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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汇集8篇】【导读前言】三一刀客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汇集8篇】”多篇精选文档,供您参考学习,希望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篇】一、患病、工伤、非因工受伤的职工1.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别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职业病或工伤的:(1)工伤认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直至劳动者退休;(2)工伤认定为5-6级,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解除;(3)工伤认定为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提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患病或非因工受伤:(1)在法定医疗期内,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合同;(2)医疗期届满,按照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二、三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解雇。三、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不能解雇。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职业的可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四、其他不能解雇的情形1.员工服兵役期间;2.员工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或兼职主席、副主席的;3.员工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五、例外1.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患病或非因工受伤职工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篇】于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于某怀孕生产,产假届满于某回到公司上班。几天后,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届满,因公司济效益滑坡,公司决定部分职工劳动合同届满后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于某。于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严重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利,找公司领导理论。公司领导坚决不同意,他们认为公司不是以于某生育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于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公司与于某的劳动关系终止,公司决定不与于某续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于某该怎么办?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与于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规规定。女职工产假届满后劳动合同也届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给上海市劳动局复函,其中第4条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然届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依照上述规定,于某的劳动合同期届满之日应延长至哺乳期满之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篇】甲方:___(公司)乙方:___(员工),身份证号码: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一、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入职甲方,甲乙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下班后,乙方在家突发脑溢血,甲方予以积极协助。根据规定,乙方3个月的医疗期截止___年___月日结束。根据保险条例规定,双方一致认为,该次事故不属于工伤范围,故乙方同意放弃工伤认定申请。现因乙方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据乙方的申请,双方同意于___年___月___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协议内容如下:二、甲方与乙方结清以下款项:1、至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之日止乙方医疗期工资元。2、甲方发给乙方相当于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3、甲方向乙方额外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人民币元。4、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人民币元。上述1、2、3、4项共计人民币元,乙方同意现金领取或由甲方支付到乙方工资帐户中。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当日内向甲方交回工作服、厂牌等属于公司的物品,甲方给乙方开具离职证明。四、乙方承诺由其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甲方将提供协助。五、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工作交接办结时,甲方与乙方结清工资、经济补偿等费用,乙方同意此后放弃向有关机构(包括乙方、劳动部门、仲裁委和法院等)主张其它工资(含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患病待遇等相关之权利。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画押):授权代表: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乙方家属(签字画押):______年___月___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篇】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为避免纠纷和明确各自的责任,甲乙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于x年x月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二、甲方保证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可将属乙方个人财产资料,全部移交乙方,不作任何保留。三、原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称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四、甲方应对以下行为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负损害赔偿责任:(一)在原协议解除后,如果乙方宣称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声誉和利益的行为。(二)其他,在原协议解除后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五、本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交接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自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即生效。六、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_日_____年__月___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五篇】网友咨询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六篇】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x签订为期xx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1、自xxxx年xx月xx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___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x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x年x月x日止。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x元。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七篇】一、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的许可性条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即时解除的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案例:张小姐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中约定双方在试用期内都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合同。试用期工资低、活也累,眼看试用期就要过去了,张小姐真高兴。可是,领导忽然说,你在试用期表现得不理想,明天就不要来了,我们找到了更好的人选。误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须理由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我们将《劳动合同法》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39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却没有——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对此很多用人单位提出质疑:这是不平等条款。实则不然,劳资双方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状态,劳动者入职前几乎不可能深入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工作后发现不适应应当有进一步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有明确的职位描述,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能够证明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法就是通过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对于员工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准,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但都必须由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另外,是否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期限为准;若试用期届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建议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应注意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在进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据招聘职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2)对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3)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要及时取得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4)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拖过试用期后就无法依据该条款解除。(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简称严重违纪)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可以称为“企业内部法”,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是职工行为的准则。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完全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首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第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第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这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用人单位一
本文标题: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汇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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