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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下劳动纠纷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引语】小编为您整理收集的“疫情影响下劳动纠纷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精编优质文档,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用哦!喜欢就下载吧。2020年新冠肺炎的爆发使得我国的劳动纠纷大量出现,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受到影响。在疫情期间,企业与劳动者所产生的劳动纠纷一是因用人单位开除、辞退、自动离职等而产生的劳动纠纷;二是因用人单位执行国家的福利待遇而产生的纠纷;三是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且疫情作为特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同样也影响了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合同的正常履行。最后,为减少我国在疫情期间劳动纠纷的出现、稳定社会秩序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关键词:新冠肺炎劳动待遇劳动争议和谐劳动关系ABSTRACTTheoutbreakofthenewcrownpneumoniain2020hascausedalargenumberoflabordisputesinourcountry,andharmoniouslaborrelationshavebeenaffected.Duringtheepidemic,labordisputesbetweenenterprisesandworkersare:First,labordisputesarisingfromdismissal,dismissal,voluntaryresignation,etc.;labordisputesarisingfromcontracts.Inaddition,theepidemic,asanidiosyncraticpublichealtheventandaforcemajeurefactor,alsoaffectsthenormalperformanceofcontractsbetweenenterprisesandworkers.Finally,weputforwardourowncountermeasurestoreducetheoccurrenceoflabordisputesandstabilizethesocialorderinmycountryduringtheepidemic.Keywords:COVID-19,labortreatment,labordisputes,harmoniouslaborrelati目录摘要1ABSTRACT2目录3一、绪论1二、疫情期间的劳动纠纷及种类1疫情期间劳动纠纷出现的原因及现状2(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不可抗力2(二)疫情背景下劳动纠纷的现状3四、疫情背景下产生劳动纠纷时存在的问题5(一)疫情作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存在不足5(二)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因素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存在不足5(三)疫情对劳动合同履行有不利影响6五、疫情背景下应对劳动纠纷的对策6(一)建立民主协商机制,灵活处理劳动纠纷问题6(二)发挥政府多元处理机制,化解疫情背景下的劳动纠纷7(三)运用底线思维防控机制处理新冠疫情中出现的劳动纠纷8(四)妥善处理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报酬等纠纷8(五)发挥家庭公司企业的自主防疫减少劳动纠纷的出现910参考文献11一、绪论2020年伊始,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中国经济社会带来巨大冲击。本文综合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劳动关系的影响,梳理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提出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思路和对策。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对现有的劳动关系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关系以劳动合同作为框架,劳动者和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动者在疫情防控的情况下受到了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双方劳动关系正常履行的障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现如今,在全国疫情防控的情况下,有些企业的不规范操作,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损坏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也给社会乃至国家带来了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我们需要积极协调各方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化解在劳动争议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也是全面提升劳动关系的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环节。二、疫情期间的劳动纠纷及种类在新冠肺炎的爆发以来,首当其冲的便是各行各业的停工停产,这也给许多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很多困难,也对现有的劳动关系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关系以劳动合同作为框架,劳动者和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动者在疫情防控的情况下受到了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双方劳动关系正常履行的障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现如今,在全国疫情防控的情况下,有些企业的不规范操作,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损坏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也给社会乃至国家带来了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我们需要积极协调各方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化解在劳动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也是全面提升劳动关系的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环节。三、疫情期间劳动纠纷的原因及现状受全球疫情影响,全国的企业生产低迷,社会运作缓慢,所有人停产停工,生产和销售会受到很大冲击,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也会日渐频发。随着春节临近,再加上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后外来人员返岗困难,企业用人短缺的问题也更加突出。虽然对于延期复工、停产停工导致的损失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在社会上的实践操作看来,很是有很多的误差,对于规定的理解也会产生许多的争议。另外,由于长时间未复工、停工停产的原因,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也日益增加,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工资纠纷也在增加。