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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制度、劳动激励与合法性资源*——围绕城镇职工消费生活与劳动动机的制度安排及转型逻辑王宁提要:本文运用政府文献分析法,对50年代初到90年代末消费制度的转型及其逻辑进行了宏观分析。本文认为,在一个全能主义国家,消费并不仅仅是个人层面的事情,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政策和制度安排的结果。而国家对消费的制度安排,同劳动激励的方式和状况密切相关。消费制度与劳动激励关系的变化,又同国家的合法性资源有着内在的联系。从国家所拥有的合法性资源的消长变化趋势,不难辨认出国家在居民消费生活和劳动激励上的制度安排的逻辑轨迹。关键词:消费;劳动激励;合法性;理性化;制度转型。一、问题的缘起消费制度转型是社会变迁和社会转型的组成部分。在有关中国社会转型的著述中,虽有学者从社会学角度结合消费来探讨社会转型(Davis,2000,2005;Walder,1986;陈昕,2003;郑红娥,2006),却鲜有论著专门分析消费制度及转型规律问题。虽然不少经济学家探讨了中国消费制度的变迁(杨圣明,1989;林毅夫等,2002;李通屏,2005;房爱卿等,2006),其视角却局限于经济学,忽略了消费制度变迁与非经济变量,尤其是社会结构、意识形态、合法性资源等社会学变量的关系。本文的目的就是从社会学角度出发,对中国城镇自50年代初至90年代末消费制度转型及其规律进行鸟瞰式的宏观分析。所谓制度,根据诺斯的定义,指的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正式地说是人类设计的、构建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它们由正式规则(成文法、普通法、规章)、非正式规则(习俗、行为准则和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以及两者的执行特征组成(诺斯,2004:10)。倪志伟也指出,制度是支配社会关系的一套相互关联的规则和规范,由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约束构成,这些约束形塑行动者的选择系列(choice2set)(Nee,1998:8)。本文将沿用这一新制度主义的制度概念,不过,本文只分析正式消费制度,不涉及非正式制度。在本文中,消费制度指的是国家通过消费政策或行政命令与法规而对国民的私人消费和集体消费所做出的正式安排,这种安排构成了居民消费选择系列的约束。换言之,在实际生活中生效的国家消费政策构成正式消费制度。毋庸置疑,中国城镇的消费制度在改革开放前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有关这一变化,经济学家们进行了一系列研究。例如,林毅夫等人对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采取抑制消费的宏观政策进行了经济学分析,认为这种抑制消费的政策是出于在资源高度稀缺的国情下国家为了实行赶超战略、优先发展重工业、降低劳动成本而采取的措施(林毅夫等,2002)。杨圣明探讨了中国消费体制的演变,认为中国在30多年的经济建设中,形成了消费三步曲:抑制消费、补足消费和刺激消费(杨圣明,1989)。李通屏从经济学角度对中国从1949年以来的消费制度变迁进行了研究。他认为,改革开放以前,中国采取了抑制消费的制度安排,而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则采取了刺激消费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李通屏,2005)。房爱卿、范剑平、朱小良等人分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消费需求和消费政策的变化。他们把国家的消费政策分为四个不同阶段:第一,抑制消费政策阶段(1949-1978年);第二,补偿消费政策阶段(1979-1988年);第三,适度消费政策阶段(1989-1997年);第四,鼓励消费政策阶段(1998-2004年)(房爱卿等,2006)。郑功成等学者则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和评估(郑功成等,2002),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很大一部分属于集体消费制度。这些论著描述和分析了中国消费政策与消费制度演变的过程、阶段和趋势,但是,由于仅仅局限于从各种经济学变量(或因素)来解释消费政策与制度的变化,故而未能超越经济学的视野。从学术分工的角度看,这样的学术取向是无可厚非的,但单一的学科视角毕竟是有局限的。事实上,消费政策与制度的变迁不但涉及经济学的变量,而且也涉及各种非经济学变量,包括政治的、社会的、意识形态的、文化的变量等。社会学角度无疑有助于说明非经济学变量对消费制度的影响。本文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在中国,消费制度的演变并不是一个独立自足的过程,而是嵌入在中国社会的总体结构、治理模式和意识形态的背景中,并受到这些条件的约束的。