取补贴渔船档案材料有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帐户(企业)或社保卡(复印件)。(五)资金拨付阶段(5月16日至5月31日)渔民申请财政补助表,经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审批,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完成申请、审核、审批、审定程序后制成资金分配明细表,由市农商行依据渔民提供的帐号通过社保卡一次性拨付;属于单位企业的资金通过银行拨付。建立补助对象档案,规范管理,在拨付工作结束后,将补助资金分配的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十二、建立追缴制度渔业企业、渔船业主如冒领补贴资金或虚报功率、作业类型造成多领补助资金的,经调查核实,将依法追缴,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十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时间性强、统计数据多、扣减政策复杂,涉及到广大渔民群众的切实利益,要务必提高认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集中力量扎实做好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二)严格把关,认真核实。核船、核证是及时开展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的关键环节,要严格把关,紧密结合渔船年检、捕捞许可证年审签证、行政执法处罚等数据与档案,确保纳入补贴范围的渔船真实存在、证书齐全有效,杜绝冒领、骗取和套取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现象发生。要结合核船、核证,加强渔船基础管理,发现渔船已经灭失或渔船证书失效的,应当指导船主及时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三)严肃工作纪律,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任何个人(包括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者经调查属实,将依法处理。(四)加强监督,防微杜渐。要认真遵守渔业资源养护
本文标题:文昌市2022最新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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