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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人申请书【参考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变更监护人申请书【参考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变更监护人证明书【第一篇】变更监护人证明书民政局:兹证明吴玉洁,女,于2001年5_月4日出生,吴玉洁的生父是吴殿局于2012年8月因交通事故去世,生母杨培贤是残疾人(精神病人)。现经我们均同意的作为吴玉洁的监护人。特此证明。XX民政局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委托书委托人:杨随元,男,汉族,1942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652327194203024115,现住红旗农场一分场三连委托人:张秀珍,男,汉族,1942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652327194202014126,现住红旗农场一分场三连被委托人:杨培秀,女,汉族,电话:15909058081被委托人:赵文娥,女,汉族,电话:13519964873委托原因及事项:委托人杨随元和张秀珍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办理吴玉洁的相关手续,特委托杨培秀、赵文娥作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们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委托人:2012年8月17日申请书(申请变更监护人用)——(民事诉讼,申请书)【第二篇】综合法律门户网站申请书申请人: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____(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联系方式:___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1.撤销指定____为____的监护人;2.指定____为____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____(写明变更监护人的事实和理由).此致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____年____月____日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制定,供监护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用。2.申请书应当附有关单位指定意见书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监护人民事利决书。来源:http:///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http://申请书申请变更监护人用【第三篇】申请书(申请变更监护人用)申请书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1.撤销指定×××为×××的监护人;2.指定×××为×××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写明变更监护人的事实和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制定,供监护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用。2.申请书应当附有关单位指定意见书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申请变更监护人【第四篇】如何申请变更监护人浏览:515|更新:2013-11-2915:16申请变更监护人工具/原料民法通则方法/步骤释义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一是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例如,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资格;再如,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适用处理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第18条、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区分申请变更监护人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两者的关系。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发生的事由不同。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事由也可以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申请人同时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变更监护人。END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1992年7月14日法发〔1992〕22号)通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标题:变更监护人申请书【参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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