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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自查报告【参考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地方债自查报告【参考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地方债置换初起步【第一篇】自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了1万亿元的地方债务置换额度,到5月18日江苏债招标发行,一度“难产”的地方债置换计划终于落下第一子。随后,新疆、湖北、重庆、安徽、贵州、天津、山东、河北、四川、山西、内蒙古等多个省(市、自治区)也都公布了首批一般债券发行额度或期限,开启了地方债券发行程序。而就在近日,财政部又下达了第二批1万亿元置换额度,后期还可能推出第三批。借新还旧在地方债置换政策出台之前,地方政府已经压力重重。2015年和2016年是地方政府债务的集中偿付期。因为按照2013年6月底审计结果公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到期分布估计,2015年需要偿还的地方性债务将高达万亿元,2016年这一数字更将攀升至万亿元。如此庞大的债务,地方政府要么通过扩大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来偿还,要么就得融资。但当下,房地产市场已进入下行周期,楼市的不景气让曾经依赖卖地收入的地方财政锐减,地方政府的债务偿还能力相应降低。此外,新预算法和43号文的出台和实施,又将地方政府通过城投平台和非标融资的道路堵死,再融资已是难上加难。如此情形之下,地方债置换计划的出台,不失为一条脱困之举。地方债置换是一种化解存量债务的方式,是在财政部甄别存量债务的基础上,将原来融资平台代表政府的理财产品、银行贷款、期限短、利率高的债务置换成低成本、期限长的债务。再简单一点说,就是地方政府发行低利率(3%左右)的地方债,用来置换到期或即将到期的高利率(7%左右)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地方欠的债没少,但利息负担少了,同时把还不起的贷款变成了更长期限的地方债,等以后慢慢还,是借新债还旧债。具体的置换方式,就是各省(市、自治区)在额度内自行向商业银行等市场机构发行低成本政府债券,置换存量高成本债务,置换债券的发行方式参考的是自发自还地方债。“置换债券和地方自发自还地方债一样都是政府债券,发行是一样的,只是用途不同。一般债券发行用于弥补公共预算建设资金的不足,置换债券发行是为了把原来到期的债务置换出来。一方面可以减轻财务成本,另一方面延缓债务期限。”山东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说。不妨给今年国内第一个发行地方债的江苏省算一笔账。此次,江苏地方债置换一般债券308亿元,新增一般债券214亿元,分四期投标,分别为3年期、5年期、7年期和10年期,计划发行规模分别为亿元、亿元、亿元和亿元,共522亿元,中标利率分别为%、%、%和%。发行利率低于市场预期,仅比同期国债利率高2个基点。来自江苏省财政厅的相关数据显示,如果按照该省近年来发行地方债平均利率约5%计算,江苏每年的利息负担为80亿元-100亿元,但以此次发行的地方债利率匡算(即粗略计算),利息支出将减少近一半。因为属于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省份,又有着有特色的集体经济,以及较好的财政预算和偿债基础等原因,江苏成为我国第一个地方债发行省份,总共获得了810亿元的地方债置换额度,已经发行的522亿元的地方债也是目前发行额度最大的。根据规定,已经有3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务被纳入了置换计划,其中的1万亿元已经由财政部根据地方政府今年的到期债务及偿付能力分配给了各地方政府。如果按照置换之后的算法,全国各地方政府一年内将总计减少400亿元-500亿元的利息支出。银行顾虑多5月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2015年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债券限额内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一定额度的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置换部分存量债务,并要求第1批1万亿元的置换债券额度的定向承销发行工作要在今年8月31日前完成。时间所剩无多,但各地方政府迟迟没有行动回应,地方债置换遭受冷遇。事实上,4月底财政部就曾发文,要求地方政府加快债券发行。原本计划4月23日发行648亿元地方债的江苏,一度“难产”。这引发了市场不断的猜测和疑问。对地方政府来说,地方债置换既可以延长债务期限,降低存量债务成本,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还可以利用挪移出的资金助力经济转型。要知道,数额庞大的地方债违约和房地产市场的泡沫,被人们认为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可能硬着陆的两件大事,而地方债置换却可以暂时避免因为地方债违约,而导致经济硬着陆。这么好的一条路,为什么地方政府不敢前行呢?原来不是地方政府不愿前行,而是银行的顾虑太多。银行觉得不划算。要说流动性,虽然地方债和企业债差不多,但地方债的收益性要远小于企业债;要说收益性,虽然地方债与国债相当,但地方债的流动眭又远不如国债。这导致大多数银行不愿意配置地方债。有银行人士就坦言,“比地方债收益高的资产多的是,为何要换成收益率才4%-5%的地方债?”而且银行配置地方债还会占用银行现金头寸,影响银行对其他融资主体信用投放的能力。但市场上也充斥着不同的观点,认为这未必会是赔本买卖,应该算大账。“贷款置换成债券,即便短期内对利润有一些影响,但如果算大账,第一是债券比较透明,政府承诺负责,贷款就不一定负责了;第二是能够节约部分资本金,放贷能力会提升;第三是债券可以再卖,也可以作为抵押品在市场上或者央行融资,如果能够获得相对低成本的融资,对银行也是划算的。”知名财经评论家叶檀也认为,以低息债券换取高息资产,表面上对银行股利空,实际上是利好。银行可以抵押地方债获得现金,这对于融资成本日益走高的银行有极大的吸引力,只要能够获得相对低廉的资金,对银行就是有利的。出路还是在改革关于地方债置换,业界还有一个争论,那就是:这到底算不算QE?所谓的QE,即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是指各国央行通过公开市场购买政府债券、银行金融资产等做法,来增加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刺激经济发展。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美联储就曾推出了三轮量化宽松政策,来促进美国经济复苏。赞同者认为,央行将成为新发市政债的购买主体,所以应算是QE。反对者认为,地方债是被当做抵押品来换取暂时流动性,只是换了一种承债形式,表面上仍是商业银行的市场运作,而且也没有新增货币,不应算作QE。瑞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汪涛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解释说,“置换是以新换旧,会使债务周期延长、降低风险,因此这是有效降低融资成本的方式,但这并不是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这和美联储通过QE直接印钱在市场上购债是有本质区别的。此外,债务置换是财政政策,而QE是货币政策,二者不可混淆。”所以说,这一争论可以告一段落了。的确,地方债置换是一项财政政策,是我国用来化解地方巨额存量债务的一种方法。此外,针对不同的项目和债务,还可以通过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伙或合营,又称公私协力)模式或者对债务进行重组的方式来化解。地方债置换延长了地方债偿付的期限,降低了地方政府的利息支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债就可以无止境的拖延下去,不用偿还了。