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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危险货物基础知识一、危险货物的定义和特性(一)定义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毒害、腐蚀、放射等性质,在运输、装卸、贮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以及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比如汽油具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硫酸具有腐蚀危险性,燃料油虽然不具有燃烧、爆炸危险性,但它具有污染危害性。(二)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1、危险货物的燃烧、爆炸特性燃烧通常是指物质与氧气发生剧烈反应发出火光,放出热量的过程。燃烧必须具备三要素,即可燃物、助燃物(通常指氧气)和热能。从燃烧反应的机理看,固体的燃烧大多是它们受热后分解出来的气体的燃烧,而液体的燃烧大多是它们受热后挥发出来的蒸气的燃烧。爆炸是指有些物质得到足够的能量即迅速分解,生成大量高温高压的气体,迅速膨胀做功,并伴有声、光效应。爆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燃烧。形成爆炸的要素是:能释放大量的热;能产生大量的气体;高速进行并瞬时完成。2、危险货物的毒害性毒害品包括:有毒物质--吞咽、吸入或皮肤接触能造成人体健康损害、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物质;感染性物质--与之接触会使人和动物引起感染疾病的病原体。有毒物质引起中毒的途径包括消化道、呼吸道或皮肤。利用动物致毒试验,即可获得各种有毒物质的半数致死量(LD50)或半数致死浓度(LC50),我们可根据LD5O或LC50来判断有毒物质的毒性大小。值得注意的是,危险货物的毒害性不单单是通过第六类毒害品反映出来的,某些其它类别危险货物也具有毒害性。例如:第八类的硫化铵、无水肼。在《国2际危规》中这些物质有的作了副危险标识,还有些甚至没有作副危险标识。3、危险货物的放射危害有些元素以及它们的化合物能从它的原子核内部自行放出人们的感觉器官不能及时察觉的射线。具有这种放射特性的物质称为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所放出的射线主要是三种,即α射线、β射线和r射线。各种不同的放射性物质可能放出其中一种、两种、甚至三种射线。当原子核裂变时,产生中子流,这也是一种放射线。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其一是射线的带电粒子对人体各组织、器官直接的电离作用;其二则是射线的辐射作用。对放射性物质外辐射危害的防护,主要是:屏蔽防护(包括放射性物质的屏蔽和放射性环境的屏蔽;距离防护;时间防护。对放射性物质的内辐射危害的防护,主要是防止放射性物质通过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和皮肤进入人体。4、危险货物的腐蚀危害腐蚀性物质的危害,主要是在运输、装卸和储运过程中,对人体组织、对船舶以及对与之接触的其它物质的腐蚀损害作用。腐蚀性物质对人体的伤害又称化学烧伤或化学灼伤,严重腐蚀能导致死亡。腐蚀性物质泄漏,有可能与船体、与船舶部件、与其它船载货物的包装材料接触而发生腐蚀反应,导致船体或船舶部件的损坏或强度减小,导致包装材料损坏而失去或降低保护功能。腐蚀性物质泄漏,还有可能与其它不相容的物质发生危险反应。5、污染危害性海洋污染物具有污染性,因而对海洋环境有害。这种物质进入海洋后,可能危害人类健康、伤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损害环境优美或妨碍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二、包装和散装危险货物的基本分类危险货物根据运输方式分为散装和包装危险货物,包装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特性共分九类。《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包装危险货物的分类:第1类爆炸品3第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第1.3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兼有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第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5类具有整体爆炸的危险但很不敏感的物质;第1.6类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度不敏感物质。第2类气体第2.1类易燃气体;第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第2.3类有毒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1类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退敏爆炸品;第4.2类易自燃物质;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5.1类氧化物质;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6.1类有毒物质;第6.2类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第9类杂类物质和物品国内与国际包装危险货物的分类区别见下节相关内容。4散装危险货物又分为散装液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包括散装油类、液态化学品、液化气。三、危险货物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国内危规编号)、限量等概念(一)正确运输名称。正确运输名称(PSN)是指MARPOL73/78和SOLAS公约中所指的“正确技术名称”。正确运输名称不同于商品名或俗称。如果知道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中、英文均可),便可以从《国际危规》或《国内危规》危险货物(中、英文)索引表中查到相应的联合国编号,然后根据联合国编号从危险货物一览表查到其他信息。(二)联合国编号。联合国编号(UNNo)是联合国运输专家委员会给危险货物指定的顺序号,采用4位编码组成。根据已知的联合国编号,可以得知相应的正确运输名称、类别、副危险性、包装类、限量、应急措施表号(EMS)、医疗急救指南表号、积载与隔离、注意事项等信息。(三)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国内危规编号)。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国内危规编号)是根据国家标准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规定给危险货物指定的顺序号,采用5位编码组成。前二位数字为危险货物类别代码,后三位数字为顺序号。(四)限量。即“限量内危险货物”,指某危险货物满足该物质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栏中列出的内包装最大量限制要求,且外包装不超过规定数量时,则该危险货物可按“限量内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定运输。