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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协同创新障碍因素及对策研究军民融合协同创新障碍因素及对策研究1问题提出自建国以来,军民协调一直是我国诠释融合式创新的重要手段,从改革开放之前的“军民兼顾”与“军民结合”,到改革开放之后的“寓军于民”与“军民融合”,无一不体现着这一伟大思想的重要内涵。作为军民协调关系中最具突出意义的重要构成部分--军民技术协同创新,也经历了“单边溢出→双向互动→融合创新”等阶段,而促进军民科技互动过程演进的主要因素是为了改变“隔离创新带来的军用与民用领域技术创新碎片化、重复率高、相互交流少”,针对这一重要议题,理论界中已有大量文献,从“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构建”、“创新能力体系建设”、“融合产业创新平台的政府供给改革”、“国外发达国家军民协同创新典型模式”、“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技术转移网络运作机理”等诸多方面开展了详实且丰富多样的研究,为我国军民产业互动创新水平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及相应政策优化提供了有益的指导。本文认为,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系统是由军工企业、民用研发机构及产业组织、高校与科研院所、军方组织以及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科技中介等社会组织所构成的复杂联盟,各创新主体在权力资源、运作模式、协同创新观念、组织文化上都存在着很强的异质性,所以顺利实现这一新型“官-军-产-学-研”创新系统的有效运行,就必须从协同创新过程事实出发,分析军民融合创新进程中的障碍因素,减少对立与冲突,以提升系统运行水平与效率。2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主体及功能定位如图1,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包括以下几类主体:①军方及其研究机构。军方通过对战略形势的变化以及对整体军事实力的评估,提出武器装备的发展要求,并作为组织管理者的角色进行项目设计、规划、立项、审批、验收等工作。军事研发机构则根据军方提出的要求进行研发,并从现有装备水平、技术可行性论证、性能设计等多个角度就研发的方向与进度进行反馈,以对军方决策调整优化提供依据;②民用研发机构及产业组织。以企业为主体的民用研发机构与产业组织以市场开拓、满足动态竞争、获取经济为目的进行新产品(业务)研发,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他的商业化运作,其在军民融合创新中发挥的作用是:①国防技术向商用领域扩散过程中的技术承接与吸纳,对传统民用工业进行升级改良,如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大量军事技术向家电制造、汽车、能源与环保、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民用领域渗透;②民用研发机构与产业组织包括向军队与军事企业提供产品、服务、原材料,通过公开竞标与取得资质形式为军队提供承制装备,参与军事装备的研制与设计、装备维修与革新、入股军工企业;③高等院校拥有社会中最为雄厚的技术人才、设备资源,在世界各国实践中,高校所开展的基础研究工作对推进尖端武器研发、军事装备升级、军事人才培养有着重要意义:①有效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创新体系,探索适合推动军地科技成果转化的新体制、新模式,促进军民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建立科研联合攻关机制,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技术合作研发;②与军队联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以军事科学院、高校为依托,开展联合培养军民两用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工作,在学科、项目等方面深度合作,实现优势互补;③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双向孵化;④科技中介、协会、金融机构。