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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作者:殷萍学位授予单位:西北大学相似文献(9条)1.学位论文周琳琳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2009惩罚性赔偿时以惩罚和威慑为目的,对受害人超出实际损失之外的金额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制度。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上特有的一个制度,它被认为是英美法系当代侵权法中最复杂、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其目的是作为惩罚加害人的一种方式而给与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金。说它极具争议是由于这一制度涉及众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且与我国民法损害赔偿制度上一向所坚持的“损一赔一”的损害赔偿原则明显不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议反映了当前我们亟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第一,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民事责任理论上的正当性问题。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为民事责任具有正当性吗?民事责任理论能够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做出合理解释并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吗?第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本质是什么?是一种民事责任还是一种经济法责任?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有不尽人意之处,存在很多局限,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论文主要围绕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本质属性以及如何在我国产品责任中构建行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展开论述,探讨我国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局限和漏洞,对完善它提出一些建议。针对我国现存的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司法现状,从理论和实务上结合考查,尝试着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建议在产品责任法中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并具操作性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回顾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演变,并从理论角度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渊源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本质属性。同时针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进一步分析了在产品责任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国外的实践经验,并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例做了评价,从中总结出国外的司法实践对我们的启示。第三部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赔偿金额的确定以及归属等方面着重论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责任中的构建。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提出建议。2.期刊论文徐楠轩.陈乃新论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具体责任研究-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1)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应当具有其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就是经济法的一种具体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已广泛适用,而我国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双倍赔偿原则,其在实际运用中却往往不尽人意.本文通过比较英美法律和我国法律的规定,比较传统民法责任与经济法责任,探讨惩罚性赔偿的本质属性,指出我国并未出台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尽快引入.3.期刊论文刘瑾.LiuJin煤矿安全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刍议-中国矿业2007,16(4)惩罚性损害赔偿在煤矿安全责任领域的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性质上将惩罚性赔偿定性为经济法责任,有利于化解惩罚性赔偿在我国适用所遇到的理论上的矛盾,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否在遏制矿难发生中发挥作用,取决于其能否解决好在制度设计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4.学位论文王夏青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经济法法律责任中的适用2004许多学者就经济法中的新型责任形式进行了具体探索,有些已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如国家赔偿、超额赔偿、实际履行、信用减等、资格减免、引咎辞职,等等.该文系统的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在经济法律责任中的适用.早在古代的西方和东方文明古国就出现了多倍赔偿(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和案例,但这些制度不同于现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类似于现代行政法中的罚款或刑罚中罚金刑,真正现代意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念是在美国侵权法中形成的.通过分析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特征以及用比较的方法对经济法律责任的特点和形式的分析,确定了惩罚性赔偿成为一种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的前提条件.鉴于经济法的特殊性,其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应是补偿与惩罚相结合的方式,而惩罚性赔偿突出的具备这一特征.惩罚性赔偿的社会效应,即威慑与预防,也正是适用经济法法律责任所希望达到的社会效应.将惩罚性赔偿与其它法律责任形式相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越性,尤其是其经济方面的优越性.由谁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关键的问题,通过对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对比分析,该文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更适合于公共实施,并且适用权应专属于法院.通过分析国内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经验,作者对中国目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文章重点分析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主观要件以及适用主体.在此基础上对惩罚性赔偿在经济法中的适用进行了拓展,重点论述了急需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济法子系统,即在环境法与证券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5.学位论文姚力商品房销售欺诈及惩罚性赔偿研究2007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商品房买卖市场日渐兴隆。然而,在这兴隆的背后,商品房买卖纠纷也与日俱增,许多购房者的利益受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规范操作和欺诈的损害。在解决这些纠纷、维护购房者利益的过程中,法院大都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议。而在国际上,惩罚性赔偿在合同领域中的应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商品房销售欺诈为中心,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的购房者可以请求商品房的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研究了商品房销售欺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进行了深入解读,探讨了该解释在适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方案。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约3万3千字。