按“限量内危险货物”运输的货种、数量有限制要求。所有“限量内危险货物”的积载都被指定为积载类A。对于“限量内危险货物”的包件无须粘贴危险货物标志、“海洋污染物”标记以及正确运输名称,“限量内危险货物”的运输组件无须粘贴危险货物标牌,但在其外表和申报单证中应适当标明“限量”或“LTDQTY”字样,字母大小不小于65毫米。(五)《国内危规》与《国际危规》分类的区别5《国内危规》将危险货物也分为九大类,细分为二十六项。在大类上,与《国际危规》基本相同。《国内危规》在小项上与《国际危规》差异在于:1、第1类爆炸品中,《国际危规》有第1.6类,而《国内危规》没有。2、第3类易燃液体中,《国际危规》未细分,而《国内危规》分了三个小项。3、第8类腐蚀品,《国际危规》未细分,而《国内危规》分了三个小项。4、第9类杂类,该类在《国际危规》和《国内危规》名称一样,但小项内容差别很大,只有不包括在第1-8类的危险品相同,《国际危规》在本类中包括了加温运输的液态和固态物质,还有海洋污染物。而《国内危规》在本类中,除一种货物“干冰”,其他均为另行规定的物品。《国内危规》根据各种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又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而《国际危规》没有分级。在《国内危规》中的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的划分情况:1、第1类、第2类、第5.2项、第6.2项、第7类均为一级危险货物。2、第3类、第4类、第5.1项、第6.1项、第8类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凡是品名编号后三位小于500的为一级危险货物;凡是品名编号的后三位大于500的,为二级危险货物。四、危险货物包装、中型散装容器、运输组件的种类和相应检验要求(一)危险货物包装1、定义:包装系指容器及其为形成盛装功能所必须的任何其他构件或材料。2、种类:包装的首要功能是保护内装货品。包装形式主要有常规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可移动罐柜、公路罐车和集装箱等。3、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要求《国际危规》要求包装在投入使用前,其设计类型必须能顺利地通过规定的各种试验,根据海上运输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通常包装试验包括:跌落试验、气水密试验、内压(液压)试验、堆积试验、制桶试验等。但是,不是6每一类型的包装都要做以上各种试验,而主要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所用包装材料的质量和包装形式做其中几项试验。对各种形式的包装需进行的具体试验内容及其要求、方法,可详见《国际危规》中包装构造和试验要求。(二)中型散装容器1、定义及种类。散装容器(IBCs)系指刚性、半刚性及柔性可移动包装。中型散装容器主要有以下6种类型:金属中型散装容器、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带有塑料内容器的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木制中型散装容器、柔性中型散装容器。2、检验要求。中型散装容器的每一类型在投入使用之前都应进行试验,只有成功地通过试验的设计类型方可被使用。试验的项目有:底部提升、顶部提升、堆码、渗漏、液压、跌落、扯裂、倒塌、复原。(三)运输组件1、定义和种类。货物运输组件系指公路货车、铁路货车、集装箱、公路罐车、铁路罐车或可移动罐柜。2、检验要求。用于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根据《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予以批准,并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使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应遵守《国际危规》的有关装运要求。五、危险货物标识、标记、标牌的种类、图案、规格和使用要求(一)危险货物标识的种类《国际危规》中的各类标识是用颜色、图案和符号来表示危险性的,标识有主标识、副标识、海洋染物标记、标牌样本。副标识与主标识的区别,副标志下角不标明类别号。(二)标识、标记及标牌图案见图9-1。7图9-1(三)标识及标牌规格包件上标识不应小于100毫米X100毫米。运输组件上的标牌不应小于250毫米X250毫米。海洋污染物标记,包件上的三角形标记边长不应小于100毫米,运输组件上的三角形标记的边长不得小于250毫米。加温三角形标记各边至少不小于250毫米,而且应用红色显示。熏蒸警告牌应为长方形,其宽度不应小8于300毫米,高度不应小于250毫米,标记为黑字白底,字体不得小于25毫米高。凡由于包件原因,需要显示较小尺寸的标志应事先经出口口岸海事管理机构核准,但较小的标识边长不得小于50毫米。标识材质和粘贴应满足在海水中浸泡三个月不脱落,图案、文字仍能清晰可辨的要求。(四)标识的使用要求1、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应以耐久的特殊标识或标识图案明确表明该危险货物的特性。具有次危险特性的物质,应标有能表明次危险性的标识。装有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残留物的运输组件应清楚地显示与组件内每一危险货物标志的颜色符号相一致的标牌,如系“海洋污染物”还应加以标记。装有处于熏蒸状态下的货物的封闭货运组件应当清楚地显示一个熏蒸警告符号牌。货运组件内的物质,如果运输或交付运输时温度等于或超过1000C时仍为液态,或当运输或交付运输的温度等于或超过2400C时仍为固态,那么这样的货运组件应在其两侧和各端张贴加温标记。已经清除了原装危险货物的残留物并已消除了危害性的空包装或组件应立即除去或遮盖显示的标识、标记。2、标贴的位置(1)危险货物包件的标志:危险货物具有主危险性、次危险性并属于海污染物时,其标志的显示方式,应按主标志、副标志、海洋污染物标记的顺序自上而下对角或侧端相衔接的方式显示,且不能相互遮盖。无次危险性时,主标志下方应贴海洋污染物标记。由于包件规格原因,只能横向显示标志时,应按从左至右的顺序显示危险货物的主标志、副标志和海洋污染物标记。箱状包装,应位于包装两端或两侧的明显处。袋状包装,应位于包装明显的一面。桶状包装,应位于桶盖或桶身。(2)危险货物运输组件的标牌: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在其每侧和每端。铁路货、罐车每侧。多种盛装危险货物或其残留物的多格罐柜,应在有关格的每9侧。任何其它运输组件,应在组件的两侧及背面。(五)标记及其使用要求危险货物包装上显示的正确标记的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联合国编号,正确的运输名称,如果是海污染物应标明“海洋污染物”。1、每个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都应标有其内装物的正确运输名称的耐久标记,如果有相应的联合国编号(UNNO)也应加以标记。2、在《国际危规》一览表中含有海洋污染物的包件还应标以耐久的海洋污染物标记,限量内除外。但是,装有此类包件的运输组件的外表面或成组件上应具备海洋污染物标记3、包件上的标记应做到在海水中至少浸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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