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心得体会 > 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汇编4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汇编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汇编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职责【第一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职责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人员职责,组织开展培训和督导考核。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为具体管理机构,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4、受委托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5、管理或委托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信息统计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办证职责【第二篇】xxx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岗位职责(一)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宣传、解释工作。(二)新生儿分娩科室依据每位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由接生人员认真、仔细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填写字迹必须清楚、逐项填写、不得留有空缺项目。然后检查核对并由填写人签名。新生儿父母凭《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身份证到医院防保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三)新生儿姓名应根据新生儿父(母)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申报的姓名填写。新生儿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接生医生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分别按照要求填写。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填写。(四)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前,要求新生儿父母提交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基本信息登记卡》及《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三联单》并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发放人员就新生儿父母提供的材料进行详细核实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给予办理。(五)新生儿父母凭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到妇产科由责任医生签名后,到防保科加盖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六)负责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人员,在加盖专用章前必须严肃认真地核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确认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在发放时应认真登记发放登记本,要求新生儿父母就所填项目内容进行确认后双方在发放登记本上签字,拆切《出生医学证明》保留存根联,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附页二联发给领证人。(七)如遇到换证、补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所有证明材料齐全后方按法定程序进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_岗位职责【第三篇】桓台县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岗位职责(一)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宣传、解释工作。(二)新生儿分娩科室依据每位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由接生人员认真、仔细填写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填写字迹必须清楚、逐项填写、不得留有空缺项目。然后检查核对并由填写人签名。新生儿父母凭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及身份证到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三)新生儿姓名应根据新生儿父(母)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申报的姓名填写。新生儿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接生医生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分别按照要求填写。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填写。(四)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前,要求新生儿父母提交身份证和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并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发放人员就新生儿父母提供的材料进行详细核实确认无误后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在领证本上确认无误并签字后交给新生儿父母。(五)新生儿父母凭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书及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到指定科室加盖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六)负责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人员,在加盖专用章前必须严肃认真地核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书和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确认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在发放时应认真登记发放登记本。要求新生儿父母就所填项目内容进行确认后双方在发放登记本上签字。拆切《出生医学证明》保留存根联,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二联发给领证人。(七)如遇到换证、补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所有证明材料齐全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第四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第三条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签发管理制度。(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第十一条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签发告知书》。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动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善管理,永久保存。第十三条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第十四条未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签发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二)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初审合格后打佣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第十五条单亲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应当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写一方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一)无接生人员签名的;(二)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三)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四)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单亲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除外)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五)私自剪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六)未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七)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八)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十七条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及时予以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第十八条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三)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本文标题: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汇编4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28632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