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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集资新建高层住宅楼分配办法为解决和改善教职工的住房条件,根据市发改投发﹝2009﹞415号《关于下达西安市2009年第一批新增单位职工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精神,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中校区集资新建三栋高层住宅楼,新建住房为保障性经济适用房计划。根据西安市房改政策以及西安市房改委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分配原则第一条本次教职工集资新建高层住宅楼的分配本着改善在职教职工的住房条件为目的,坚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教职工集资建房只能以自住为目的,依据本人和夫妻双方住房条件参加本次集资房分配。第二章分配范围和条件第二条我院在职教职工(含201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教职工),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本次集资房分配:(一)夫妇双方均没有在各自单位购买(含以标准价、成本价、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形式购买的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二)夫妻双方有一方购买或租住(含以标准价、成本价、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形式,如:我院院属各家属区、市政府、市房地局和教育局的家属区以及明德门安居工程等住房)公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下列面积标准:院级、正高级职称105m2;处级、副高级职称85m2;科级、中级职称及其以下人员65m2,在按政策退还原住房后也可参加本次集资建房。(三)我院由教育局和原学校统一组织购买明德门安居工程住房的教职工,不论住房面积大小,在按政策退还原住房后也可参加本次集资建房。(四)新分配来我院工作的教职工须见习期满且转正并符合第二条第(一)或第(二)(三)款条件。(五)离异教职工离婚前在我院未享受福利分房,或离婚前在配偶单位虽享受过福利分房但离婚后所住公有住房归配偶所有(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为准)者。离异教职工办理离婚手续的截至时间为2009年8月12日。第三条申请参加本次集资建房的教职工计算积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住房情况以住房货币化统计数字为重要参考依据。第三章面积标准、房源、户型面积及价格第四条我院本次建房不同职级面积标准如下:院级、正高级职称:145m2处级、副高级职称:125m2科级、中级职称、技师、高级工、工龄30年以上的职工:105m2其他人员:95m2第五条本次集资建房拟建三栋三十三层高层住宅楼,参与分配共554套,其中145m227套,125m2192套,105m2170套,95m2165套。第六条本次建设的高层住宅的户型、房屋套数及建筑面积暂以设计院提供的资料为依据。最终以规划局批准的户型、房屋套数和房地局产权产籍处测量后的面积为准。第七条本次集资建房房款没有工龄折扣,选房前公布预算房价,最终房价按照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价计收。超出各职级规定住房面积的部分,其房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本次集资建房的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参照西安市相关办法在选房前公布。第四章申请程序和资格审核第九条参加本次集资建房的教职工,须填写《西安文理学院集资建房申请表》,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缴纳申请购房保证金30000元,不缴纳申请保证金的教职工集资建房申请无效。第十条正式选房后,在第一次缴纳预售房款时该保证金可充抵房款。有房不选或无房可选者退还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在申请集资建房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在我院工作且院内无住房的教职工,申请集资建房时必须提供由配偶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房管(改)、人事和纪检等部门共同签章的无房情况证明书;配偶无单位者应由所在社区签署意见;个别单位无纪检部门的,应由其所在单位的党委部门签署意见,并经学院集资建房分配资格审查小组核实后,予以确认。第十二条夫妻双方有一方购买或租住(含以标准价、成本价、集资建房等形式,如:我院院属各家属区、市政府、市房地局和教育局的家属区以及明德门安居工程等住房)公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下列面积标准:院级、正高级职称105m2;处级、副高级职称85m2;科级、中级职称及其以下人员65m2,并且愿意退出原住房者,须填写退房保证书,同时交纳30000元退房保证金。凡按照本办法及所规定的期限办理完毕退房手续者(已有房产证者须配合学院为申购旧房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得到确认的申购人,其退房保证金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第十三条申请本次集资建房人员的学位、毕业时间、工作年限、任职年限、职称(职务)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申请本次集资建房人员的住房情况、住房分配所需的证明材料由本人所在部门初审,学院住房管理委员会纪律监督小组复审。第五章组织管理与实施第十四条本次集资建房分配由西安文理学院住房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设三个工作小组:1、分房工作小组(组长:资产处负责人,成员:院工会负责人基建处负责人教工代表)具体职责:在学院住房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分房具体工作及分房工作中教职工意见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工作。2、资格审查小组(组长:人事处负责人,成员:组织部负责人资产处工作人员教工代表)具体职责:在学院住房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省市房改政策和分房实施办法,对申请集资建房人员的申购资格进行审查,予以确认。3、纪律监督小组(组长:监察审计处负责人,成员:工会工作人员资产处工作人员教工代表)具体职责:根据教代会通过的《西安文理学院集资建房分配办法》对集资建房分配进行全过程监督;接待教职工的来信来访;对教职工反映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落实并予以答复。第十五条参加集资建房的教职工申请得到批准后,依据《西安文理学院集资建房分配办法》积分排队,按图纸选房。