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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案样例【精编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教育法教案样例【精编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人琴俱亡》教案模板【第一篇】学习目标:1、疏通文意,明确文言实词、虚词在文中的意思。2、感受文章的内容,体会人物的心情和个性特点,感受兄弟亲情。一、课堂学习1、你认为课文中哪些语句最能表达子猷与子敬的兄弟之情?“弦既不调”说明了什么,你理解“人琴俱亡”的含义了吗?2、王子猷是一个怎样的人?你喜欢这个人物吗?3、课文描写子猷先是“了不悲”“都不哭”,后又写他“恸绝良久”,他前后的表现是否矛盾?为什么?二、课外拓展:结合材料探究魏晋风度材料一:《伤逝十二》郗嘉宾(郗超)丧,左右白郗公:“郎丧”既闻不悲,因语左右:“殡时可道。”公往临殡,一恸几绝。材料二:《雅量谢公》东晋名相谢安的侄子在前线与八十万秦兵作战,这一战关乎国家危亡,大胜后派人急来报捷。谢安当时正与客人下棋,看完后若无其事的继续与客人慢慢下棋,客人问起也只淡淡地说小儿辈破大敌了。——这一战关系到国之兴亡、家之存绝,谢安不可能真的无动于衷,只是越是激动的重要时刻越平静,才是超脱的风度。明确:《人琴俱亡》是《世说新语伤逝》第16篇,结合其余18篇来看,《人琴俱亡》作为其中1篇还是较为集中的体现了魏晋时期文人士大夫的某种思想性格特点及其文化特征——在任由性情、不拘矩度、注重情感的个性表达的同时,还故作旷达追求一种超脱的风度,魏晋风度。所以子猷的不悲不哭正好体现了魏晋时代士人独特的思想情感追求——他们注重真性情,追求个性的自由飞扬,同时又力求能摆脱世俗的一切利害得失、荣辱毁誉,寻求一种超然的风度。为此,尽管子敬很悲痛,却还是要强自抑制。二、课后学习: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题目。(甲)王子猷、子敬俱病笃,而子敬先亡。子猷问左右:“何以都不闻消息?此已丧矣。”语时了不悲。便索舆来奔丧,都不哭。子敬素好琴,便径入坐灵床上,取子敬琴弹,弦既不调,掷地云:“子敬子敬,人琴俱亡。”因恸绝良久。月余亦卒。(乙)魏武将见匈奴使,自以形陋,不足雄远国,使崔季硅代,帝自捉刀立床头。既毕,令间谍问曰:“魏王如何?”匈奴使答曰:“魏王雅望非常;然床头捉刀人,此乃英雄也。”魏武闻之,追杀此使。1、给下列字注音猷()笃()恸()舆()2、解释加点词的含义。王子猷、子敬俱病笃()()子敬素好琴()何以都不闻消息()()此乃英雄也()3、用现代汉语疏通下列句子的意思,加点字的意思要力求译准。(1)语时了不悲。译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便索舆来奔丧。译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便径入坐灵床上。译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因恸绝良久,月余亦卒。译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曹植有一首《七步诗》,和(甲)文都是写的,请你把它工整地写在下面。5、(甲)(乙)两文都选自《世说新语》,(乙)文中的魏武就是曹操。文中的他是怎样的形象?少儿英语教案模板【第二篇】少儿英语教案模板一、TeachingDemandsandAims(教学目标)二、Teachingimportantanddifficultpoint(教学重点)1、words2、sentences3、grammars三、TeachingAids(教具)四、Teachingprocedures(教学过程)Greeting(问候)warmup(热身)Review(复习)NewLeon(新课)StepOne:StepTwo:StepThree:Followup(叮咛)五、Homework(作业布置)作业的布置一、书面作业1、每节课后教师可适当选择课后习题(书本或课外参考书)及字母作业。2、低年纪的孩子适合听磁带读课文、画图、连线、写字母等简单作业;每学期两次测试:半期考和期末考试。3、高年纪的孩子要求抄单词、背单词、背课文等书面作业;每节课前可做适当的听写练习;每个月可做适当的单元测试;期间两次大考:半期考和期末考。二、磁带作业1、适时布置(条件允许可每周一次):将本周学习的内容录进磁带,下周上交。2、录制要求:首先让学生和老师打招呼,接着报朗诵单元,然后录作业内容,最后与老师说再见。(如:Hello!amGoisUnit11„„„Goodbye!Amanda!)3、听音修正:(1)书面记录:边听边把学生的错音登记在学生手册上。(2)修正过程:A:打招呼,先表扬肯定,后提出错误,注意错音的跟读B:说悄悄话,增进师生感情交流C:提出问题。D:结束Say:“Goodbye!”三、电话教学1、时间安排:每月两次的电话教学,每生教学时间不超过8分钟。2、教学内容:(1)本周学习单词及课文的朗诵。(2)词句的翻译。(3)疑难解答。(4)家长的经验交流。教育法教案2【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培训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教育法》是《宪法》之下的一部国家基本法律。在中国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的地位,又有“教育宪法”之称。对国家兴办教育事业起着总纲的作用,是教育法律、法规产生的直接依据。《教育法》包括十章8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一、《教育法》颁布与实施的意义:《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社会主义社会历史命运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于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中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办学方向,巩固和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在中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并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二、《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立法宗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所谓“素质”,是指人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两大方面的一系列基本的素养和品质的总和。