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绩效管理 >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作者:谭军辉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孙晋迎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2007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是对受害人给付超出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金额。它起源于英美法国家,但对大陆法系国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无论是中国法还是美国法,惩罚性损害赔偿都是一种特别的损害赔偿方式,其目的不仅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更是将原本属于刑事法律的制裁和威慑功能容入了民事法律中,通过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来遏制社会上潜在的其他不法行为人做出相同或类似的行为。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同,在民事赔偿领域传统上认为损害赔偿的目的仅为填补损害,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接纳了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性赔偿还没有在我国民事法律中作为一种制度确立起来。本文以惩罚性赔偿为研究对象,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法解释学分析等方法,主要阐明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性质、价值和功能、历史流变、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其在中国的构建,特别是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如何确立等问题。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惩罚性赔偿的内涵。该部分对惩罚性赔偿作了界定,阐释了它了内涵,分析了它的性质。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为了对行为人实施教育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判令行为人支付补偿性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笔者还就惩罚性赔偿的归属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了公私法的判定标准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制度特征,指出了惩罚性赔偿的私法属性;并将惩罚性赔偿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罚金、罚款以及不当得利的异同。第二部分惩罚性赔偿的价值和功能。该部分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首先,对惩罚性赔偿做了价值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诞生至今,已经历了二百多年的风风雨雨,该制度历经风雨而日益发展是因为它根植于人类社会所珍视正义、平等、秩序、效率等价值,这些价值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协调,共同构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内容。其次,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功能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所以经久不衰,除了它所具有的价值外,还与它的社会功能不可分割。补偿功能、制裁功能、威慑功能和鼓励交易功能是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支柱。四项功能相互交融,不可分割。第三部分惩罚性赔偿的历史演变。该部分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史,并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的历史沿革和当前状况,重点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和实践。古代法上就存在惩罚性赔偿的因素,比如罗马法和我国古代法规定了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较多地应用于美国。目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争议颇多。在大陆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未被正式承认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但英美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是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说、判例产生了影响。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接纳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中,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四部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该部分分为两个小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方面的相关规定。该部分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两方面入手,对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体例做了概括性的介绍。第二部分是本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构建的设想。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立法现状。惩罚性赔偿目前在我国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其他领域则甚少涉及。其次,讨论了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体例。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惩罚性赔偿是应纳入民法总则还是纳入侵权行为法编仍然争议纷纷,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笔者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惩罚性赔偿不能规定在民法总则中,而应规定于侵权行为法编,对于在合同领域的适用则以民事特别法的方式加以规定。其次是本文对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构想。主要从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数额确定三个方面加以阐述。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在主观要件上有重大差别,只有在那些行为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另外,惩罚性赔偿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应严格限制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对于财产损害赔偿则应慎之又慎。惩罚性赔偿具有较强的法定性,而且如不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严格控制,恐怕其弊端会对社会经济秩序及当事人的保护造成过多的损害,因此我们应尽量将其适用范围控制在人身损害领域。在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方面,笔者提出应以双倍赔偿制为基础,以确定的最高限额为限制。2.期刊论文刘睿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比较研究-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25(4)惩罚性赔偿主要是为英美法国家所采用的一项制度,但是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五个英美法国家在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上各不相同,尽管都适用于侵权诉讼,但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具体适用范围仍存在分歧.至于惩罚性赔偿在合同领域的适用,除了美国和加拿大之外,其余三个国家都不适用.我国的民法典草案中已经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规定,但是具体的适用范围仍有较大争议,以上各国的规定值得借鉴.3.学位论文蒋宏辉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扩张性分析2006中外古代法中都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这严格来说它们并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这一制度在英美法上自诞生以来的二百年间就在赞成与批评声中得以存在,是英美法中最有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也深受这一制度的影响,不仅在学理上展开探讨,而且一些国家已开始在立法上逐步引入惩罚性赔偿。