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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道路桥梁整治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1总则1.1为了进一步巩固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工作成果,使城市基础设施的整治工作常态化。加强城镇道路的养护维修工作,保持城镇道路桥梁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活出行,保证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对损坏的道路桥梁进行及时的整治和维修保养,保障道路设施完好和运行安全,达到“精细化,无缝隙”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城镇范围内建筑红线范围以外的道路、桥梁和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广场、商业区、车站等重要节点周边的市政设施。1.3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时与《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GJJ36-200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配合使用。1.4整治的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先规划后整治,先设计后施工,避免重负建设,确保整治科学有序;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体现为民,利民要求,确保人民群众满意;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突出地方特色,体现文化风貌;坚持政府主导原则,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动全民参与。要确保城镇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对于人为干扰而遭到破坏的城镇市政基础,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其恢复与修复工作;1.5各级政府应确保城镇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整治资金到位:2术语2.1城镇道路(urbanroad)是指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城区道路设施。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和城镇居民的服务功能等,城镇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住区道路。2.2人行道(sidewalk)是指道路中用路缘石或护栏及其他类似设施加以分隔的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2.3行进盲道(blindwalkway)是指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力残疾人通过脚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力残疾人可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2.4提示盲道(alertblindwalkway)是指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无障碍设施等的位置前,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2.5路缘石(curb)是指设在路面边缘的界石,简称缘石。它是作为设置在路面边缘与其它构造带分界的条石。2.6掘路(excavatedroads)是指为埋设或维修地下管线而开挖城市道路。2.7掘路修复(rehabilitationofexcavatedroads)是指完成埋设或维修地下管线工作之后,对开挖的道路沟槽进行修复,包括路基回填和路面结构层修复。23整治标准3.1道路整治要求城镇道路路面应平整坚实,道路纵坡、横坡顺适,无死坑、碎裂、大面积网裂现象,无行车障碍与安全隐患。与周围建筑物衔接到位。当路面出现裂缝、松散、坑槽、拥包等病害时,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以保持路面平整完好。路基要求稳定、密实、排水设施性能良好,无翻浆。护坡应保持设计坡度,表面平顺,坚实稳定,不得有危石、浮石。挡土墙应坚固、耐用、整齐美观。边沟、排水沟、截水沟内没有淤积物,断面完整。人行道要平整、无塌陷、松散、缺砖现象。与周围的建筑物、绿化相协调。