(一)疫情背景下劳动纠纷的原因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迅速来袭,国家纷纷采取封锁道路、居家隔离等措施来减少新冠肺炎的蔓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稳定疫情期间的劳动用工关系,来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合同法作为调整市场交易的基本法,不仅要尽力促进合同关系的形成、合同的生效以及合同债权的实现,还要秉持着平等、自由、诚实、公平等原则,减少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当下来势汹汹的疫情影响了许多人的合法利益,给我国带来了严重的损失,造成了许多的劳动争议问题,而在如何妥善处理好在疫情期间所产生的劳动争议,如何完美的解决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由于合同所产生的问题也是当下合同法必须面对和回应的现实问题。而由于疫情及其防控是否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也是劳动者和企业出现争议时所必须关注的焦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威胁人类生命健康、社会稳定,并造成社会重大经济负担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而此次的新冠疫情则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标准。但是与一般的公共卫生事件相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更具有突发性和未知性,因此新冠疫情的爆发也是不可预料的,给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我国的劳动合同会产生大量的纠纷,违法的劳动关系也会日渐增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新冠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样也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因此在疫情期间所产生的劳动纠纷,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作为法律事件必然会引起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在发生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劳动关系合同的解除需要具备以下几点:一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是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协商;三是协商不成。《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致使原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经协商不能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合意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比如这次的新冠肺炎。在疫情期间所产生的劳动纠纷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大量出现,而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因素让企业在争议中免除责任。在疫情影响下引发的劳动关系解除愈发严重,需要当地政府重视起来。(二)疫情背景下劳动纠纷的现状在疫情的大背景下,全国实行了封闭式管理,公司企业与员工的劳动纠纷也因此多了起来,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改变是产生劳动纠纷最大的原因之一。首先,在疫情爆发之前,公司已经向应聘人员表达了订立劳动关系合意,或者已经向其送达了录用通知,如果此时该应聘者患上了新冠肺炎,或因疫情原因被隔离等紧急情况无法前来公司上班,用人单位不得用此理由拒绝录用应聘人员,倘若拒绝录用,该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次,在公司复工之后,其中得到员工患上了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患者需要采取紧急隔离等强制措施,无法正常时间到岗工作的。在我看来,由于疫情的特殊情况,也是为了保证其他人的正常上班,该员工的无法提供劳动上班,这类情形不应该被视为旷工。但是当公司企业复工之后,公司和员工双方有解除合同的合意,那么经双方的商量协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因为新冠疫情属于“不可预见”“无法预料”的事件,公司不得以这个为理由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在此情形下,在疫情爆发之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否则视为违约,但是当员工违法阻止疫情防控工作,干扰疫情防控的脚步时,公司企业可以已发解除劳动关系。其次,在疫情背景下出现的劳动纠纷还有员工的经济补偿。在疫情期间,员工与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将会大量发生。企业是否向员工支付足额的经济补偿金,也将会是未来产生劳动纠纷的一个焦点。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故当有员工在被隔离期间,单位需继续向员工支付应有的报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上述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即劳动合同逾期终止。而当公司企业违约终止与员工的合同时,员工要求公司企业继续履行的,公司企业应当继续履行,而当公司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员工不需要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占很大比例。主要是私人独资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的劳动争议。劳动混乱是劳动纠纷和矛盾激化的根源之一。劳动力结构不合理,对高层企业的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而对低层企业的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资本的冲击和地方经济增长的压力导致了“资本强,劳动力弱”的现象。在这一过程中,劳资双方在契约关系的规则制定上不平等,甚至在生产分配等领域的利益博弈方面也不平等,使得劳资双方之间的纠纷变得更加频繁。四、疫情背景下产生劳动纠纷时存在的问题劳动纠纷的出现必然伴随着劳动纠纷的解决,在新冠疫情的大背景下,劳动纠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同样需要我们去解决。(一)疫情作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存在不足从实践来看,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我国对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不足,现行的突发性公共卫生法律规定还不完善。地方关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立法活动还有很多问题,比如照抄照搬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制度,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联系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规则,使得在疫情期间各地方的劳动纠纷出现的数量不尽相同,而且在疫情初期,有些地方政府缺乏研究,信息严重受阻,进而导致了劳动纠纷的进一步爆发。(二)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因素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存在不足我国不可抗力的发展时间较长,但是确立时间较短,而不可抗力涉及的范围广泛,我国对于不可抗力的解释还具有
本文标题:疫情影响下劳动纠纷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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