作为我国财政改革的一个步骤,这一举措是国家主导的债务重组,治标不治本。在江苏之后,在期限到达之前,还会有更多的省(市、自治区)加入到置换的行列。除了欣喜于地方债置换已经起步,更要认识到解决地方债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要通过不断改革我国现行的财税收入分配体系,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对地方债的个人看法【第二篇】对地方债的个人认识地方债是指由地方政府为履行维护、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职责,依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财政资金紧缺程度,根据法律的规定,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一种融资债券,主要用于地方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长期以来,中央政府对发行地方债始终保持“审慎乃至禁止”的态度,但是为了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9年,财政部代理发行2000亿元地方债,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经过一段时间发展,2011年10月,财政部同意上海、广东、浙江和深圳四地自行试点发行地方债,这是继2009年以来由中央代地方发债,向地方正式自主发债迈出的重要一步。2012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12年财政部将代理发行2500亿元地方债。一、我国地方债发展历史地方债是公债的形式之一,我国建国初期就已经存在。这一创造性的实践,为全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物质基础。我国地方债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历史阶段:第一,1980年以前我国地方债的发行。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建设百废待兴,为了筹集经济建设资金恢复生产,我国从1950年开始发行公债。在这个时期,我国共发行了两种地方债:一是“东北生产折实公债”;二是50年代末60年代初,部分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发行的“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所筹资金稳定了物价,支援了国家经济建设。这个时期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债发行时期。但是,随着国内“文革”的爆发及国际“冷战”的开始,我国工作的重心开始发生转变,地方债最终停止发行。第二,1981—1993年我国地方债的发行。在这一阶段,我国逐渐恢复了公债的发行,并且发行额一直呈上升态势。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都发行过地方债。但到了1993年,由于国家实施了分税制,中央对地方政府承付的兑现能力有所怀疑,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行为被国务院制止了。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债”。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都没有公开地发行地方债。第三,1994—2008年我国地方债的发行。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了比较规范的财政体制。但是我国地方政府事权扩大,财权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增强,反而有削弱趋势。为满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交通运输、电力煤炭、制造业等基础行业资金需求,导致企业债券替代地方公债发行,导致企业债券异化。这一阶段我国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开地方债发行之先河,还是以模糊的形式进行融资。二、我国地方债现状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首次代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以缓解地方财政资金不足问题,总金额为2000亿元,所筹集的资金被限定用于中央财政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项目以及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发行和偿还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地方债期限为3年或者5年,利率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并且利息按年支付,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支付发行费。为了规范地方债收支预算管理,财政部还制定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将地方债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明确地方债对其资产负债状况和风险的影响,并据此统筹考虑地方政府的资源配置。2011年10月20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从本次发行方式本身来看,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不意味着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的实现,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是指地方政府对地方债发债规模、发债期限、发债用途和偿还方式等要素,具有完全的自主权。但是,自行发债是在中央政府确定以上要素之后,有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因而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债。虽然只是发债操作环节上的改变,发债规模仍由国务院批准,还本付息仍由财政部代办,但是对于我国地方债市场的发展仍具有重大意义。2012年,根据温家宝总理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央将代发地方债2500亿元。这一规模较前几年中央每年代发的2000亿地方债有所增加,也体现了中央对待地方债持有的一种谨慎扩容、逐步放开的思路。三、地方债存在的风险地方债的发行可以促进我国地方公用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建设。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基础,民生工程建设在地方政府支出中所占比例不断提高,但地方政府受财力所限,没有足够资金投入,发行地方债正好可以弥补地方公用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资金不足问题;此外,地方债是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一种手段。地方政府作为一级相对独立的预算单位,要对自己的财政收支平衡负责,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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