对道路整治产生的沥青旧料,建议再生利用,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道路的整治必须按照CJJ36-2006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的道路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价,及时掌握道路的技术状况及病害情况,制定相应的养护措施。道路的常规检测应每年进行一次,结构强度检测:快速路、主干路每2-3年进行一次,次干路、支路3-4年进行一次,进行道路检测的人员必须是专职道路养护技术人员。建立完整的道路技术档案。3.1.1沥青混凝土路面整治标准1、建成投入使用5年以内的沥青混凝土类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有高度超过15mm的拥包、车辙、波浪;面积在0.1m2的坑槽和松散;井圈与路面高差在±5mm,井圈周围不得有沉陷。;没有缝宽在3mm以上的道路裂缝;不得出现道路翻浆。沥青类次干路、支路不得有高度超过10mm的拥包、车辙、波浪;面积在0.2m2的坑槽和松散;井圈与路面高差在±5mm,井圈周围不得有沉陷;没有缝宽在3mm以上的道路裂缝;不得出现道路翻浆。在路面上设置的各种材质的检查井井盖的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铸铁检查井盖≥CJ/T3012的规定。建成投入使用5-10年以内的沥青类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有高度超过20mm的拥包、车辙、波浪,面积在0.2m2的坑槽和松散;井圈与路面高差在±5mm,井圈周围不得沉陷;没有缝宽在3mm以上的道路裂缝;不得出现道路翻浆,次干路、支路不得有高度超过30mm的拥包、车辙、波浪;面积在0.3m2的坑槽和松散;井圈与路面高差在±5mm,井圈周围不得沉陷;缝宽在3mm以上的道路裂缝;道路翻浆。在路面上设置的各种材质的检查井井盖的强度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铸铁检查井盖≥CJ/T3012的规定。2、路面坑槽可用挖补法修复,做到圆坑方补,浅坑深补,湿坑干补,零星挖补必须做到机械切边、凿挖、凿边整齐、垂直,修补形状应为道路轴线方向或垂直轴线方向的矩形,不得出现不规则形状。3、沥青路面维修必须进行铣刨,禁止贴补盖被。沥青路面面层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进行修补。修补完的坑槽表面应光洁、平整、碾压紧密,无明显轮迹,新旧道路接边紧密,封边密实,无起壳、松散现象。4、为保证维修路面压实质量和平整度,摊铺面积大于500m2时,宜采用摊铺机铺筑。5、压路机碾压应自路边压向路中缓慢、匀速进行。不得在碾压层上调头、转向或突然刹车,碾压的沥青路面不得出现推挤和裂缝。碾压成型的新铺沥青面层在全部冷却到常温后方可开放交通。6、采用铣刨机铣刨的路面,在修补前应将残料和粉尘清除干净。涂刷沥青粘层油需严格控制0.8kg~1.2kg/m2,宜选择乳化沥青。7、当气温条件不允许进行热拌沥青混合料施工时,可用沥青冷补料应急。冷补料填料应高出地面1.5cm左右。填满后坑槽中央处应稍高于四周路面并呈弧形。如路面坑槽破损深度在5cm以上,3填补应以3~5cm为一层,分层填补,逐层压实。根据实地修补环境、修补面积的大小和深度,选择适当的压实工具和方法进行压实。7、路面表层裂缝修补,可用密封胶或乳化沥青灌缝。8、城镇道路的预防性养护,是延长道路使用年限的重要措施,因此为避免路面过早的出现裂缝,使基础受损,城镇道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早进行预防性养护,一般在投入使用2-5年内进行,恢复道路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和弥补早期出现的结构性收缩裂缝,减少对基础的损坏。因此建议沥青路面要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性养护工作,当路面出现轻微裂缝、松散、坑槽、拥包、啃边等病害时,应及时进行保养和小修。9、沥青路面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进行修复。10、沥青路面的补修质量应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GJJ36-2006第13.2.2条的要求。3.1.2水泥混凝土路面整治标准1、建成投入使用5年以内的水泥混凝土类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出现相邻板块高差大于20mm的连续块板下沉;碎裂面积超过整块板面积50%的板破碎;板角断裂;井圈与路面在±5mm高差,井圈周围不得沉陷;伸缩缝料丢失;翻浆。在路面上设置的各种材质的检查井井盖的强度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铸铁检查井盖≥CJ/T3012的规定。2、建成投入使用5-10年以内的水泥混凝土类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出现相邻板块高差大于30mm的连续块板下沉;碎裂面积超过整块板面积50%的板破碎;板角断裂;井圈与路面高差在±5mm,井圈周围不得沉陷;伸缩缝料丢失;翻浆。在路面上设置的各种材质的检查井井盖的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铸铁检查井盖≥CJ/T3012的规定。