本文认为,在影响消费制度安排的众多因素中,劳动激励方式是昀为关键的条件之一。换言之,消费制度安排与劳动激励状况有着内在的互动关系。要了解消费制度的演变,不能离开对劳动激励方式的考察。但是,消费制度与劳动激励的关系演变,受到更深层次因素的影响。由此引出我的研究问题:消费制度的安排与劳动激励状况是什么关系?二者的关系是如何演变的?导致二者关系发生变化的更深层的条件又是什么?本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将集中于城镇地区。本文采纳了政府政策文献分析法。围绕劳动激励与消费制度的关系问题,笔者对建国以来重要的相关政策文献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由于政府文献繁多,资料的分析涉及如何筛选的问题。我所采取的筛选标准是看这些政策是否在现实生活中对行动者的选择系列实际地发挥约束作用,就是说,是否构成相对持久的制度性安排。资料分析采取了主位分析法和情境分析法.首先从政策决策当事人的立场出发,根据当事人对当时所处的具体情境的感知(感知到的现实)来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及其相关决策行动。然后,联系当时的社会情境,分析政策选择背后的逻辑脉络和路径。本文认为,尽管一般而言政策的形成涉及多方参与和博弈,但在中国这样一个全能主义国家,昀高领导层成员对国家的重大政策的制定却具有关键性、全局性的影响。所以,尽管这些政治人物是一些个体,他们却不是普通的、在微观层面上行动的个人,而是宏观行动者.他们的政策理念、观念和决策,左右了国家政策和制度安排的方向。研究中国的社会转型,不能不研究国家的行动。而要研究国家,不能不把人带回到国家中来(Levi,2002:33;转引自陈那波,2006:205),因为国家本身并不是一个行动者,国家的行动不过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人群的行动(陈那波,2006:205)。二、劳动激励与消费抑制之张力:神圣化激励机制的形成在以集权为特征的当代中国,国家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消费制度变迁在某种程度上是国家行动的一个后果。人们消费什么、消费多少、如何消费,并不完全是个体层面上的事情,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政策和制度安排的约束。由此可见,戴慧思等人所倡导的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待消费变迁,依然是一个十分有效的视角(Davis,2000)。但是,众所周知,在全能主义国家,社会实际上已经被国家殖民化了,也就是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与国家相对的社会。这一点在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经济时代尤其明显。事实上,与国家相对的,不是作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有机社会,而是由一个个离散的个体、家庭或群体构成的机械集合体。所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分析视角事实上可以转变为国家与个人的关系.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看作是一种隐性交换关系。但是,双方在不同的时期,所交换的东西可能是不同的。而所交换的东西的变化,往往导致二者关系的变化。从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时代来看,国家用什么、并且要从个人那里交换什么东西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看看当时国家所面临的主要约束。早在建国初期,为了迅速摆脱贫穷落后的面貌,国家产生了现代化冲动,并确立了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目标(远期是实现共产主义)。①「可以说,当时的中国是一个奥克肖特所说的事业结社型国家,而不是公民结社型国家(详见Oakeshott,1975)。」但是,由于当时国家所拥有的物质资源极度匮乏,国家必须迅速提高资源动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集中一切人力和物力实现社会主义的工业化目标(林毅夫等,2002)。为此,国家于1953年实施了统购统销制度,并于1956年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此之后,国家至少与个人进行了两种隐性交换:第一,用国家施恩(阶级剥削和压迫制度的消灭、终身就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等)来交换个人基于感恩心理的劳动热情和积极性;第二,用国家承诺(未来的幸福理想和美好蓝图)来交换个人对目前阶段的抑制消费(滞后享受)的同意。换言之,国家用其所拥有的合法性资源①「合法性是一个复杂的概念,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不展开对该概念的语义辨析。