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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姓名:矫辉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费艳颖;屈广清20060601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作者:矫辉学位授予单位:大连理工大学参考文献(30条)1.HucklewMoneyExemplaryDamagesintheLawofTorts7019572.张文显法理学19993.罗斯科·庞德.邓正来法理学20044.彼得·斯坦.约翰·香德.王献平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19985.TimothyPhillipsThePunitiveDamagesClassAction:ASolutiontotheProblemofMultiplePunishment1984(11)6.DavidOwenPunitiveDamagesinProductsLiabilityLitigation19767.KimberlyAPaceRecalibratingtheScalesofJusticethroughNationalPunitiveDamagesReform19978.GenayvNorrisIS.CL.31,Bay617849.USDeptofJusticeCivilJuryCasesandVerdictsinLargeCounties199510.VincentRJohnsonMasteringTorts199511.DavidOwenPunitiveDamagesinProductsLiabilityLitigation197612.ThomasKoeningMeasuringtheShadowofPunitiveDamages:TheirEffectonBargainingLitigationandCorporateBehavior199813.IngridLLenHardtServiceofU.S.PunitiveDamagesComplaintPassesConstitutionalMusterinGermany1996(11)14.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200415.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200116.李响美国侵权法原理及案例研究200417.JohnFVargoTheAmericanRuleonAttorneyFeeAllocation.TheInjuredPerson'sAccesstoJustice199318.DavidFPartlettPnnitiveDamages:LegalHotZones199619.PolinskyShavellPunitiveDamages:AnEconomicAnalysis199820.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200421.魏振瀛民法200022.杨立新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200523.TownshendSmithDiscrimnationLaw200224.约翰·罗尔斯.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正义论198825.王立峰论惩罚性损害赔偿199926.田士诚民事责任治本质探析199427.河山合同法概要199928.崔建远合同法199829.KimberlyAPaceRecalibratingtheScalesofJusticethroughNationalPunitiveDamagesReform199730.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2004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王勇试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3)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一种特殊赔偿制度,它具有补偿、制裁、遏制功能.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确立这一制度.近年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有扩大适用范围的趋势.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有自己的特点,但存在适用范围狭窄、赔偿数额单一、缺乏灵活性等问题.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数额不规定具体的倍数或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确定等方法,可以健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2.学位论文李晴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适用2009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加害人向被害人支付的、超过其财产损害范围的一种金钱赔偿。作为一项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有着其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它具有惩罚和预防功能,更有利于保护民法所确认的权利,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历史出发,分析了在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的民事责任体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想。本文首先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从阐述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入手,通过与相关概念的辨析,论证了惩罚性赔偿的性质。笔者回顾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有关国家产生和发展情况,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这些国家所引发的争议,对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有启发和借鉴意义。同时,本文也论述了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局限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以及我国当前的侵权形势,以此来论证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深厚理论根据、法律基础和时代背景。笔者在本节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阐明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就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理论上经常遭受的诘难作出了回应。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社会实际,通过考察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则,比较分析其利弊,旨在获得一个适合国情的制度设计。具体分析和总结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以及惩罚性赔偿的相关配套制度,对我国法律体系中如何建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了初步的建议。研究方法上,笔者采用了比较研究、经济分析、案例分析等主要研究方法,力求比较全面地考察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适用的经验和在大陆法系国家适用的障碍,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在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实践中的可行性,为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奠定基础。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改造,以期能适用于中国国情的制度设计是本文的亮点所在。总之,单纯的补偿性赔偿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传统补偿性赔偿所没有的特殊功能,有必要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民事赔偿制度之中,并逐步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领域。3.期刊论文于朝印.YUChao-yin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兼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沿袭了英国普通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0世纪60年代末,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得到了快速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和刑事处罚中的罚金有着明显的不同.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实际生活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美国最高法院开始从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比例着手规范惩罚性赔偿在司法中的适用.4.期刊论文王桂春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房地产法中的适用-法制与社会2009,(9)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通过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商品房买卖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和威慑的功能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惩治恶意欺诈行为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然而该制度在我国的房地产领域适用还不够成熟,仍存在很多争议,因此,本文研究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5.学位论文葛明顺侵权法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2007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广泛采用,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一直对此项制度持谨慎态度,大多数国家都拒绝在民事领域中采用。我国深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和观念的影响,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否应当在我国确立也存在较大的争论。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两大法系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美法系国家开始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反思,以使其更加完善;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开始积极探索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责任领域的适用,并出现了一些成果。而在我国立法上,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也有所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被广泛地认为这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事责任领域适用的体现。而目前在我国的侵权救济制度中,主要还是以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为主要方式,其在补偿受害人损失、制止侵权行为等方面的缺陷已经日益明显。在我国侵权行为法领域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弥补单纯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已经非常必要。虽然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但其不管是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还是赔偿金额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不能有效地发挥此项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本文正是基于此,展开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以期对我国侵权法上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有所帮助。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侵权法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历史演进和一般理论。本文首先介绍了侵权法上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在此基础上,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特征进行了分析,指出惩罚性损害赔偿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给予原告实际损失之外的一种金钱性损害赔偿,其目的是惩罚被告对原告所施加的过分侵害。同时,对惩罚性损害赔偿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侵权法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进行了论述,指出此项制度的功能在于补偿、惩罚和威慑。然后,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价值进行了分析,正义、秩序和效率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目标。第三部分,我国建立侵权法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合理性。该部分首先对我国侵权法上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展开论述,现行侵权救济制度、经济发展和国际交往要求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法上确立的可行性也进行了分析,良好的历史及社会基础、民法的惩罚理念以及立法先例使我国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第四部分,建立我国侵权法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这一部分中,主要是通过借鉴和分析英美法系国家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和适用,就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即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进行了论述,并对我国在侵权法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建议。6.期刊论文陈韶妍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法中的适用-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27(11)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威慑和遏制的功能,应用于产品责任法领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文章首先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论证了在产品责任法中予以适用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最后就如何构建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建议.7.学位论文谭军辉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2007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为研究对象,本文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完善进行初步的探讨。现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是在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采用。因此,本文第一部分对普通法系主要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比较分析。由于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关键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因此第二部分专门分析了这一制度的性质。第三部分针对我国该制度适用范围过窄的立法现状提出应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并就其原因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从当前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对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进行了初步的构想。第四部分就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完善提出立法建议。惩罚性赔偿是针对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而由法庭或者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自1993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以来,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是中国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之一。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我国学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已经基本形成共识,接下来的课题是如何顺应国情对之进行完善的问题,而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是完善这一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较为完善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这四个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既有交叉的领域,也有相异之处。美国和加拿大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适用于侵权、合同等领域,而英国和澳大利亚一般不适用于合同领域。近年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这些国家进行不同程度的改进和完善的同时,亦对其他国家产生越来越明显的影响,从而使该制度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向。在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研究中,其性质的确定是关键。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历史源流、功能效果、实践需要、外国经验等方面来看,惩罚性赔
本文标题:硕士论文-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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