关于其适用范围,一直是学界争议的重点。国内外法学界虽然对这一问题有所阐述,但对是否扩大其适用范围以及如何扩大其适用范围方面的探讨仍然不够深入。文章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之所以能够扩张是由其特有的价值和功能所决定的。惩罚性赔偿具有下列价值和功能:(1)价值:正义、秩序和效率、安全、自由、平等、个人权利保护。(2)功能:补偿、威慑、激励。目前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扩张已成为世界潮流,我国必须顺应这一潮流,扩大其适用范围。关于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扩张的标准问题,笔者提出一违法行为只要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对其实施惩罚性赔偿能够体现惩罚性赔偿的价值,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就可以对其施以惩罚性赔偿的观点,并运用这一观点具体分析应将惩罚性赔偿扩张适用到我国的产品责任法、环境法、证券法、著作权保护、恶性医疗事故、故意伤害他人的侵权责任、反垄断法等领域。4.期刊论文蒋宏辉.JIANGHong-hui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及其数额的确定-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5,21(5)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它有损害填补与威慑预防功能.对于是否扩大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法律界人士存在着激烈的争议.本文首先分析我国现有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然后提出我国应在产品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民事侵权、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故意犯罪附带民事赔偿等领域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后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5.期刊论文李宏伟美国法上惩罚性赔偿在违约中的适用-商业研究2003,(11)惩罚性赔偿是美国一个特殊的制度.传统规则上,它一般适用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构成独立的侵权的情况下,违反合同才可以被判予惩罚性赔偿.在20世纪70、80年代,惩罚性赔偿在合同领域内适用得到扩展,但后来随着预期违约理论得到普遍承认,惩罚性赔偿在违约中的适用又有所倒退.因此,在美国法上其适用范围经历了一个从扩展到收缩的过程.6.期刊论文张诺诺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经济研究导刊2010,(11)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它本身不具有补偿性赔偿广泛适用的特征,所以惩罚性赔偿必须在严格的条件下使用.此外对惩罚性赔偿的使用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因为惩罚性赔偿是一把双刃剑,用的适当,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证侵害人不致因为惩罚性赔偿而导致经营困难破走向产,还能够不干扰经济的正常发展.7.学位论文李志明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2004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为什么需要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该问题涉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与功能,同时涉及到该制度是否与填补性赔偿制度相冲突;二是被告的何种行为应该被判处惩罚性赔偿,即被告何时应该负惩罚性赔偿责任?三是在判处惩罚性赔偿时,其数额应该如何确定?亦即在做出惩罚性赔偿判决时,应该考量哪些因素?该文的目的,即在于回答上述问题.该文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准刑事罚的作用,其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吓阻、报复等,但其最主要的目的还是在于吓阻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基于以上的功能定位,该文认为,在故意或重大恶性等行为中,不论是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被告都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合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包括故意侵权行为、重大过失侵权行为以及特定形态的违约行为等.在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上,美国法院主要以被告不法行为的非难程度以及获利的可能性、原告受害的性质与程度、被告的财务状况、以及被告遭受其他处罚的可能性等为标准.从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吓阻来看,被告非法行为的可责难性应该作为最主要的考量标准.该文最后分析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认为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的角度来审视,该条规定值得检讨:一是设置一倍上限的做法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不符;二是判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也不科学;三是适合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尚嫌过少,应该予以改革.8.期刊论文周明娟.黄晓华.ZHOUMing-juan.HUANGXiao-hua惩罚性赔偿及其在我国的适用-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4)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惩罚性法律制度,在救济受害人、惩戒加害人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价值.在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中,应吸收和借鉴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赔偿数额应予以限定.9.学位论文于海霞论惩罚性赔偿在违约责任中的适用2007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被英美法系国家普遍接受和适用的一项制度。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产生于英国,但是却在美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现已成为英美侵权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该制度在惩罚恶意加害人、遏制恶意违法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和平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尽管如此,该制度自从其诞生起却一直备受争议,是英美法中争议颇大的制度之一。对于其适用范围更是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是仅限于侵权领域,还是包括合同领域?学者们对此有着不同的认识。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的变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在逐渐扩张。在美国法中,惩罚性赔偿被广泛地适用于侵权法和合同法领域,甚至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应该说,惩罚性赔偿在合同关系中的应用,已成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扩张的必然趋势,也是合同责任制度发展中值得注意的现象。本文以惩罚性赔偿在违约责任中的适用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法经济学分析等研究方法,主要阐明了惩罚性赔偿在违约责任中适用的合理性及其具体适用问题,并对我国在违约责任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了一些思考。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实践,以对该制度进行必要的知识梳理;其次,对惩罚性赔偿在违约责任中适用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再次,对惩罚性赔偿在违约责任中的适用条件、基本适用范围及金额的确定方式进行了归纳与总结;最后,提出对于我国在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思考,包括我国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我国在违约责任中确立惩罚性赔偿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对立法选择的思考。10.期刊论文尹永强.曲直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2)我国在1994年开始实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惩罚性
本文标题: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3627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