第1部分:商品房销售及欺诈。本章首先明确了商品房及其销售的概念,然后较为详细地阐明了商品房销售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有欺诈的故意,(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有欺诈购房者的欺诈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错误而做出了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最后以商品房销售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为依据,结合造成经营者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具体原因,提出了商品房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对日常生活中多见的广告欺诈、面积欺诈、质量欺诈、交付欺诈、产权欺诈、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了法律分析,并具体指出了商品房经营者哪些行为是欺诈,哪些行为不是欺诈。第2部分:对欺诈的法律规制。本章首先采用比较的方法概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民事欺诈的法律规范制度,然后分析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民事欺诈法律责任的规定,指出了民法对商品房买卖关系调整的不足:(1)民法的平等保护会导致实际的不公平,(2)民法的补偿性责任方式不利于防止商品房销售欺诈。进而提出对商品房销售欺诈进行规制最好的制度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第3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解读。本章首先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指出了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在赔偿基数、惩罚倍数、主观过错等方面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然后分析了惩罚性赔偿作为民事责任的不合理性:(1)惩罚性赔偿责任与民法基本理论存在矛盾(2)将惩罚性赔偿作为民事责任,难以充分发挥该项制度的主要功能。指出由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目的、任务等都具有经济法上的特征,其责任性质应为经济法责任。第4部分: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商品房销售欺诈中的适用。本章在剖析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的基础上,指出了其规定存在的缺陷:(1)没有明确购房者的消费者地位,(2)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3)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过于弹性,赋予了法官过度的自由裁量权,(4)《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的“故意隐瞒”中的“故意”很难认定,其举证责任没有明确。最后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品房销售欺诈中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设想:(1)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法律依据;(2)拓宽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适用范围,对欺诈行为采取列举法和概括法并存的方式,既要列举几种典型的欺诈行为,便于直接参照适用,又要对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作出一般性的高度概括与归纳;(3)明确故意欺诈中“故意”的证明责任;规定商品房开发企业负有证明的责任并履行特定的法定告知义务;(4)调整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方法。6.期刊论文王新红.WANGXin-hong论经济法诉讼的实体法支持-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经济法实体法不仅是经济法诉讼的裁判依据,而且应当为经济法诉讼的启动和推行提供支持,这是经济法可诉性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经济法实体法对经济法诉讼的支持主要通过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作为司法制裁依据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和赋予公益诉讼原告实体请求权来实现.惩罚性赔偿激励私人诉讼,通过私人诉讼维护公共利益,受害人获取的惩罚性赔偿金可以理解为其维护公共利益的收益,这也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合理依据;司法制裁为司法机关查处经济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手段,使通过司法途径制裁经济违法行为成为可能;赋予公益诉讼原告实体请求权是公益诉讼制度得以推行的实体法保证.7.学位论文杨耀强惩罚性赔偿研究2005本文分为惩罚性赔偿溯源、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分析及其适用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历史考察指出,古代的宗教法、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中都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古罗马帝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对刑事责任制度的替代,对于直接调动私人的利己心制裁侵权行为人、间接增进社会利益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 审判制度和私法的精神的差异导致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在两大法系的不同际遇。随着两大法系渐趋融合的趋势,大陆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的态度也在转变。 第二部分对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 首先,通过对学界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界定进行整体考察。 其次,笔者指出,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赔偿、激励以及遏制四种功能。其中,惩罚功能是该制度的基本功能,赔偿功能是其主要功能,这两种功能催生了激励功能,并可实现其遏制的终极功能。再次,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界定直接关系着该制度在民事领域存在的合理性,通过对惩罚性赔偿责任与刑事、行政责任以及经济法责任的比较,笔者认为,随着大陆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的接受,其私法责任的性质己被广泛认可。 第三部分论述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相关问题。 首先,虽然传承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我国同样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之可能性及必要性。 其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包括侵权与合同领域。就侵权领域而言,侵权人逃脱承担责任、责任保险制度的冲击使传统侵权责任在威慑侵权人、抑制侵权行为发生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再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困难在于其数额的估定。为了使惩罚性赔偿更具可操作性,消除其不利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时需要明确其适用标准。通过比较法的考察,我们应当顺应对惩罚性赔偿数额进行限制的趋势,对其设定最高限额,同时明确其估定标准、厘清其斟酌因素。8.期刊论文赵海萍.ZHAOHai-ping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探讨-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2(3)大陆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持否定态度,英美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持赞同态度.对惩罚性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国内主要有民事责任说和经济法责任说两种.从惩罚性赔偿具有的特征、两大法系对惩罚性赔偿责任性质认识的共同点等方面分析,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属于特殊民事责任.惩罚性民事责任能够弥补现行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纳入民法典,与补偿性民事责任结合,对制裁和预防某些严重民事不法行为有独特作用,能更加充分有效地拓展民法的功能.9.学位论文刘辰国际环境条约的经济法精神:美国拒绝京都议定书的思考2006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全球的环境问题。早在上世纪6
本文标题: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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