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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合并表态发言(精编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机构合并表态发言(精编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机构改革动员会上的表态发言1在政府机构改革动员会上的表态发言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县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这次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服从改革发展大局,齐心协力、坚持“三个突出”,扎实推进,确保圆满完成改革的各项目标任务。一是突出高位推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对照此次机构改革的任务要求,县委、县政府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每项工作也都成立工作组,有具体分管县领导担任组长,并明确相关副组长。县委、县政府每个月至少调度一次,每个工作组每周至少调度一次,确保工作有人拍板、有人管事,及时研究、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二是突出高点谋划。每个工作组在谋划工作、推进工作的过程中,注重“三性”,即:统筹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既突出当前重点,也考虑到长远发展,不“吃一节剥一节”,不“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既有特色、亮点,也充分考虑到用地、资金等方面的现实承载力;既有清晰的目标,也有清楚的步骤,精准发力,精准施策,在总目标中细化每一步,在做好每一步中体现机构改革的总要求、实现总目标。三是突出高效落实。市委书记**同志在参加在省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时,要求各级干部要做到“五个抓落实”,即:带着使命感责任感抓落实,增强危机感紧迫感抓落实,切实提高能力素质抓落实,创新方法改进作风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问责抓落实,我们一定贯彻落实**书记讲话精神,严格按照“项目化、时间化、责任化”的要求,列出项目表、路线图、责任人。按照定下来的时序进度,各位组长抓调度、抓协调,各责任单位去抓执行、抓落实,督查考核办去抓督查、抓考核,确保我县机构改革扎实推进。县政府机构改革是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我们一定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务实的工作作风,稳步有序地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各项改革任务,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生态的新**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质检机构合并方案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就扎实推进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做出明确要求。意见提出,通过整合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力争到2020年,建立起定位明晰、治理完善、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实力雄厚、公正可信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意见指出,检验检测认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规模普遍偏小,布局结构分散,行业壁垒较多,国际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要通过整合工作,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快速发展,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有力支撑。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界定国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大力推进整合,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整合的重点任务。要推进部门及系统内整合,各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本部门本系统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方案,并分批实施。要对事关国计民生、分属不同部门的相同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和职能进行整合,鼓励条件成熟的领域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整合。要加强布局规划,推进跨地区整合,发展区域性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组建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集团。要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体制,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一般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逐步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脱钩。要清理政策法规,逐步放开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研究完善产业、财税、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配套政策。意见要求,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市场驱动。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分业推进、分级负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方案,确保落到实处。《人民日报》(2014年03月12日06版)机构改革动员会上的表态发言3本文系邮箱投稿,仅供学习参考,请勿照搬照抄!在政府机构改革动员会上的表态发言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XX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XX县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这次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服从改革发展大局,齐心协力、坚持“三个突出”,扎实推进,确保圆满完成改革的各项目标任务。一是突出高位推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对照此次机构改革的任务要求,县委、县政府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每项工作也都成立工作组,有具体分管县领导担任组长,并明确相关副组长。县委、县政府每个月至少调度一次,每个工作组每周至少调度一次,确保工作有人拍板、有人管事,及时研究、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二是突出高点谋划。每个工作组在谋划工作、推进工作的过程中,注重“三性”,即:统筹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既突出当前重点,也考虑到长远发展,不“吃一节剥一节”,不“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既有特色、亮点,也充分考虑到用地、资金等方面的现实承载力;既有清晰的目标,也有清楚的步骤,精准发力,精准施策,在总目标中细化每一步,在做好每一步中体现机构改革的总要求、实现总目标。三是突出高效落实。市委书记XX同志在参加在省政府-1金融机构合并法4金融機構合併法民國89年12月13日公布第1條為規範金融機構之合併,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經濟範疇與提升經營效率,及維護適當之競爭環境,特制定本法。行政函釋(1)第2條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非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準用公司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規定。