第十六条预收房款时间及额度:第一次交款:按所选房型,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首付所选房预收总房款的40%;第二次交款:主体封顶后支付总预收房款的40%第三次交款:在领取钥匙前支付总预收房款的20%.待工程决算后,按实际成本结算购房款,多退少补。凡不按规定时间交纳房款的申请者,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购资格,已选房源另行分配。第十七条在我院己购房的住户,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2002]95号第十七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住房后,如因各种原因需换购住房,产权单位可将原购住房款退还购房人,同时,由购房人按换房当年售房政策购买新住房”的规定必须退还原住房,但夫妻双方1993年底以前的工龄折扣随之放弃。第十八条愿意退出配偶单位购买或租住的公有住房而参加本次集资建房的我院职工,须在新房建成交付使用后半年内,在配偶单位办理原住房退房证明和手续;拥有学院住房或明德门住房的教职工,已有房产证者在新房交付使用、且自己原有住房已分配学院教职工后的一年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第六章计分排队及选房第十九条各类人员购房时,按总积分排序,依次选房。1、总积分=职称(职务)积分+工龄分十学龄分+附加分+照顾分+院龄分2、职称(职务)积分如下:院级、正高级职称48分正处级、主持工作的副处级45分副高级职称、副处级44分中级职称、科级、技师、高级工、工龄30年以上的职工42分25年以上工龄的职工40分一般教师、干部、中级工、15年以上工龄的职工39分其他人员36分3、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按已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称计分(以正式批文为准);行政管理干部按现聘任的职务计分。4、中级职称、技师、高级工、科级教职工每任职一年加0.1分;副高级职称、处级每任职一年加0.2分;院级、正高级职称每任职一年加0.3分。对于双肩挑干部,计分时职务职称不重复计算,就高只计一头。5、工龄每年计1分。6、学龄分以所上学校规定的学制计(指高中毕业后考上大专及以上国民教育序列院校),每年计1分。学龄与工龄连续时,则从开始计学龄的时间起连续计算分房工龄。学龄和工龄重合时,不能重复计算。受刑事处罚者,服刑期间工龄扣除。休劳保者,休养期间工龄扣除。7、为体现国家对知识分子的优惠政策,特设立附加分如下:①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5分②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4分③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3分④博士学位3分⑤硕士学位2分⑥学士学位1分⑦全国先进个人3分⑧省级先进个人2分⑨市级先进个人1分获得双学位者,在原学位附加分基础上上浮0.5分。8、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考虑到教职工的不同情况,照顾分如下:文理学院双职工3分配偶为现役军人或本人为烈士遗属1分独生子女1分少数民族1分侨眷1分9、本次分房附加分和照顾分分别只计一次最高分。全国和省、市级先进只计政府颁发的荣誉,不计行业或学会颁发的荣誉。10、院龄分:从西安文理学院批准成立之日算起,每年0.3分。第二十条如总积分相同,按下列顺序排队:1、大皮院拆迁户先选;2、先无房户后住房困难户;3、职称(务)由高到低;4、任职时间由前到后(截止到月);5、先已婚后未婚;6、参加工作时间从早到晚(截止到月);7、年龄由大到小(截止到月)。第二十一条工龄、职称、职务、学位、年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第二十二条根据西安文理学院住房管理委员会的部署,学院分房工作小组根据资格审查小组提供的相关资料计算总积分,由高到低按总积分排队,三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如有异议可向学院住房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小组、纪委、工会反映),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第三榜为选房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第三榜顺序由申购者依次选房,并依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在选房时,如上一档次房源有空余,则下一档的教职工可按积分的高低,依次递补选房,直至选完。根据职级排在上一档次的教职工,在本档次无房可选的情况下,可以挑选下一档次的住房,但应按照本人积分在下一档次排队选房。第七章产权和权益第二十四条本次集资建房房屋的产权问题按照省、市房改政策和相关文件执行。第八章分配纪律第二十五条申请参加本次集资建房的教职工须遵守以下纪律:1、凡承诺退出现有住房申请参加本次集资建房的教职工,不得违反规定保留两套公有住房。在入住新房后,须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原住房,并配合分到该房的教职工办理房产证变更手续,房产证手续办结后,学院退还其退房承诺保证金(不计利息);未配合办理房产证变更手续的,退房保证金不予退还。未退出原住房者,学院有权收回所分集资房,退房保证金不予退还。2、申请参加本次集资建房的教职工不得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凡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者,领导干部给予撤职处分;中共党员给予党内处分,一般干部给予行政处分,教师在5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并扣发其当年全年绩效工资,同时收回所分集资房。3、教职工对所分集资房不得私自转让、调换。4、凡调离学院的教职工,由学院按原价收回住房。第二十六条凡违反以上纪律者,一经查出,学院有权收回所分集资房,并按照陕办发[1996]7号文件的规定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住房管理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研究、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颁布实施。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住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分房过程中的特殊情况由学院住房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解决。第二十九条双职工在我院只能拥有一套住房,不符合此规定者,应退还多余住房。第三十条对腾空房的分配,在本次集资建房分配结束后实施,腾空房分配办法,学院将另行作出规定。院住房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文标题:西安文理学院集资新建高层住宅楼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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