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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地铁〔2010〕260号签发人:林茂德关于印发《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质量考核与奖罚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各部(室)、分(子)公司,各监理、施工单位:《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质量考核与奖罚办法》已经公司2010年第7次经营班子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原《深圳地铁工程质量检查评比与奖罚暂行办法》(深地铁[2007]251号)从即日起废止。特此通知。附件:《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质量考核与奖罚办法》二○一○年四月八日主题词:地铁施工质量考核办法通知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0年4月8日印发拟稿:李永鸿打印:胡英(共印80份)-2-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质量考核与奖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考核事项和奖罚条件,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保证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的法规、标准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含BT、BOT合同)、承担地铁工程(含枢纽工程、地铁上盖物业开发和其它代建工程)施工的单位(以下称为施工单位)。第四条建设单位设立施工质量奖励基金,用于本办法设定的奖励。奖励基金额度按同期工程概算投资的0.25%,在工程暂定金中列支。对于BT、BOT项目或类似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则由建设单位和承办方(施工总承包方)共同出资设立独立的-3-奖励基金。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罚款全部纳入奖励基金,给予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奖励款项从奖励基金中支出。第五条工程施工造成的责任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处理(包括修复、重建),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并接受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处罚。第二章工程质量考核第六条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的目标:(一)使用的工程材料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工程构配件和设备应具备出厂检验合格证;(二)严格按设计和规范施工,施工过程控制、工艺程序符合相关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三)在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季度联合检查评比中,施工质量综合评分在75分以上;(四)不发生严重影响结构使用功能、寿命、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质量事故;(五)杜绝结构质量缺陷,努力消除质量通病,争创优质工程。第七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地铁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评分。定期检查要求见表1。-4-地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定期检查表1检查类型组织者参加者频数要求施工单位检查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长、技术人员、班组长等1次/周将检查结果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检查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监理、施工单位、业主代表1次/月将检查结果报建设单位季度联合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外聘专家1次/季将检查和评比结果以建设单位通报的方式公布第八条检查、评分依据是地铁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建设单位制定的检查评分标准。监理单位每月检查评分按表5实施,建设单位季度联合检查评分按表6实施,建设单位专项检查评分按表7~表13实施。第九条符合表2所列条件的,在季度联合检查现场评分的基础上增加或扣减一定分值。地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考核加减分表2项目条件分值备注加分获得市、省、国家有关部门施工质量通报表扬的2、3、4建设单位给予专项奖罚的,不再重复加减分。在国家、省有关部门检查中因施工质量获得好评的2扣分被市、省、国家有关部门因施工质量通报批评的5、7、10在省、国家有关部门检查中因施工质量被批评的3、5因施工质量问题被政府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5第十条施工单位的季度检查施工质量综合评分按下列公式计算:季度评分=监理单位月检查平均分×0.2+建设单位专项检查评分×0.2+季度联合检查评分×0.6+加(减)分值式中,监理单位月检查平均分=(季度内每月检查评分之和)/3,建设单位专项检查评分=(季度内施工质量专项检查评分之和)/专项检查次数。为了防止施工标段的监理单位不严格检查、评分,凡是标段监理单位月检查平均分高于季度联合检查评分5分以上的,按高出分数的2倍从监理单位月检查平均分中扣除后再按上式-5-计分。第十一条对于工程施工质量考核,综合评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基本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第三章奖励第十二条对季度考评达到施工质量优秀,在同一线路受检合同标段中位列(按评分从高到低排序,下同)前30%的,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位列前20%的,颁发“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季度先进单位”流动牌匾和奖金3万元(人民币,下同)。第十三条季度施工质量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且比前一季度增加5分以上的,给予通报表扬。第十四条当年有二个季度以上获流动牌匾,四个季度联合检查施工质量综合评分均在80分以上,且没有受到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通报批评,排名位于所有标段前10%的,颁发“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年度先进单位”固定牌匾证书和不少于5万元的奖金,年度施工质量合同履约评价为优良。第十五条年度内三个季度获得流动牌匾,四个季度联合检查的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均在85分以上,没有受到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通报批评的,给予通报表扬,颁发“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样板工地”奖牌和奖金,奖金为年度先进单位奖金的125%且不少于6万元。对获得“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样板工地”奖励的,不再给予“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年度先进单位”奖励。所有年度-6-质量先进、样板工地的单位的奖金总额按年度各种施工质量罚款总数的25%~50%确定,具体分配考虑年度完成的工程量大小。第十六条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各种施工质量专项检查评比中,检查排名进入前20%的,给予表扬。第十七条在合同期内没有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历次季度联合检查评比中施工质量均合格的,颁发“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合格单位”证书和一定奖金。所有单位的该项奖金总额按同期地铁工程施工质量奖励基金余额的40%~50%确定,单个施工标段奖金额度不超过合同造价的0.25%。第十八条在合同期内没有发生一般质量事故,获得过“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年度先进单位”固定牌匾,每一季度联合检查施工质量综合评分均在80分以上的,颁发“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良好单位”证书和一定奖金,施工质量合同履约评价为优良。