素质就其构成的要素来说,包括身体素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所谓素质教育,就是提高人的身体的、思想的、政治的、道德的文化的和心理的等诸方面素质而进行的基础性教育。《教育法》这一规定,是把《宪法》规定的“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进一步上升为“提高全民族素质”,这是中国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在立法上的重大进展。它将使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应试教育”从立法上保障转变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三、中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有9项原则:1、重视德育的原则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3、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5、教育机会平等原则6、特殊扶持和帮助原则7、中国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支持和鼓励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8、运用汉语言文字和推广普通话的原则9、奖励原则《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这一条是关于德育工作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德育的重视。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法》中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包括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如各种职业与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中心,以及实施扫盲教育、文化补习教育、社会文化教育的教育机构等。习惯上,人们常把“其他教育与机构”也称作“学校”,如“书法学校”、“老年大学”等。一般情况下,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相同的,只有在设计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国家对学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和特别要求时,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相区分才具有实际意义。(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我们主要学习其中的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三项规定:“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义务首先要求学校自身的行为不得侵犯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克扣、拖欠教职工工资,不得拒绝合乎入学标准的受教育者入学等;其次,当学校以外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侵犯了本校人员的合法权益时,学校应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反行为的当事人,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关系,保持稳定的校园秩序。案例:某校初二班学生林某,一天下午课间休息时,在操场上和本班同学疯闹,扔小石子时打到了本班同学孙某身上,孙某不容解释,就给了林某两拳,林某非常生气,中午放学告诉了家长。下午正当老师兴致勃勃讲课的时候,林某的家长驾着酒劲来到学校,骗过门卫来到班级,不容分说把孙某叫到室外,对孙某拳打脚踢,致使孙某的脸部受伤。经老师和同学们多方劝解,林某的家长才住手。这时,老师及时报告校长,校长叫林某的家长到办公室解决问题,林某的家长说:“不用你们管”,随后扬长而去。为了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学生的人身安全,校长在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立即报案。并且安排相关的教师和学生把孙某送进了医院。此时孙某的家长知道了孩子被打的情况之后也纠集一伙人来到学校实施报复,被(已到校)公安人员及时制止,没有酿成大患。事后,孙某的家长认为林某的家长私自闯入班级,这是学校管理上的失误,并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起因是孙某在课间休息时与林某发生摩擦,并且不容解释就打了林某,责任在于孙某。林某在没有向老师汇报之前告知家长,致使林某的家长到学校实施报复;林某的家长已经在学校门卫签字(说是找自己的孩子有急事),学校管理上不存在漏洞。案发后,校长及时安排老师和同学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且及时报案,致使孙某的家长的报复计划没有得逞,学校已尽到监护和照顾的职责。这个突发事件,从案发到结束,学校相关的领导和教师都各尽职责,把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的限度。事实证明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之处。孙某的身体受伤,并非学校的过错,鉴于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造成的损失可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在法院的调节和学校领导耐心的说教下,林某的家长终于承认了错误,愿意承担孙某的经济损失。本案中,校长依法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本案例是学生伤害案件。所谓学生伤害案件,是指在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可分为三种: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过错事故。从本案的过程来看,属于学校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但长期以来,社会上一直认为
本文标题:教育法教案样例【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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