科技中介主要负责各创新主体间的联系,在融资、技术、信息需求上为军民协同创新组织提供支持,行业协会在经济与法制两个层面,发挥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作用,维护每一个军民协作创新主体的权益主张与诉求,同时,行业专家的组织身份也决定了其管理经验与市场信息提供者的作用。3军民融合协同创新障碍分析3.1信息共享与技术产权障碍3.1.1军方单位的观念障碍我国军工企业长期处于计划经济运营体制之下,无论是资金来源、项目立项与审批验收都具有极强的政府与军方色彩,加之军事工业较民用工业在社会声誉、技术先进性水平上都拥有独一无二的优势,很多军工企业对“军转民”、“民转军”所带来的重要性认知不足,以防止泄露军事机密为借口,对法律框架内允许的军事技术禁止向民用机构输出,也无视民用机构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化运作方面取得的良好成绩,在主观上缺乏进行有效沟通交流的意识。3.1.2机制保护下的军方利益障碍从市场属性来看,军工产品(服务)市场具有高度的垄断性,特别是现行国防制度情形下一些涉密性较高的产业与产品,均受到严格管制。相比于民营商业机构,军方企业无论是在产品价格、产品合规性范围、补贴及税收政策优惠、审批权限宽松度上均拥有无与伦比的优势,民营商业机构在与军方性质的机构、企业进行创新合作的过程中,除了要面临已有的创新与商业风险,还要承担来自于军方合作者方面的“临时强制退出所带来的沉没成本风险”与“成果收益被侵占风险”。3.1.3设计观念障碍军事企业产品一般注重规格、质量、强度、韧性、耐高温(严寒)等物理性指标,很少看重商业化价值,并在设计生产模式上一贯表现为“多试验、少生产,规格一致,小批量,渐进改良”。而而民用商业部门一般出于占领市场、满足尽可能多的消费者需求、获取经济利润的目的,在产品设计上最为看重产品是否符合经济性、易于生产和销售,并体现为“大批量、多样化,低成本、多功能”特征。产品设计标准观念的差异,必然导致创新协同中军方与民用研发人员之间的对立和冲突。3.1.4知识产权归属障碍新经济时代,产权是企业组织获得竞争优势、维持长期竞争力的关键核心资产,所以军民融合创新中民营企业欲通过借助军方技术向自身的输出及联合研发获取关键产权是一大重要目的。但目前《专利法》、《著作权法》并未就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界定,从操作上看,只要涉及军方及相关单位利益,国家比较倾向于做出对其的产权划分,这对民营研发机构与企业造成了强烈了不安全感,虽然会采取其他方式对其进行补偿,但对其创新积极性的打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深远的。3.2协同创新“锁定”与路径依赖障碍3.2.1创新主体行为“锁定”“民转军”过程中,不少民营企业与研发机构在创新意识上逐渐淡化,沦为彻头彻尾的军用品供应商,因为军方采购所具有的利润稳定性、超额性,设计、生产、供应行为“听指令”成为常态,甚至将民用生产业务比例下调与摒弃。从功能定位角度看,军民协同创新产业链中,民企逐渐成为创新网络中最为边缘化的节点,军工企业的运营管理模式、发展战略、市场前景预判往往发挥着主流带动作用,民企难以依据外部市场变化进行自主创新并在整个协同网络中发挥引导作用,使创新主体行为被“锁定”。3.2.2创新路径依赖在长期军民科技研发体系相互隔离的各自发展进程中,因信息不对称原因导致重复研发现象非常普遍,同一项技术在不同的领域中被开发出来,只是在技术标准上有所差异。在融合之后,当军方与民用商业机构同时认识到重复研发问题严重性的时候,就会形成“比较--筛选--摒弃”的合作模式,即通过比较同一类型技术的可靠性、发展潜力后,筛选出所有创新主体认为最佳的技术设计方案,这一过程中,由于军方研发机构能够获得更多的国家财政、税收、土地及其他优惠政策的支持,加上其拥有更强势的主导能力,民营机构往往只能成为跟随者,既不愿意对已有方案提出挑战,更有着“不愿意进行创新投入,直接‘搭便车’”的内在动机。3.2.3“军转民”科技成果市场化难度高参与军民协同创新的民营机构,在创新路径依赖机制下很难进行科技成果市场化,许多“民参军”机构往往陷入“只关注技术的先进水平与成熟度”,而忽视了“现有企业资源条件下,能否将这些技术进行成果化运用”,具体包括技术引进之后的人才与配套设施建设该怎么做?转化为市场中产品后的维护与进一步改良升级应当如何进行?面对用户新的需求时怎样与军工企业进行协调、反馈以进行设计方案修正?等等,这一系列问题考虑的缺失都对军事技术民用化、商品化造成阻碍,另外,国防技术产权的长期“国有化”与技术“军转民”后利润分享机制不明确,致使军事机构人员产权商业化动力不足。3.3金融支持有效性障碍3.3.1融资渠道窄,投资风险可控性低我国目前国防科技工业支出的主要资金来源已经实现了开放式金融、银行金融、资产证券化,以PPP为代表的社会资本合作体系也已经建立,但是对国家财政的依赖与非公有资本融入度仍然很低。