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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汇报材料(精编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煤矿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汇报材料(精编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1山东鑫海石墨有限公司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第三条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第四条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由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的同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和有关人士组成,并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同级工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劳动法律监督活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二)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经过工会培训、考核合格。第七条工会应当与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协调劳动关系、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第八条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记录、公示制度。第九条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一)遵守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情况;(二)遵守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三)遵守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四)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七)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保护规定的情况;(八)遵守劳动者平等就业规定的情况;(九)遵守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情况。第十条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工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工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工会。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第十二条工会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披露和批评。第十三条工会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应当登记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第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工会可以协助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十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向工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委派开展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工作。第十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有关的资料。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妨碍、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第十七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全面、客观地收集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的证明材料;(二)参加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三)为举报人保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组织,与工会就劳动关系和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自觉全面履行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未经聘任工会的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第十九条工会应当教育劳动者认真学习劳动法律、法规,爱岗敬业、诚实劳动,自觉履行劳动合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可以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第二十条用人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拒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或者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工会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一条工会从事劳动法律监督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2辽阳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第二条委员会职责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有关的资料。公司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妨碍、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现场调查的笔录,由被调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拒不签名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第八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全面、客观地收集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的证明材料;2、参加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少于二人;3、为举报人保密,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九条公司各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未经聘任工会的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靠群众;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第四条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五条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理;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6、舆论监督。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第七条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第九条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第十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第十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第十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作成绩显著,由工会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者由工会取消其劳动监督员监督资格。第十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权根据职工的申诉、举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第十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协调其了解情况、查阅资料。第十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将调查结果在现场如实记录,经用人单位检阅后,由调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记录上注明。对调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法律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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