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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干部职工考勤管理,严格劳动纪律,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一、考勤签到。实行上下班指纹签到制度,每个工作日分上午上班时间、上午下班时间、下午上班时间、下午下班时间四次考勤。下班提前签到的按早退处理,迟到超过30分钟、早退超过1小时均按旷工处理。二、考勤督查。对工作人员在岗及下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上班时间内去向不明的人员作早退或旷工处理。三、因公离岗。当天因外出或临时外出下班前不能回来的,应向科长或分管领导汇报,并填写外出去向单。四、考勤统计。由局办统计,一个月内部公布一次。五、考勤处罚。实行奖罚,按月结算,每月公开。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3次以内(含3次)的,每次扣5元;迟到或早退4次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月目标考核奖的20%(临时工扣除每月奖金的20%),取消年度个人评先资格。连续两个月迟到或早退累计10次以上(含10次)的,正式工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生活费,临时工作辞退处理。当月请假、缺勤时间累计达到11个工作日或一半以上工作时间的人员(不含按规定请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不发当月目标考核奖(临时工的不发当月奖金)。其生育、病假、事假、等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按浙人发〔2008〕84号、浙人薪〔1995〕79号和浙人薪〔1997〕163号文件执行,无故旷工的按人事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本文标题:考勤制度-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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