在正规金融上,银行普遍向军民合作创业企业提供贷款还是基于信用与抵押贷款,在资本市场融资上也是主要靠单一的股票形式筹资。3.3.2基金平台建设刚刚起步,投入规模与管理水平不高自2015年起,以促进军民融合创新各类省市基金平台(如贵州、陕西、四川等地建立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平台(国华军民、中船重工、中信国通、航天资金,等)、阶段引导基金平台(达晨创投、国创投资,等)纷纷建立,但在投资规模、投资领域与示范效应上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从基金运行看,虽然在短短几年中军工企业及军民合作企业在金融创新、基金管理人才培养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积极运用大数据方法对军民协同创新资金进行了有效管理,但真正具有实力的军民合作基金管理平台少之又少。3.3.3基金平台金融创新步伐慢,资金使用水平较低基金不仅为创新主体提供经济支持,也为项目、产业运行中的风险内控有着意义。我国军民协同创新基金投资方式单一、系统性规划不足是突出问题,在融资方式上尚未普遍形成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融资方式,在军民融合产业重点投资领域的识别、融资与投资预测及评估、融资模式与基于产品设计的资金阶段性分配使用、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上也为形成有效的制度性建设。3.4高校文化与评价体制障碍3.4.1高校科研人员的文化与角色冲突大学教师从事科研行为的主要动机是以试验成果、研究报告、论文向同行及社会证明其自身价值,以获得学术声誉上的满足感,并取得相应的科研奖励报酬。并且,科研成果公开也是一大诉求,与军方单位联合研发取得的成果并不能公开,致使很多高校科研工作者不愿意进行军民协同创新。随着中国《保密法》条款的越来越严格和对国外间谍渗透防止力度的增强,一些原来只属于科学领域的信息也可能导致涉密问题,所以风险规避也是相当一部分高校科研工作者回避军民协同创新的重要原因。3.4.2多数非军事高校难以获得军工项目准入除了哈工大、北航、北理、南理、南航、西工大等少数国内原隶属国防科工委的高校,其他国内高校无论是学科声誉、师资力量、实验设备、人才培养模式上,都很难涉足军事装备领域。我国目前军事装备工程项目在时点、规格、管理模式上非常严格,很多高校难以达到既定的项目质量控制标准。在实践中,高校助推军民协作创新网络的行为呈现碎片化,只能在部分项目流程及部件制造上提供非连续性支持。3.4.3高校评价体系与军工项目的不契合在很多高校科研人员认知中,基础研究往往推动了军事工业的发展,例如物理学研究成为原子弹制造的技术基础,而相反的作用并不存在,参与军民协同创新并不能为高校学术发展及培养人才有所帮助,并且,在现有的高校科研评价体系中,论文、项目与科技奖励是三大核心指标,大量参与军工融合创新能否普遍被纳入评价体系仍是一个未知的问题,尽管在一些大型军工工程项目中,高校参与者获奖的概率会更大,但往往在署名与否与顺序上不占优势,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高校科研人员积极性。4军民融合协同创新障碍的消除对策4.1建立军民互动交流机制,强化创新主体独立地位4.1.1交流机制构建国有军工企业独特的非市场运营机制及知识保密体系规制下所带来的知识共享与交流主动性不高,以及对待设计、生产运营观念差异阻碍创新网络内各节点交流,因此加强创新节点之间及网络内外主体的交流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军工非关键技术的公开化、非核心保密领域的非军事机构准入权限上要有所放开。4.1.2放款政府管制,破除路径依赖政府及各级管理部门、军方对军事研发机构、军工企业的管制应放松,在做好顶层设计的基础上适当放权,让军民融合创新网络中的核心军工组织能够建立市场化、商业化意识,走自由发展的道路,在军民两用技术商品开发、商业化模式道路中少一些行政导向、多一些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军民融合创新网络中的创新主体积极与网络外的商业与社会机构多交流、多沟通,在经营管理理念上多向其他优秀组织学习,民用商业机构也应保持自身独有的
本文标题:军民融合协同创新障碍因素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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