銀行業依銀行法及存款保險條例規定,由輔導人、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為合併者,其合併之程序優先適用銀行法、存款保險條例及其相關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他有關法令未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行政函釋(1)第3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第4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二)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三)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及保險合作社。(四)信託業等。二、合併︰指二家或二家以上之金融機構合為一家金融機構。三、消滅機構︰指因合併而消滅之金融機構。四、存續機構︰指因合併而存續之金融機構。五、新設機構︰指因合併而另立之金融機構。第5條非農、漁會信用部之金融機構合併,應由擬合併之機構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法令規定不得兼營者,不得合併。銀行業之銀行與銀行業之其他金融機構合併,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應為銀行。證券及期貨業之證券商與證券及期貨業之其他金融機構合併,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應為證券商。保險業之產物保險公司與保險合作社合併,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應為產物保險公司。第6條主管機關為合併之許可時,應審酌下列因素︰一、對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國際競爭力之影響。二、對金融市場競爭因素之影響。三、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及經營之健全性。四、對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包括促進金融安定、提升金融服務品質、提供便利性及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第7條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因合併而有逾越法令規定範圍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調整。前項同一業別金融機構合併時,調整期限最長為二年。但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規定者,調整期限最長為五年。必要時,均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第8條非農、漁會信用部之金融機構合併時,董(理)事會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書,並附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經監察人(監事)核對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提出於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同意之。前項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合併之金融機構名稱、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名稱、總機構地址、業務區域及發行股份(社股)之總數、種類及數量。二、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對消滅機構之股東(社員)配發股票(社股)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與配發之方法及其他有關事項。三、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對債權人、基金受益人、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之保障方式。四、存續機構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機構之章程。第9條非農、漁會信用部之金融機構合併時,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並申報外,應依前條規定為合併之決議後,於十日內公告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得不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其他法令有關分別通知之規定,該公告應指定三十日以上之一定期間,聲明債權人、基金受益人、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得於期限內以書面提出合併將損害其權益之異議。前項公告,應於全部營業處所連續公告至少七日,並於當地日報連續公告至少五日。金融機構不為第一項公告或公告不符前項之規定,或對於在其指定期間內對提出異議之債權人、基金受益人、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不為清償、了結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基金受益人、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第10條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合作社辦理合併時,其決議應有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或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前項之決議,如由社員代表大會行之者,信用合作社及保險合作社應將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以書面通知非社員代表之社員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方式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之一定期間為異議期間。不同意之社員應於指定期間內以書面聲明異議,異議之社員達三分之一以上時,原決議失效。逾期未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第11條農、漁會讓售其信用部與銀行業者,應有農、漁會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由銀行業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為許可處分前,應先洽農、漁會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農、漁會為前項之決議,如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之者,農、漁會應將決議內容及讓售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以書面通知非會員代表之會員或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方式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之一定期間為異議期間。不同意之會員應於指定期間內以書面聲明異議,異議之會員達三分之一以上時,原決議失效。逾期未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銀行業及農、漁會依第一項規定為受讓或讓售農、漁會信用部之決議時,董(理)事會應就有關事項作成契約書,並附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經監察人(監事會)核對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提出於股東會、會員(代表)大會。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金融機構名稱,受讓銀行業之名稱、總行地址及業務區域。二、農、漁會信用部資產與負債之評價及分割之方式與程序。三、對農、漁會信用部債權人之權益保障方式。四、受讓銀行業之章程變更事項。農、漁會為第一項規定之決議後,應於十日內公告決議內容及契約書應記載事項,該公告應指定三十日以上之一定期間,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以書面提出農、漁會讓售信用部與銀行業將損害其權益之異議。前項公告,應於全部營業處所連續公告至少七日,並於當地日報連續公告至少五日。農、漁會不為第一項公告或公告不符前項之規定,或對於在其指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信用部讓與銀行業對抗債權人。第12條農、漁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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