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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委托书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自诉委托书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自诉稿【第一篇】尊敬的各位老师:您们好!我叫,来自工业08-1班,我论文的题目是《》。本篇论文是在老师的细心指导下完成的。在这期间,老师对我的论文进行了详细的修改和指正,并给予我许多宝贵的建议。在此,我非常感谢她一直以来的精心指导,同时也对各位评审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参与论文的审阅和答辩表示不胜感激。下面我就把论文的基本思路向各位答辩老师作如下简要陈述:一、选题缘由选择本课题作为我论文的写作题材的原因如下:通过在该公司实习,发现该公司是在1996年建厂,当时的的生产任务很小,对厂区规划不是很重视,所以缺乏对厂区的合理规划。由于厂区规划的不合理,会对公司以后的发展带来影响。而我本人也比较喜欢设施规划,所以选定这个课题。二、论文的结构和内容本文共分成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次选题的目的和意义,主要结合设施规划在国内的发展情况提出本文的研究内容。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设施规划的概念、重要性和基本原则。然后详细的阐述设施规划设计的阶段结构和主要内容,为本文后期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介绍了公司的现状和食品行业的发展前景,结合公司的现状分析公司存在的问题,以工业工程专业的知识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通过结合德美客食品有限公司的现状,利用SLP方法对厂区的设施进行优化,结合公司对每个车间的不同需求,得出优化后的布置方案。然后对物流搬运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更换了一部分搬运工具。第五部分是本文的总结和展望。总结本文取得的成果,并在展望中提出论文需要改进的地方。本篇论文已经完成,还有许多的地方需要更全面的改进,但总的来说,在撰写的过程中,我真实地学到了许多东西,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更进一步丰富了自己的知识。但由于个人能力不足,加之时间和精力有限,在许多内容表述、论证上存在着不当之处,与老师的期望还有差距,许多问题还有待进行一步思考和探究,借此答辩机会,希望各位老师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指出我的错误和不足之处,我将虚心接受,从而进一步深入学习,使该论文得到完善和提高。我的答辩自述完毕,谢谢各位老师!安全员工作自诉【第二篇】建筑工程安全员工作岗位专业自述作为一名建筑工程安全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公司管理制度,更要熟悉生产流程和操作方法,时时刻刻掌握工程所有安全生产状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把安全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工程开工前技术部门和施工部门编制施工中各阶段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力求切合实际,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实际意义,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方案逐一落实,作业完毕后根据方案及相关规范进行验收;在施工过程中还要想方设法提醒工人在生产中注意安全作业,可采取写有禁止、警告和提醒等系列安全标识进行提醒,特殊情况下必须有专人进行定点指挥和提醒。在实际工作中要以人为本,对进场的新工人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岗位理论知识考试后方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证件及健康体检表符合要求后方能进场,进场后必须实行特殊教育及特殊考试,考试合格后实行聘用制度,方能上岗作业;利用休闲时间开展一系列理论和实务知识有奖抢答赛,丰富了生活的同时也提高了工人的理论和实务知识。选择合适的契机积极宣传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亦要加强现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可采取黑板报、安全标识、标语、喷绘等宣传形式加强工人思想教育,有条件组织工人观看历年工伤事故的教训及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发挥的巨大作用的实际事例来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正确思想。认真监督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的落实情况,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按规程办事,按制度办事,按原则办事,方能使工程“安全、高效、有序”顺利的进行。小河自诉【第三篇】小河自诉我是一条小河,家住洋河镇的一个角落,借此机会,我想对人们诉说我坎坷的命运。一天清晨,太阳公公用他迷人的眼神,抽打着正在冬季睡眠中的我,我慢慢地睁开眼睛,看见与我朝夕相处的小草懒洋洋打着呵欠,原来又是一个春天,我正要上前打个招呼问声好,突然闻到一股让人窒息臭味,我到处寻找臭味的来源,原来我晶莹剔透的躯体现在已被染成黄色和白色,翻腾着的有毒的泡沫,蓬垢的头发间冒着臭味,我开始怀疑自己的眼睛,这还是原来的我吗?从前我不是这样的啊!我还清楚地记得,从前的我是多么的快乐和纯洁。春天,万物苏醒,小鸟哥哥飞上枝头欢快地唱着,鱼儿妹妹则在我的身上活蹦乱跳,小虾弟弟则尽情跳舞。有一次,一个调皮的孩子捉住了一只小虾,谁知小虾子把尾巴一扬,孩子们顿时哈哈大笑,我也跟着笑得前俯后仰......。想起那快乐的时光,我问自己,我怎么会变成今天这样子?神通广大的鱼儿妹妹见我愁眉不展,他小声地对我说:工厂林立,废物、废水、废气任意排放;焚烧秸秆,污染空气;随手乱扔垃圾,到处是白色污染。嘿!万物即将死灭啊。我越听越愤怒,突然我看见远处汽车飞驰而去,灰尘气愤地跟随着汽车,有的停留在过路人们的脸上、头上、身上、行李上,人们用捂住嘴巴、捂住鼻孔,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因为他们屏不住呼吸,他们表情很痛苦、很无奈。