3、。伸缩缝应经常注意维护保持完好,当缝内嵌入杂物、硬块时应及时清除,并填充或更换填缝材料,灌缝应饱满平整,不得外溢。伸缩缝的填缝料更换,宜在雨季来临之前或冬季降雪之前进行,雨雪天气时不宜进行。填缝料应选用与混凝土粘结力强、回弹性能好、耐老化、且施工方便的材料。4、水泥路面板块的裂缝修补,由于基层强度不足而造成的路面裂缝并发展到板块破碎,应清除碎块,采取基层补强措施后,再重新浇筑不低于原由强度的水泥混凝土。水泥路面板块与检查井、花坛、隔离带等设施相接部位处的裂缝,必须针对裂缝产生的原因,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5、水泥路面板块拱起、断裂修补,板端发生断裂或板块出现破碎、坑槽,应将断裂、破碎部分切割整齐(钢筋混凝土板注意保留钢筋),切割面积要大于破碎面积并清除槽内杂物,涂刷水泥浆或粘结剂,重新浇筑不低于原有强度的水泥混凝土。接缝处用填缝料嵌缝。经养护达到标准强度后开放交通6、、整块面板翻修凿除旧板时,不得造成相邻板块破损、错位,应保留原有拉杆,并对损坏的拉杆进行修复。若角隅部分的基层薄弱,应先处理基层后再修补面层。7、水泥混凝土路面不得用沥青混凝土进行修复。8、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维修的常规和专用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耐久性和稳定性。9、超出道路设计使用年限的道路应按照要求进行翻修改造10、水泥路面的整治质量应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GJJ36-2006第13.3.2条的要求。3.1.3与检查井、收水井相顺接的路面养护41、道路上的检查井井盖框要求完好且与路面衔接平顺,与路面的高差在±5mm。,检查井及其周围路面1.5*1.5m范围内无沉陷、凸起或裂缝。2、维修检查井周围是沥青路面时,应将路面切割成圆形,面层以下道路结构部分应夯填密实,3、维修检查井周围是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应将路面切割成正方形,按水泥混凝土路面补修标准进行补修,在养生期间应设置围挡和安全标志加以保护,补修的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60MPa。4、在进行收水井配件更换时,井盖井框要求完好且与沥青路面及人行道衔接平顺,并用不低于60MPa的混凝土将井盖、井框稳固,并将收水簸萁恢复好。雨水口的安装高度,应低于该处路面标高20mm,并在雨水口外1米的范围内顺坡找齐。5、在道路积水处增加或改建雨水口,其连接管的坡度不应小于1%,长度应不少于23m,深度在0.7米以上。3.2其他类路面3.2.1块石铺砌路面整治标准1、块石铺筑的路面应保持平整、稳固,不得有块石边缘损坏、低洼沉陷深度在20mm、拱起在30mm、错台在6mm、空洞、块石或路缘石缺失现象。2、块石路面的粗糙条纹不得小于2mm,条纹应垂直于路面,间距为10-30mm。块石铺砌路面不宜采用抛光、机刨的石材,要具有一定的防滑性。3、块石路面的补修质量应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GJJ36-2006第13.4.2条的要求。3.2.2水泥混凝土预制砌块铺砌路面整治标准1、预制块铺筑的路面应保持平整、稳固,整治后的图案、颜色、材质、规格应与原路一致。不得有预制块边缘损坏、低洼沉陷深度在20mm、拱起在30mm、错台在6mm、空洞、预制块或路缘石缺失现象。2、预制块路面的粗糙条纹不得小于2mm,条纹应垂直于路面,间距为10-30mm。块石铺砌路面不宜采用抛光、机刨的石材,要具有一定的防滑性。3、预制块的强度和最小厚度应符合下表规定4、预制块路面的补修质量应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GJJ36-2006第13.4.2条的要求。预制路面砖强度和最小厚度道路分类抗压强度(MPa)最小厚度mm平均单块主干路6050100次干路605080支路/街坊路50/3042/30803.3人行道整治要求人行道要稳固平整,无积水、松动、残缺,按标准设置无障碍通道;路缘石应稳固、直顺,无挤压变形、拱起变形、缺损,勾缝完整无脱落;树池边框要无突起、残缺,美化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各种井盖与人行道标高一致且完好,井盖的强度必须满足人行道的通行要求。53.2.1人行道道板整治标准1、人行道应经常巡查,发现缺损或被占用,应及时修补和处理,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2、人行道面层砌块铺装必须设置足够强度的基层和垫层。对基层强度不足产生的沉陷、破碎损坏,应先加固基层,再铺砌面层砌块。3、人行道面层应平整,无积水,无沉陷,无错台、无脱落,砌块无松动,无裂缝、缺砖、残块、缺等病害现象,缝宽均匀,缝隙饱满。4、更换人行道板时按原结构原材料修复。砌块的补修部位宜大于损坏部位一整砖,不得剁砖,应采用切割机切砖,并用与
本文标题:道路环境整治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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