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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思想演变及实践推动范例【导语】网友为您精心整理收集的“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思想演变及实践推动范例”精品文档,供您参考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一、引言公司因具有经营灵活、应变能力强等特点更能够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创造市场活力。一方面,公司企业的飞速发展离不开党中央方针政策的正确指引;另一方面,只有将党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方针政策作为指引,才能真正理清公司法律制度不断向前发展的新方向。二、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对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思想演变及实践推动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产生萌芽七届二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转变为执政党,中国革命由此掀开了新的篇章。其中在恢复国民经济方面: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转为城市,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动员一切力量恢复和发展生产事业[1],使国营工业、私营工业和手工业生产步入正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革命时期就重视经济重心的转移及私营工业发展在整个经济恢复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由于中国共产党成立不久且国内百废待兴,缺乏稳定且科学的发展环境,这一阶段属于我国的公司制度未构建,其创建发展需汲取力量,蓄势待发期。2.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曲折探索新中国成立后,在贯彻七届二中全会的精神下,怎样恢复经济发展成为我国建设中的首要任务。为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国民经济,我国于1950年12月29日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私营企业”作出了明确的定位:国营经济领导之下的私人投资经营从事营利的各种经济事业,同时《条例》也规定了核准登记办法、企业权责界定、盈余分配比例、职工福利及债务清算等内容。该《条例》的颁布,使得私营企业获得了制度上的保障与发展上的动力。但伴随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及计划经济体制的实施,企业大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生产,与市场的直接联系较少。因此,这一时期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形式在我国不复存在,规范意义上的公司立法亦销声匿迹。3.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积极发展1978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为实现拨乱反正、建设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宏伟目标,作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2]。在此理论基础上,公司制度如雨后春笋般在中国大地上确立与发展起来。首先,得出了市场经济并不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重要结论。其次,党的十二大也明确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也可以实行市场经济,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发展的手段[3]。最后,党的十四大顺利召开,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这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我国形成,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步入正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坚持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党的十五大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4],极大地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各种经济的实现方式多样化,并且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新目标,强调为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的宏伟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改革开放的双深入,公司法律制度进入全球化发展的进程中[5]。在改革开放深化过程中,为顺应全球化的发展,公司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与进步。其中最主要的便是2005年《公司法》的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是对1993年《公司法》较为全面的一次修改。一是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进行了大幅下调,使得公司设立在制度上获得了便利,有利于投资创业。二是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补充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这些修改和补充,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保障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高效管理,推动了国有企业继续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维护了公司出资人权益。三是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四是健全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权利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些修改和补充,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与投资积极性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五是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当公司出现某些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该股东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律制度,顺应了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实践要求,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强有力的制度支持。4.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创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6],标志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全面发展阶段。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推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融合,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重点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实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融合[7]。一方面,变革公司的资本制度,为贯彻落实2013年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的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公司法在2013年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一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二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取消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无须验资报告。这一系列的修改使股东出资更加灵活,激发了市场活力[8]。另一方面,促进民营经济活力的迸发,2015年国家大力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济发展新引擎,在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财政税收等领域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如2018年先后四次定向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以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资金紧张状况;通过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或担保,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政策的支持下,民营投资活跃,民营经济在注册资本以及数量上显著提升。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公司法律制度的经验启示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所具有的前瞻性。同样,党的领导对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具有重大意义,回顾党的引领历程,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经验、启示未来。1.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公司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百年经验第一,必须始终坚持党引领公司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政治优势。中国共产党历经革命、建设、改革等历史时期[9],无论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还是制度体系的不断深化拓展,都与党的正确引领密不可分。百年来,几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坚持不懈地积极推进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法律制度的进程,其中虽然有过在萌芽阶段中准备上的不充分,社会主义探索时期发生的偏差,但能够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重新找到了一条适合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道路,相关法律制度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既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也为党领导其他制度方面奠定了基础。第二,借鉴西方成熟的理论制度与思想。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就最为重要的公司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来说,对我国现代公司法理论构建与制度建设最深远的无疑是西方现代企业理论体系[10],其“企业的本质是契约的联结”这一观点对公司契约理论的产生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正是因为公司的本质是契约,因此公司法的设立便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坚守契约自由的精神,故公司法应该是任意性的。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中的“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相关理论与制度也是在西方现代企业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建构与确立起来的。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西方成熟的与之相关的理论制度与思想会以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形成一股助推之力,有助于揭示公司法律制度运行机制,某种程度上会助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第三,坚定不移地走本土化发展道路。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不能仅靠法律移植,移植过程中也会面临因水土不服而引发的风险[11]。我国在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法律制度时,便进行了本土化的创新,比如在经营范围方面,西方国家的公司基本可以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但在我国,为确保社会主义经济的稳定发展,需要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范围进行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需要通过相关机关的批准,且需要在其经营执照上注明,公司只能在其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在资本方面,西方国家规定不同类别的股份附带不同的权利,但在我国,为保证每一个投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我国实行的是“同股同权”的机制。故在借鉴的过程中,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造,使之发展更适合我国具体国情。2.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公司法律制度深化发展的启示公司法律制度从创建到发展,体现了深刻的时代性与逻辑必然性,建党以来,中国共产党一代又一代的领导人不仅致力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围绕“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助”“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提出了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方针,有效地激发了市场活力[12],为公司制度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而且还深入探索了一系列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关的制度与措施,促进了我国公司相关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与体系性。同时,公司的经营状况更与国家的经济实力、人民生活的水平息息相关,公司效益的增长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缓解就业问题,带动整个地区乃至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公司法律制度的整个发展过程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指引是分不开的,公司法律制度既是中国共产党引领下的产物,又是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部分,积极推动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当下民营经济,已然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随着科技革命的不断推进、新兴产业的不断兴起,我国民营经济也面临着产业结构调整、创新转型升级、质量效益提升等多方面的难关[15],此时,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将会为民营企业经营活动减少阻力,提高民营企业的经济效率。因此,在“法治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应加快促进公开透明且行之有效的具体法律法规的落实,借以更好地规范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使民营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16]。第二,改革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经济管制的放松等一系列举措[17],是否会导致“皮包公司”的泛滥,是否会增加交易风险,是否会导致对公司资信状况的错判以及怎样平衡实缴股东与未实缴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思考。在全面认缴制的背景下,不能一味地向股东一方倾斜,也要更多关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完善资本管制放松状态下对债权人保护的具体制度。同时,也要平衡好在约定出资的时间范围内,实缴出资与未实缴出资股东权利的保障问题,最终使公司资本制度与我国社会基础、经济发展相适应。第三,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在我国的公司治理中,股东内斗、管理权滥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问题从未减少,同时,因公司治理失败而导致公司瘫痪或破产的事例比比皆是。虽然立法者也在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但公司治理的困境仍未转变。公司治理的困境在于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定与实际公司运营脱节、未对控股股东或大股东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忽略了公司治理的问责与追责机制的重要性。因此,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在于结构
本文标题: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思想演变及实践推动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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