为了分析的便利,本文将合法性资源界定为国家或组织所拥有的民望、声望或威望,以及获取这些民望的途径和资源。合法性资源的多寡体现为人们对国家或组织的接受、支持、拥护和顺从程度。」(包括国家施恩和国家承诺)来换取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对抑制消费的接受。第一种交换是为了提高国家的社会动员能力。国家要带领人民实现国家的目标(社会主义工业化),就必须在物质激励的幅度受到较大约束的前提下,借助某种非物质资源来激发人民的劳动动机(劳动热情和积极性)。这种非物质资源之一就是国家的合法性资源,它体现为国家所带来的解放效应(民族解放与独立、劳动人们翻身得解放、当家作主、消灭剥削和压迫、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庇护主义(全方位的免费福利和社会保障,即集体消费制度)。在这里,就业保障和单位福利成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劳动人们翻身得解放、当家作主的证明之一。国家通过对城镇职工进行施恩和庇护,唤起城镇职工的感恩、忠诚和劳动积极性。不过,这种交换不是一种显性交换(显性契约),而是一种隐性交换(隐性契约)。第二种交换是为了提高国家的资源动员能力。国家的使命是带领全国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的工业化目标。为了在物质资源极度贫乏的国度实现这样的目标,就必须集中一切可以集中的资源,用于社会主义的工业化建设。为此,国家要求居民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节衣缩食、勒紧裤带搞建设,以便提高积累的比例,节省一切能够节省的资源用于社会主义的工业建设。例如,刘少奇早在1950年就指出:为了保卫中国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就需要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使中国工业化。而为了要大规模地进行经济建设与加快工业化,就需要由人民节省出大量的资金以投资于经济事业。而要人民节省出大量的资金,就不能不影响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速度,就是说,在昀近一二十年内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速度不能不受到一些限制??我们为了筹集资金去建设我们的工业以创造将来更好的生活,在我们不饿不冻并能保持通常的健康的条件之下,我们尽可能多节省一点,少花费一点,以便由国家把资金积累起来,去加快工业化的速度。(刘少奇,1985/1950:7)那么,国家用什么东西来换取个人对抑制消费水平的同意呢?毋庸置疑,国家通过1953年推行的统购统销制度将基本消费生活资料的控制权垄断在自己的手里,使得个人不得不接受国家所规定的消费水平,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如果个人是被迫接受国家的限制,那么,个人必然在劳动行为上做出某种抵制(如:消极怠工)。①「在1953年,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对国家来说还没有构成突出的问题,因为那时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还没有完成。私营企业里的工人受到劳动纪律和传统工作伦理的约束。所以,这个张力的广泛出现是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然而,从历史和统计资料看,人们至少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之所以如此,既有国家施恩的原因(如:终身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也有国家承诺所导致的人民对未来的期待的原因(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在一定范围内有限的物质激励以及履历激励的原因)。②「魏昂德认为,根据他对受访者的访谈,积极分子的积极并不单单是为了物质利益或个人前途(履历利益),也不单单是出于大公无私。事实上,对大部分人而言,劳动动机是多样而模糊的,包括履历发展的好处,物质回报,官方表扬以及荣誉地位,党的道德赞同和认可,等等,很难说哪一种昀重要(Walder,1986:146)。」国家通过向人们承诺未来的理想蓝图,而换取人们继续发扬艰苦朴素的精神(亦即集体滞后享受)。这两种交换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加强的。一方面,国家的社会动员能力促进了国家的资源动员能力。从组织资源层面看,由于按照权力金字塔结构而建立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位制,使得社会被高度组织化了,国家的命令性权力大大提高。从合法性资源
本文标题:消费制度、劳动激励与合法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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