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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为维护学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教职工考勤作如下规定:一、考勤范围全院在编教职工。(一)受聘专任教师岗位人员不实行坐班工作制,但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每周三到校并按时参加学院、系、部、处、分院、校区和教研室的政治、业务学习、集体活动及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二)新调入受聘专任教师岗位人员,硕士毕业生实行一学年的坐班工作制,博士毕业生实行一学期的坐班工作制。(三)专任教师受聘于正副系主任,每周坐班时间不能少于三天。(四)受聘职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的人员实行坐班工作制,按学院规定作息时间进行考勤。(五)出国人员应按规定与学院保持联系并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二、请假类别及相关待遇(一)事假:因个人私事需要办理的可请事假。1、全年事假累计在十五天(含十五天)的工资照发,连续或累计事假超过十五天的按以下情况扣发超假期间的工资。(1)当月事假累计五天(含五天),工资、岗位津贴照发。从第六天起,按缺勤天数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每月按21个工作日计,以下同);(2)全年累计事假从第十六天起,按缺勤天数扣发当月工资和岗位津贴;2、属于下列情况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以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表,以便考核:(1)教职工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其子女家长会的;(2)教职工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凭有关部门证明,必须由教职工在家照料的;(3)经领导批准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占用工作时间的,一周不得超过两个半天。(二)病假:因病须治疗和休养的,凭指定医疗单位证明,可请病假。工资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精神执行:1、当月病假累计五天(含五天),工资、岗位津贴照发,从第六天起,工资照发,按缺勤天数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2、病假超过1个月,从第2个月起,停发本人岗位津贴。3、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工资的90%。4、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工资的80%;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工资的70%。5、病休5个月及以上的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需持医疗部门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复工后一个月内又请病假的,应将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三)婚丧假1、婚假: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双方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且均为初婚)可增加奖励假7天。2、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及配偶父母去世,可以请丧假5天。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含旅行结婚)、奔丧,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根据路程远近核定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四)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与配偶或本人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待遇。离婚或丧偶且未再婚的教职工探亲,按未婚教职工对待。1、国内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学院不另外给假。(1)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学院报销往返路费。(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院负担。(3)配偶与父母同住一地的,不享受四年一次的探亲假。2、境外探亲:公派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经学院批准其配偶可以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3个月内工资照发,岗位津贴停发;超过3个月的停发工资。常驻人员在境外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并将继续在境外工作的,经学院批准其配偶可出国探亲或随任。出国探亲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时间一般为30天,工资照发,岗位津贴停发。随任期间停发工资等一切待遇。(五)生育假:女教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假。1、产假一般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即已婚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可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如不休奖励假,可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男女双方单位各付50%。产假、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岗位津贴停发。女教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特殊情况者可在产假期满后,经领导批准,再增加产假3个月,期间待遇按病假办理,同时减免3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根据医疗部门证明,给与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怀孕7个月及以上生产不成活者,给予75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岗位津贴停发。3、女教职工怀孕,根据医疗部门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办理。4、晚育女教职工在孕期的正常检查,每次给假半天;.需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1小时哺乳时间。以上视同正常出勤。上述假期,须由医务室确认,报人事处备案。女教职工节育等假期,按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六)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规定,可给予工伤假。三、假期计算1、病假、探亲假、路程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2、产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遇寒暑假自然顺延。3、事假、婚丧假不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四、请假手续1、教职工请假须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生效。请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要填写“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式样附后),报人事处备案。如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2、凡请病假、产假、工伤假,均须有医务室、合同医院证明或其它医院的急诊证明,领导方可准假;3、请事假应写明事由,由本部门领导签字批准。4、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必须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应向本单位领导销假。五、批准权限1、系部主任、处长请假,报请院长批准;2、系部副主任、副处长请假由系部主任、处长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三天(含三天)以上的报院长批准;3、教职工请假,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三天(含三天),部门主要负责人须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五天(含五天)报院长批准。4、任课教师请假,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协助任课教师与教务处制订调课方案,经教务处认定,方可准假。六、旷工的处理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到岗者;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无故不参加院、系、处、教研室组织的大会、学习和活动者均按旷工处理。一年内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学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七、考勤管理1、学院考勤工作由人事处负责,考勤情况作为发放工资、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2、各部门应有一名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执行考勤工作,于当月21日将考勤表及病、事假条一并报送人事处。3、人事处根据出勤情况,扣、停发病、事假工资;4、教职工要模范遵守本规定,认真履行请假手续,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八、本规定中基本工资是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合计;工资是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职务补贴三项合计。九、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附件一: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二: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女职工产假审批表二○○八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一: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部门:姓名休假地点职务请假类别请假事由起止时间核假部门意见(病假由医务室核定)签字年月日本部门意见签字年月日教务处意见(任课教师应填写此项)签字年月日院领导审批签字年月日销假登记签字年月日备注此表一式二份,人事处备案,部门留存。
本文标题: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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