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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职责汇聚5篇【引语】小编为您整理收集的“股东大会职责汇聚5篇”精编优质文档,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用哦!喜欢就下载吧。股东大会会议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东会工作,确保股东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烽火商贸有限公司、烽火建筑有限公司组成。第三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融资计划;⑵选举和更换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⑶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⑷审议和批准公司董事会的报告;⑸审议和批准公司监事会的报告;⑹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⑺审议和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⑻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⑼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⑽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⑾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对外融资事项作出决议;⑿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⒀修改公司章程;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第四条股东会主要以会议议决的方式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召开。代表不少于10%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不少于2名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临时股东会会议与股东会定期会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因特殊原因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不召集或不能召集的,代表不少于10%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就某一事项进行表决时,股东应对拟议事项提出明确的赞成或反对意见。股东对拟表决事项不明确提出赞成或反对意见的,视为弃权。第七条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比例为:第八条股东会表决的一般事项,须有超过5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其中下列重大事项须有不少于67%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⑴公司章程的修改;⑵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⑶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⑷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⑸公司对外担保、投融资计划与发行公司债券;⑹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⑺公司的终止、解散和清算事项。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原则上由各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如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参会时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股东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纪录或会议专项决议须由参会的全体股东代表签名,并加盖全体股东单位印章。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由董事会负责。会议通知、议题和议案应在会前至少15日内送达股东各方。会议纪录或会议专项决议文本的制作、保管由董事会秘书承担。第十二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股东大会职权职责2股东会职能职责:(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大会职权职责3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股份有限企业称“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行使如下职权:(1)对企业的经营策略和投资规划做出决策。(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宜。(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宜。(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做出发行企业债券的决议。(9)做出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10)做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决议。(11)做出企业合并、分立、形式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决议。(12)修改企业章程。(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股东大会会议管理制度4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东会工作,确保股东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烽火商贸有限公司、烽火建筑有限公司组成。第三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融资计划;⑵选举和更换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⑶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⑷审议和批准公司董事会的报告;⑸审议和批准公司监事会的报告;⑹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⑺审议和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⑻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⑼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⑽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⑾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对外融资事项作出决议;⑿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⒀修改公司章程;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第四条股东会主要以会议议决的方式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召开。代表不少于10%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不少于2名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临时股东会会议与股东会定期会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因特殊原因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不召集或不能召集的,代表不少于10%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就某一事项进行表决时,股东应对拟议事项提出明确的赞成或反对意见。股东对拟表决事项不明确提出赞成或反对意见的,视为弃权。第七条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比例为:烽火商贸有限公司%;烽火建筑有限公司%;第八条股东会表决的一般事项,须有超过5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其中下列重大事项须有不少于67%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⑴公司章程的.修改;⑵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⑶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⑷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⑸公司对外担保、投融资计划与发行公司债券;⑹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⑺公司的终止、解散和清算事项。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原则上由各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如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参会时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股东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纪录或会议专项决议须由参会的全体股东代表签名,并加盖全体股东单位印章。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由董事会负责。会议通知、议题和议案应在会前至少15日内送达股东各方。会议纪录或会议专项决议文本的制作、保管由董事会秘书承担。第十二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烽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职权职责5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本文标题:股东大会职责汇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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