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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经营者期股激励办法概况(一)期股激励分两类。一类是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以约定价格取得或获奖获得适当比例的企业股份。另一类是国有独资公司,对经营者年终特别奖励,借用期股形式实行延期兑现。(二)实行期股办法的条件。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公司制企业。经营者(包括董事长和总裁、总经理)或经营班子实行期股办法,应实行竞争上岗,同时必须与企业国资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签定期股要约,明确经营者经营责任以及期股兑现的条件等。此外,经营者还应以一定数额的个人资产进行抵押。(三)期股形成方式。第一类企业经营者获得期股方式主要包括:(1)在一定时期内,用现金以约定价格购买股份;(2)以赊账或低息借款购买股份;(3)获取岗位股份(即干股);(4)企业给经营者特别奖励的股份。第二类企业经营者可获得相当于年薪总额的0.6~1倍左右的特别奖励,但必须延期兑现。(四)期股兑现方式经营者完成经营业绩目标,每年期股所获红利。首先用于归还购买期股的赊账和低息贷款部分,剩余部分可给现金,但其中一部分现金应按契约约定存放在企业,待企业增资扩股时转为经营者的股份。经营者在该企业任期届满,其业绩指标经考核达到契约约定水平,若不再续聘,可按当时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变现,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按年度正常分红。经营者在合同期内违约离开企业,其拥有股份中用现金购买部分可按原价变现,如原价高于当时评估每股净资产值的,按净资产值变现。用赊账等方式购买的股份,要按契约约定作适当扣减再变现。经营者在既定期限内未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水平,应取消期股激励或特别奖励,并相应扣除个人资产抵押金。据了解,目前上海市企业经营者个人获得期股份额高的占企业总股份的10%以上,经营班子获得期股份额高的占企业总股份的30%。如关勒铭有限公司总经理个人期股为企业总股份的10%,50万元,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期股占20%,100万元,人均10万元左右。由于水平高,激励力度大,效果不错,经营者积极性明显调动起来了。问题:一是改变了原所有制结构,二是与证券委员会管理规定有不符之处。上海部分企业自发进行了探索。由于没有规范性的文件,目前做法不一。据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一)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特别奖励股票期权办法。特别奖励的条件是:在完成控股公司下达的财务预算指标及重点工作任务方面,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包括重要经济指标(如净利润额、净资产收益率等)大幅度增长,以及在加强企业管理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行结构调整、技术进步、产品开发等方面有创造性工作和重大突破等。特别奖励一般为期权,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股票期权,上市公司奖励经营者,可以按该公司股票市价获得与特别奖励等值的上市公司股权,未经控股公司同意不能上市,但享有分红、增配股权。红利归获奖人所有。二是非上市公司获奖的经营者,其获奖额未经控股公司同意不能兑现,但与股东(或出资者)一样可参与分红,红利当年兑现。具体兑现要求是,经营者任职满两年,且股权期权余额5万元以上的(按奖励金额计算),每年可申请兑现5万元以上部分的20%。若任期到中途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则自行丧失这部分股权期权。若任期届满(组织调动或退休)离开该企业,在离开之日起一年后可兑现;在此期间,经审计发现有虚假情况或造成企业损失的,经控股公司董事会讨论,视情况予以扣除。(二)上海市轻工控股公司对下属关勒铭公司试行“财产抵押复合期股激励”办法。基本思路是:经营者(群体)竞聘上岗后,每人设定8~10万的期股份额,经营者(群体)必须以现金首付40%其股股款额,其余份额5年内以每年所得红利抵购完毕。5年内因主观原因离岗或不能买足期股份额,给予处罚。该办法的目的是使经营者群体在企业内持有较大股份,使经营业绩同自身利益更紧密联系,防止短期行为。(三)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者实行期奖激励的办法(也是类似期权的一种形式)。这是对经营者获得年薪收入以外的特别奖励实行分期兑现的激励方式,基本条件是,经过规定程序的经济责任审计,确认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和主管部门确定的综合考核指标,经营管理业绩优良、贡献突出的经营者(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与经营者通过契约加以规定)。基本做法是(1)先按经营者所负有责任的资产规模、经营实绩、行业特点、企业实际等因素,适当参照同类企业经营者收入的市场价格,由董事会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年薪收入。(2)给予相当于该经营者年薪总额0.5~1倍的特别奖励,但必须分期兑现。当年可兑现30%,剩余部分在任期中每年可按其业绩兑现10%~30%。任期届满或退休时,经离任审计后,其余部分可一次性兑现。(3)经营者在获取期奖激励的次年度,若未完成考核指标,除不获取该年度的期奖,并按规定扣减年薪外,其尚未兑现的期奖部分,按结余额的10%~30%的比例扣减,并依次类推,直到扣完;受处分或任期未满而要求离岗的经营者,其尚未兑现的期奖不予兑现。除外,上海还有一些期股(权)制的不同做法,尽管办法不一,但其作用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将经营者利益与企业利益很好的结合起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防止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从上海的探索实践来看,进行期股(权)制试点的企业大都提高了效益,取得了一定成效。我们认为,期股(权)制无疑是激励经营者的一个好办法,但不能适用于所有企业,适宜在经过公司制改造后产权明晰的中小企业推行,要与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改革(内部分配、用人机制等)配套进行,且应鼓励企业探索多种形式的期股(权)制,不宜千篇一律。
本文标题:上海市实施经营者期股激励办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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