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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申请书(最新8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解除保全申请书(最新8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解除保全申请书【第一篇】申请人:闵xx,男,汉族,1949年7月3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天福园36号201室,身份证号码320106194907031232,联系电话13951705729。被申请人:南京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5号4层,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董事长。请求事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作出确认的保全事项。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户名:南京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00000000000000000000开户行:交行三元巷支行。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宁商终字728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此致敬礼!XX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二0一X年十一月日解除保全申请书【第二篇】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你院受理耿海峰诉毕爱云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向贵院申请对被告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5号的南湖俊景1-1-1004室住宅(面积㎡)一套房屋部分财产进行查封,对原告要求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耿金环予以担保,耿金环愿意以乌市水区西虹东路178号锦城花园小区B2栋1单元102号(面积㎡)的住宅房屋作为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元(肆拾万柒仟伍佰伍拾肆元整),并愿承担原告诉讼保全申请错误的法律责任。担保人:xxxxx年x月x日解除保全申请书【第三篇】申请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院因李建国、胡卫军及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我公司民事纠纷裁定查封申请人开发的“凯特国际”部分房屋。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对李建国及胡卫军申请保全的1-1006、1-1102、1-1205、1-1206、1-1403、1-1604、1-1301、1-1302、1-1501、1-1504共10套房屋按评估价格(上述房屋均由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轮候查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凯特国际”2-201(2楼整层)门面为解冻财产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执行。因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超出保全财产等价值的门面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此致武陵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xx年x月x日致函上海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我公司同意按照第一份购销合同定购的四台电梯中首先发货贰台(十七层十七站)型号为:,型号EDL-508K/VF,载重1000Kg,速度/s,在上述电梯安装的过程中我公司承诺一定按照合同的要求付款。特此承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xx年x月x日解除保全申请书【第四篇】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请求事项: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现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了初步和解,因此,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解除保全申请书【第五篇】申请人:梁山恒兴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申请人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冻结了申请人在银行的账户。为了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经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愿和梁山新宇车业研发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提供450万元的现金担保,请求解除被冻结银行账户。此致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二0xx年二月二十八日解除保全申请书【第六篇】申请人:闵**,男,汉族,1949年7月3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天福园36号201室,身份证号码320106194907031232,联系电话13951705729。被申请人: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号*层,法定代表人:陈**职务:董事长。请求事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作出确认的保全事项。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户名: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2000662201801000****,开户行:交行三元巷支行。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宁商终字728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此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特别授权代理人:赵世明律师二0一一年十一月日解除保全申请书【第七篇】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电话:13898370707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事实及理由:20xx年3月3日,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xx)海民一初字第102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15。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700000元(柒拾万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xx年5月29日解除保全申请书【第八篇】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家住XXXXX,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申请事项: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申请人超额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事实和理由:XXX诉XXXXXXXXX纠纷一案,法院对申请人XXX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具体情况如下:1、XXX银行,账号XXXXX,共多少元2、鲁Xxxxxx宝马牌小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XXX3、位于XXXX的房屋一套,面积XXX平米,登记号为:XXXX本案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已从申请人银行卡扣划XXXX元,保全的宝马轿车目前价值XXXX元,因此已扣划的金额与宝马轿车的价值足以履行生效判决,没有必要对申请人的房屋继续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超额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此致敬礼!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XXXX年XX月XX日
本文标题:解除保全申请书(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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