有几个行人想找点水喝,他们找了很多地方也没能找到,因为我附近的兄弟姐妹都早已断了气,我也快死了,他们好不容易才看到我,但是其中一个人说“太脏了”,又失望地走开了。是啊,我是“太脏了”,但这是你们人类给我造成的啊,我想奉劝那执迷不悟的人不要再这样继续下去了,赶快行动起来,呵护自然环境,为了我,也为了你们人类自己!轻伤自诉轻伤自诉立法建议的应用【第四篇】轻伤自诉立法建议王建胜大家知道故意伤害他人达轻伤程度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目前,轻伤害犯罪逐年上升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高发性诉讼案件,因轻伤害诉讼案件不仅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而且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处理不好很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上访案件有很多均因此由起,可见轻伤害案件无论自诉还是公诉程序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下面从自诉程序方面简单谈一谈。一、有关轻伤害案件诉讼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起诉主体的不同,把刑事案件分为公诉和自诉案件两种。其中,自诉案件是指有明确的被告,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人民检察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两类诉讼虽然都属于刑事诉讼,但二者主要区别为:案件来源、犯罪性质、危害程度、审查程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二、轻伤害案件自诉程序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是最为常见的一类刑事案件,一般产生于民间纠纷,大多发生在邻里、亲属、同事、朋友之间,因小事引起发生械斗造成身体损伤,伤情尚没有确定时,受害人家庭将面临寻求公权力还是私权力解决的选择,前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后者通过中间人说和而自行解决。若被害人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一般将其先作为治安案件立案调查,择时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被害人伤情达到轻伤害程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进而提起公诉和审判,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救济民事损害部分。但并不是所有的轻伤害案件都要公诉,有些家庭亲属之间的轻伤害,或者没有直接证据的轻伤害案件,侦查机关会告知受害人自行处理,这时候轻伤害自诉程序就会启动,自诉案件焦点是案件的受理。1、立案时碰到的问题。现在我国各地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操作不一致,普遍把关过严也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笔者认为:刑事自诉首先体现的是程序权(诉权),立案时只要审查刑事案件能诉性,即有明确的刑事被告人、侦查机关不立案证据和轻伤害司法鉴定证明(可以提供在公安机关做过刑事伤情鉴定的线索)即可。现实中的立案机关有的要求自诉人提供伤情鉴定才能立案;有的让自诉人提供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的对受害人的起诉先行登记,等调取公安案卷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等等。2、法院受理轻伤害自诉案件的实体审查。立案要初步审查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包括年龄身份等应符合刑法规定的成立条件;主观方面要审查被告人主观上有过错;客体要审查侵犯了刑法所保护法意;客观方面审查被告人有损害行为发生。对轻伤害自诉案件不是查明伤情达到轻伤害标准就构成犯罪,轻伤某种程度上说只代表伤情的严重程度,受害人仅持有伤情鉴定,属于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如果依照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立案证据不足的程序救济办法正如经过上面论述到情况,被害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法院应予驳回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样会导致互相扯皮的现象发生。首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检、法三家的分工负责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中没有侦查权,所以在立案之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次,公安机关内部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所作出的内部依据,同其它案卷材料一样不能随意交给当事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调取的主要证据应该是公安机关内部的鉴定结论,通过适当的程序才能转送到人民法院。最后,在法院审理阶段,当事人要想取得具有说服力的鉴定结论,必须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侦查机关的内设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结论不是司法证据。四、不立案的轻伤害上访案件的防范前面论及的仅持有伤情鉴定结论,缺乏事实成立的直接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做法严格适用了刑诉法的规定,值得肯定。问题是出了法院门还有没有合适的解决办法救济受害人,防止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公安机关应该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职责,作为既是治安管理机关,又是侦查机关的公安局,当刑事案件证据不足时,要把侦查、调查、取证工作放到首位,这不仅是人民警察的
本文标题:自诉委托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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