所有单位该项奖金总额按同期地铁工程施工质量奖励基金余额的50~60%确定,单个施工标段奖金额度不超过合同造价的0.25%。对获得“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良好单位”奖励的,不再给予“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合格单位”奖励。第十九条在国家、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施工质量检查中获得好评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分别颁发奖金3万元和2万元。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每年度在不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中评选施工质量先进经理、质量管理人员和作业-7-班组长,授予年度“地铁工程施工质量先进个人”证书。先进个人具体评选办法由建设单位另行制订。第四章处罚第二十一条季度联合检查施工质量不合格的(综合评分70分以下),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3万元违约金;季度联合检查施工质量基本合格(综合评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且排名位于后10%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合同期内施工过程发生质量事故的,给予处罚。处罚种类有:在地铁工程建设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事故发生年度的各种先进评选资格,要求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分管领导或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在深圳地铁工程建设范围内公开检讨,建议施工单位撤换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年度施工质量合同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等。除按第二十五条认定年度施工质量合同履约评价不合格外,不同等级的质量事故的处罚见表3。凡因施工质量事故(问题)被投诉、举报到政府相关部门或建设单位,经查证属实的,在表3处罚的基础上追加罚款3万元。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或现场施工质量存在不合格项的,按表4的标准处罚。对于政府部门和建设、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如在规定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质量不合格,可就同一项目和事项重复计罚,且后一次罚款额是前一次的1.5倍。对于可能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质量隐患,每逾期一天整改可罚款5千元-8-到1万元。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发生一般以上质量事故,季度联合检查的施工质量评分在80分以下的,取消其“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样板工地”称号。第二十五条对于非BT、BOT项目和类似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单位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年度施工质量合同履约评价为不合格。(一)年度内2次以上季度联合检查中施工质量被评为不合格的;(二)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测、测量或检测结果、测量数据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质量事故,被认定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四)年度内发生1次以上重大质量事故,被认定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五)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的工程,经两次以上责令整改或停工,拒不改正的;(六)按照建设单位《参建及经营合作单位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给予不接受其参加投标和承揽业务处罚的情形。对于BT、BOT项目或类似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承办方或施工总承包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年度施工质量合同履约评价为不合格。(一)在年度内2次以上季度联合检查中均有25%以上的-9-标段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施工质量被评为不合格;(二)年度内发生1次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质量事故,且被认定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三)年度内较大质量事故次数达标段施工单位总数的1倍以上的;(四)按照建设单位《参建及经营合作单位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给予不接受其参加投标和承揽业务处罚的情形。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不具备参加当年评奖的资格:(一)因施工质量问题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二)对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的;(三)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工期滞后并导致政府下达的工期责任目标没法实现的;(四)经建设单位认定,发生严重影响建设单位及地铁工程的社会形象、声誉,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如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劳资纠纷、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实上访、弄虚作假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其合同期满时的评奖资格。第五章奖罚方式第二十七条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奖励和处罚不能抵消。同一施工单位无论其何时受处罚,执行时从工程月进度款中扣-10-除,并转入奖励基金;无论何时获得奖励,执行时从奖励基金中支付,但不转入其工程月进度工程款中。各种奖罚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每月进行汇总并执行。第二十八条对季度、年度的奖励或处罚,严重质量事故和其它3000元以上的处罚,由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建议,监理复核,经建设单位领导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发出奖励或处罚通报,由工程管理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发出处罚通知。通报寄达施工单位总部。第二十九条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合格项处罚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监理人员与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或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检查拍照后直接开具施工质量不合格项处罚单。开具的“处罚单”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签字确认后即生效。如拒签的,则以现场不合格项实物照片为有效证据。隐患整改遇到特殊难度,需在限定期限以外完成的,由施工单位项目部书面申请延期,经总监(总监代表)、业主代表同意后按规定的日期执行。在规定的日期未完成整改的,从期满日起重复执罚。第三十条对处罚持有异议的,受罚单位须于收到通知(通报)、处罚单7日内向监理单位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如监理单位认为申诉合理,由监理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
本文标题:施工质量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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