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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绩效管理 > 三违认定办法及处罚细则003
1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三违”处罚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我矿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根据《大土河矿业公司“三违”认定及处罚标准》特制定我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往往以“省劲”、“省事”、“省时”、“方便”甚至是以赶进度为理由开始,由甲传乙,由师传徒,侥幸变成“经验”,习惯养成自然,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一、“三违”的定义:1、违章指挥指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2、违章作业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3、违反劳动纪律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2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二、“三违”产生的根源“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三、杜绝“三违”的对策1、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是违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是严重的违章指挥行为。所以,管理人员必须首先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岗位安全责任意识: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三违”行为坚决制止;只要管理人员作风过硬,以身作则,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爱岗、敬业、勤勉、负责,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安全职责,监督检查到位,落实到位,执行到位,措施得力,“三违”现象就无处藏身,安全生产事故就能得到有效遏制。2、从业人员必须认识到: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按章操作,遵章守纪,就能避免人身伤害,在完成工作的同时享受美满幸福生活。四、“三违”人员处理程序:3“三违”行为按违章性质、违章情节轻重、违章行为产生的后果等情况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严重“三违”:是指违章行为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有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及设备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等违章行为。一般“三违”是指除严重“三违”以外的违章行为。(一)、严重“三违”的处理程序:1、由安全指挥中心组织“三违”人员所在区科负责人及“三违”人员召开分析会,按照“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确定处理意见及罚款金额。2、严重“三违”人员一律暂时停止工作,学习三天,并经严格考试及格后填写“三违”人员复工通知单。3、“三违”人员在安全例会、调度会或班前会上对其违章事实进行检查。4、所在区科及井口安全栏公布其“三违”情况。5、“三违”人员写出安全保证书并有本人签字。6、安全指挥中心对“三违”人员进行建档管理。7、“三违”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后填写复工通知单,并经各级领导签字后方可再次上岗。(二)、一般“三违”处理程序:1、由安全指挥中心按“三违”处罚细则,按照一般违章性质对其进行罚款。42、所在区科负责人对其进行帮教,找“三违”者谈话,并在本单位通报。3、当月出现二次一般“三违”,按照严重“三违”处理。4、安全科对“三违”人员进行建档立卡管理。第二章编制《“三违”细则》的原则及分类方法一、“三违”界定依据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大土河矿业公司“三违”认定及处罚标准》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方并重的原则而制定。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原则进行界定。其分为一般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性质界定。二、“三违”性质界定原则(一)严重“三违”“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二)一般“三违”“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5第三章“三违”处罚细则第一节一般规定一、严重“三违”(处罚300-1000元)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汇报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4.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指挥者和操作者。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大土河煤业公司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编审人员。6.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挥者。7.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8.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现场管理人员。9.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人员。10.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人员。11.酒后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或班中喝酒的人员。12.入井不佩戴矿灯、安全帽的人员。13.破坏井下安全、“一通三防”设施、设备;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1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进行焊接、气割工作的指挥者和操作者。15.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人员。16.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人员。17.井下特殊工种晚点到岗、早离岗或不在现场对口交接班的人员,且造成事故者。618.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指挥者。19.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的组织者。20.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21.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技能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安排上岗的管理人员。2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在有资质单位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无证、资格证过期上岗作业的人员和安排者。23.破坏、盗窃重大危险源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的人员。24.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人员。二、一般“三违”(处罚100-300元)25.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人员。26.井下特殊工种晚点到岗、早离岗或不在现场对口交接班的人员,且未造成事故者。27.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或不按要求佩戴的人员。28.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人员。29.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人员。30.开工前,未执行“三位一体”安全检查或执行不到位的安全员、瓦斯员、班组长。31.未按规定落实“三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或落实不到位的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32.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33.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携带损坏、过期、报废自救器的人员及发放人员。34.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不挂防护链(帘)的责任人员。35.罐笼超员的把罐工。36.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工作场所或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737.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38.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操作者和指挥者。39.现场存在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组织者和操作者。40.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落实”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或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的责任人。41.重大安全隐患未成立治理领导小组并挂牌督促处理的责任人。42.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作业人员或岗位人员。43.班前会未执行职工精神状态安全确认的值班人员。44.未明确班前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及应对措施,或不认真的值班人员。45.零星工程未执行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现场组织者。46.对“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执行不到位的责任者。47.生产过程中未执行安全生产闭合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4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未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闭合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49.隐患整改后未验收即销号的责任者。50.班前安全教育不规范的值班人员。51.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到位、不规范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及安全主管领导。52.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而上岗的安排人员。53.安全重点工程、重点工作未成立领导小组,措施不到位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54.2人及以上作业现场无人负责安全工作的安排者。55.专项工程无工程计划、措施和专人负责的安排者。856.单位未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安全第一责任者。57.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三违”行为或现象继续发生的管理人员。58.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59.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操作者和组织者。60.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操作者。61.各类气瓶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操作者。62.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63.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人员。64.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责任人。65.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员作业或停留的指挥者。66.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非工作人员。67.井下脱帽休息的人员。68.乘坐罐笼、候车点不排队抢上、抢下,或罐笼未停稳而上下的人员。69.安检员、瓦检员、电工、运输工及其他井下作业人员向调度汇报安全问题,调度不组织落实的。70.井下严禁坐在电气设备和移动设备上休息,否则罚责任者100元,在设备上大趟睡觉的。71.检身工工作不负责任,使带病者、带烟、带火者、醉酒者,未带安全帽、矿灯、自救器者入井。第二节采掘专业9一、严重“三违”(处罚300-1000元)(一)顶板控制72.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或者前探支护等临时支护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73.井下空顶作业的人员。74.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或回柱放顶人员未按规程规定的作业人员。75.兀型钢梁支护工作面时,支护、移梁、调整支架作业无人监护,或作业人数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班组长和操作者。76.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人员。77.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人员。78.采掘工作面出现小面积冒顶,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操作者和组织者。79.违章进入采空区或无支护区的人员。(二)采掘机电80.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机尾以里的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81.在溜子运行期间进入机道的人员。82.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的组织者和操作人员。(三)井巷维修83.修复、启用不通风的旧井巷时,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当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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